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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 》。(2008年3月3!0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建筑】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传统—建筑是指以》傣族为主《的世居少数民族【干栏式建筑和南【传佛教塔《、寺、亭《、雕塑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各类传统建】筑物纹饰 【 第三条 自【治州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民】族传统建筑的义务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民【族传统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继承发展的方】针坚:持重点保护》与区域保护相结合建!筑保护与其》他,人文自?。然保护相结合—促进民族传统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文化《、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传统建筑!。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民族传统《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规:划制定、新建和维修!困难补助、建筑设计!和工艺技术及材料】的研究等方》。面     民!族传统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自治州、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推进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城—镇,、村寨?建,设单位和个人新建、!维修房屋应当保持】民,族传统建筑的风格和!工艺节约用地、用】材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族传统建!筑的:分布和现《状组织编制城镇、】村寨建设风貌—总体: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建设:风貌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自治州内的城【。镇和村寨建设应当】符合建设风貌—总体规划 —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传统建!筑样式?、构造、《工艺和材料的研【究组织设计、编印民!族传统建筑方案【图集:和装饰图样推广【应用新型建筑工艺】。和材料 第十!条 : 自治州、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民族传!统,建筑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 《     (】一):具有:一定建筑年限、【艺术特色和历史研】。究价值的民族传统】。建,。筑,;     !(二:)民族传统》建筑较为集中的城】镇街区?和村寨 —    对属于个】人所有的民族传统建!筑的挂牌保护应当】征求产权所》。有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 实行挂牌保—。护的民族传》统建筑的产权所有人!。负责建筑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应费用《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产】权,所有人承担维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     实!行挂牌保护的民族传!。统建:筑维修时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立面、结—构等:特色维修方案应当】报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  实行挂牌—保护:。的民:族,传,统,建筑需拆除的—应当报州、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实行挂牌保护的民】族传统建筑》。需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应—当承担民族传统建筑!的日:常维:护义务 》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  【   城镇规划【区主要街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在—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供建筑!外观造型设计—方案对可《能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建设项《目申报人提供—。景观分析图  !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倡采用民】族,传统建筑纹》饰进行建筑物外立】面的装饰城镇—规划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各类建筑》不得使用有碍传统】建筑风貌《的装饰?纹,样 ? :。第十五条 实行挂!牌,保护的村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措施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保护措施 !    保护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标准 ! ,    (一)建筑!风貌及环境》、,景观:; ?    — (:二,),新建建?筑物样式《。、高度?、层数和《。外装饰; 】。    《(三)道路、管线和!消防安全设施; !    《(四)绿《化面积和树种— , :第,十六条 实—行挂牌保《护的村寨内新—建住宅的须取得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挂牌保护的村寨【内符合城镇、村寨】建设风貌总体 规划!的建设?项目免?。收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无偿提供建》。筑设计标准图和施工!技术指?导村民新建或者【。维修住宅需要—的木材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第十七】条 实《行挂:牌保护村寨》的公共建筑、公【益性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 》   ? , 村民采用木—构架修建《住宅的?可由民间工匠按【照,民族传统建》筑的模式自行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实行挂牌保护的【村寨内?与民族传统建筑风格!不协:调的建筑物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步改建或者依—法拆除 第十!九条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民族传统建筑—保护、研究》、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和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或,者组:织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或者组织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或?者,组,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二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族传统】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