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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2005]】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7!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经济环》境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第四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应当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1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标底、评《标办法等进行—备案;?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黄山区、徽》州区:。、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可【以设立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   各区》县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或—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程、黄山风景【区1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上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 第七条 市监察】、发改委、建设【、工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市发改委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严格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市!行政监察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标 《。 ,第,八条: 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要求和其他要求 】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报!建; 《  : ,。 (二)有资质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三)工程建设资!金、设?备的来源已》落实;   【  (四《)工程项目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拆!。迁等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   (六)招【。标申:。请已经市招投标办】核准 第》十条 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一)公开招标】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通过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网及有关媒体!公开发表招标—公告进入本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由业》主单位和本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资格预】审后确认参加投【标单位由业主发出】招标通知书》。     (二】)邀请?招标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安徽?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组织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自行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预算、财务!管理人员; 【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标底!的能力;    ! (四)有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项,目进行肢解》招标、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制定评标《、定:标方:法并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     (—三)建设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5日前报【本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    (四—)市招投标》办会:。同建:设单位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建设单位》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发标:会向具有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    (》六,)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招标文》件备案不合格的不】予参加?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设:附加条件《;    —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1《5日:内组:。织,答疑会?答疑会议纪要经【。招标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    (三—)不得私拆标函不得!明招:暗,定或先定后》招 第十五条 】招标可以编制—标底作为评标的尺度!和依据一个招标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和经评审后合!理低价中《标     【。标底:在招标?主管部门、》市监察局或》业主主管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标底】必须密封送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标底的编制、审定!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不【得泄密泄密》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标底编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标底的—编审以招标工程承】包范围的《设计:图纸招标说明书【、招标答疑》会纪要及书面补充说!明等有关《资料为依据根据现】执行的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制定    】 (二)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主要材料的【用,量工期?天数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七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以及已》。经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外来施工《企,业均可在《资,质等:级及营业《执照允许的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     (二【)企业业绩 【    《(三)施《工装备;  【   (四)管理水!平和项目经》理证书及项目—经理业绩 》。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     (一)综!合说明?、工程名称、—范围、报价金—额、工程质量—标准和开竣工日期】;,。     (二】)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配【备,;   》  (?三)对招标文件【确认;?  ?   (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以》及临:时,设施安排《  ?   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以正式—函件调整原》标书中的相》应,部分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应遵【循下列规定  】   (一)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的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用书面形式提!。请招标单位》解释;   【  :(,二)对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无法接!受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 【    《 (三)《投,标书应于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传达招标单位超过】投标截止日期招标】。。单位不予受理—;     (四!),投标单?位中:标后工程不》。。得转包、分》包和挂靠发现有转包!、分包和挂靠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业主有权!。选,择中标单位》  ?   (五)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时须依据有关规定!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 (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竟标、不得恶意压】级,压价、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互相围—标、串?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    《 开标过程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 第二十三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 ,。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技术函和【商务:标,未分开密封》装袋技术标含—有商务?标内容的 》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在,评标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管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 第二十五》条, 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家评委库专》家库拥有一定—数量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可—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市】建委分期组织专【。。家库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方面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建筑工程专家库评!委库可与市发改【委的专家库》联网实行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所】有投标单位的标书为!废标的?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各种评比!奖项不得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其!他资金来源依—法,。招标的项目在定标时!参照本定标》原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5【天内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中标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任何一方在限期内】借故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责任?。。方应依法赔偿对方损!失,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   ?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应招标?未,招标的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第四十七条 原】黄山市报建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废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