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9《。93年3月2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适应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发展旅游事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州城镇、!乡政府所在地、【国有农场场》部所在地、边境【贸易口岸和旅游景】点 第三条 !州,、县、?镇(乡)人民政【府应把城镇市—容建设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四条 州】、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各:。民族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六条】 本州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 第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   《 镇(乡)—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   (二)分】别制:定州、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效果评》价和技术指导 】  《  ?(四:)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第十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协调和检查—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 第十一条 工【商、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配合:搞,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城镇—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得在【临,街建筑物上》乱搭、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  : 户外广告、标语、!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文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三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   ? 禁止在城镇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 :第十四?条 临街道的单位、!居,民,应当按照《指定:的范围和《要求:负责:搞好门前《清,洁卫:生和绿化 第!十五条 《凡装运物品的各种】车辆要装载》适当捆?扎盖好不《得沿街抛撒和—滴漏 —第十六条 环—卫设施应当布局合】理不得影响市容和】市貌 》 第十七条 —家,禽家畜必《须圈养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  ? , 城镇禁》止养犬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主要?街道的环《境卫生由环卫站【负责清扫保洁其【。他街巷和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    】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    飞机场、!车站、公园、风景】点,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   《。城,镇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 : : 第十九条 街【道两:侧人行道由环卫站】设置果皮箱、公用垃!。圾桶并负责及时清运!垃圾 《  :  ?单位和个人向—公用:垃圾桶内倾》倒垃圾的《应向环卫站交纳垃圾!清运服务费》  —  无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能力的单位!应委托环卫站代办】并交纳?。垃圾清运服务费【 》 第二十条 凡在街!道摆摊、设点—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卫生:管理:费   — , 经批准在》街道旁经营冷饮【。、瓜果、熟食、禽】蛋及其他《。物品的商店》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自行设置垃圾】收容器收集经营中产!生的一切垃圾确保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 ? 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统一设置垃!圾堆放场和垃圾【处理场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部门、科研单位及】其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行【医者产生的各种带病!菌、病毒、毒物等】。物质的垃圾污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定点设置无害!化,处理的各类公共厕】所   — 公共厕所由环】卫,站,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和管?理并可?适,。当,。收费各单位的厕所由!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和管理无清扫!保洁:能力的单位可委【托环卫站代办并交纳!垃圾:。清运服务费 【 :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规划、设置粪便!处理场对城区、乡】镇的粪便作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改建、】。移,。动,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不准!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盖建筑物!及进行有《损环境卫生设—施的一切作业—不准在垃圾桶、果皮!箱内焚烧垃圾 】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或—其它原因需要—搬迁:环境卫生设施—的应由建设单位事前!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搬《。迁并由建筑单位【负,责易地重《建做到先《建后拆? ,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警》告和罚款 —    (一)在!公共场?。所和街道上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   (二—。),在城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 ,    (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及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 ?    (—四)违反本》条例乱倒垃圾—、粪便的; !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    (—六)在城镇内营业】的摊点?、售货亭《不按规定打扫卫生】的;  】  (七)经营】饮食的摊点随意【将残汤剩水和—。其他:垃圾倾倒在街道和人!行,道上:的 【第二十八《条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罚款 》    》 到期不拆》除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并加重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凡不符】合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  :  (一》)交:。通运输车辆造成【滴漏、抛撒污—染环境或《者,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文明?施,工、不围护栏板、】不及时清《除工:程建筑垃圾》的;  】  (二)单【位、:。个人:未办理垃圾代清运】手续将垃圾》倒入街道公用垃圾桶!内的;  !  (三》)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四)不》按市容环《境卫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业!或者:不按规定交纳卫【生管理费的; !    》 ,(五)在城镇街【道,和旅游景点放—养大牲?畜的; 【 ,   (》六)违反规定养犬的!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以《。。下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被损坏物】品成本的1》-5倍赔偿》    (一!)造成公《。用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的; 】 ?    》(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  《  ?(三)损坏公共厕所!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应交纳的《垃圾清运服务费和卫!生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应赔【偿、:罚款的?具体数额《由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三条】 ,盗窃、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处理】所,得的罚?款上缴财政;—赔偿费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修复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