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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黄政[》2005]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8!。月19日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所辖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总】体评审?、检查及验收—。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     (三【)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其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 (四)禁止在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范围内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 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    (》一)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以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二)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下)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凡涉及世!界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项目;?     (二】)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  (三)》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设施) 第!。十一条? 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屯—溪区辖?区内(含新》城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  :。   (一)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铁路、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属核准制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属《备案制的《项目或不需要进行备!案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保证?环保设施建》设的:投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试,生产时?间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或生【态修复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调查   —  :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期限一?般为3个月》确因:工艺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试生产期《限经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满】。前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环》境保护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  :建,设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 违反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无效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对违法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导致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黄【政[2001—]36?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