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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3年3月》2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适应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发展旅游!事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州城镇、—。乡政府所在》地、:国有农场场部—所在地、边境—贸易口?岸和旅?游景:点 ? 第三条 州、】县、镇(乡)人民政!府应把城《镇市容建设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四《条 州、《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各,民族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六条 !本州: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分别制定州、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效果评价和技】术指:导    ! (四)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第十—。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协调和检—查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十》一,条 工商、》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配合:搞,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城镇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得在临街—。建筑物上乱搭、【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  》  ?户外广告、标语【、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文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三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 ,。   禁止在城】镇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 , 第十四《条 临街道的单位、!居民应?当,按照:指定:的,范,。。围和要求负责搞好】门前:清洁卫?生和绿化 【。 第十五条 凡装】运物品的各种车【辆要装载适》当捆扎?。盖,好不得沿街》抛撒和滴漏 !第十六?条 :环卫设施应当布局】合理不?。得影响市容和市貌】。 第十—。七条 家禽家畜必须!圈养: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   《 城镇《禁止养犬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主《要街道的《环境卫生由环卫站负!。责,清扫保洁其他—街巷和?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   《 飞?机场、车站、—公园:、风景点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 ?   城镇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 第十》九条 ?街道两侧《人行道由环》卫,站设置?果皮箱?。、公用?垃圾:桶并负责及》时清运垃《圾, ?   单位—和个人向公用垃圾】桶内倾倒垃圾的应向!。环,卫站交纳垃》圾清运服务》费  【  无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能力的单!位应委托环卫站代办!并交纳垃圾清—运,服务费?。 , 第二【十条 凡在街道【。。摆摊、设点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卫生管理费 】    经批准!在街道旁经营冷饮】、瓜果、熟食、禽蛋!及其他物品的商店】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自行设】置垃圾收容器收集经!营中产生的一切【垃圾确保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 ! 《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统一设置垃圾堆放场!和,垃圾处理《场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部】门、科研单位及其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行《医者:产生的各种带病菌】、病毒、毒物等物】质的垃圾污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定点设置无害化处理!的各类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由环卫站】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和管理并可】适当收费各单位【的厕所由《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和?管理无清扫保—。洁,能力的单位可—委托:环卫站?代办并交纳垃圾【清运服务费 !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规划、设置!粪,。便处理场对城区、乡!镇,的粪便作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改建、移动】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不准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盖建》筑,物及进?行有损环境卫—生设施的一切作业】不准在?垃圾桶、果皮箱【内焚烧垃圾 —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或—其,它原因需要搬迁环境!卫,生设施的《应由建设单位事前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搬迁并!由建筑单位负责易地!重建做到先建—后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警告!和罚款    ! (一)在公共场】所和街?道上: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   《 (二)在城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    (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及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    【 (四)违反本【条例乱倒垃圾、粪便!的;: ?    》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 ,(,。六)在城《镇内:营业:的,摊点、售《货亭不按规定打扫】卫生的; 】    (七)经!营饮食的摊点—随意将残《汤剩:水和:其他垃圾《倾倒:在街道和人行道【上的 【 第二十《八条:。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罚款:    到】期不拆除《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并!加重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凡不符合》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   ? (一)》交通运输车》辆造成滴漏、抛撒】污染环境或者—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文明施工—、不围护栏》板、不及时清—除工程建《筑垃圾的; 】 ,  :  (《二):单位、?个人未办理垃圾【代清:。运手:续将垃圾倒入街道公!用垃圾桶内的; 】    】(,三)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   《(四)不《按市容?环境卫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业或者不按规—。定交:纳,卫生管?理费:的; ? ?。 ,   (五)在城!镇街道和旅游—景点放养大牲畜的;! , 《   (六—)违反规《定养:犬的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以下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被损坏物品成【。本的1?-5:倍赔:。偿    【 (一)造成公用】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的;   ! :(,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    —(三)损《坏公:共厕所设施的 !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应交纳】的垃圾?清运服?务费和卫生》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应赔偿、【罚款的具体》数额由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三条 】盗窃、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处理所得的罚【款上缴财政;赔【偿费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修复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