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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3年3【月2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适应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发展旅游》。事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州】城镇、乡政府所【在地、国有农—场场部所在地、边境!贸易口岸和旅游【景,点 第三条 !州、县、镇(乡)】人民政?府应把城镇市—容建设?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州、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各民族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 第六条》 本州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 第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    —镇(乡)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分别制定】州、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效果:评,价,和技术指导》 《。    》(四:)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第十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协—调和检?查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十一条 !工商:、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配合》搞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城】镇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得在:临街:建筑物上乱搭、【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   《户外广告《、,标语:、,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文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  ?禁止在城镇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第】十,四条 临街道的【单位、居民应当【按照:指定的范围和—要,求负责搞好门前清】洁卫生和绿》化 第十【五条 凡装》运物品的《各种车辆要装载适当!捆扎盖好不》得沿街抛撒和滴漏 ! 第《十六条 环卫—。设施应当布局合理】不得影响市容—和市:貌 ? 第十七条 家禽!家畜必须圈养—。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  :  : ,。城镇禁止养》犬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主要《街道的?环,境卫生由环卫站【负责清扫保》洁其他街巷和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    —飞机场?、车站、公园—。。、风景点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  城镇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 第十九条! 街道两侧》人行道由《环卫:站设:置果皮箱、》公用垃圾桶》并负责及时》清运垃圾《 ,    单位和!个人向公用垃圾桶内!。倾倒垃圾的应向【。环卫站交纳》。垃圾清运服》务费   ! 无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能力的单位应【委,托环卫站代办—并交纳垃圾清—运服务费 —。 第二十【条 凡在街道摆摊】、设点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卫生!管理费  【。  经批》准在街道旁经营【冷饮、瓜果》、熟食、《禽蛋:及其他物品的商【店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自行设置垃圾】收容器收《集经营中产生—的一切垃《圾确保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统一设置】垃圾堆?放场和垃圾》处理场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部:门、科?研单位及其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行医者产生》的各种带病菌—、,病毒:。、毒物等物质—的垃圾污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定点:设置无害化处理的】各类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由环?卫站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和管理并可适当【收费:各单:位的厕所《由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和管理无清扫保【洁能力的单位可【委托环卫站》代办并?交纳垃圾清运服务费!   【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规划、设置【粪便处理场对—城区、乡镇的—粪便:作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改建、移动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    不【准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盖建】筑物及进行有损【环境卫生设施的一切!作业不准在垃圾桶、!果皮箱?内焚烧垃圾 】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或其它原因需!。。要搬迁环境卫—生设施的应由建设】单位事前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搬迁并由建筑】单位负责易地重【建做到先建后—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警,告和罚款 【 ,  (一)—在公:共场:所,和,街道上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 :(二:)在:。城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    (】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及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    (四)违!反本条例乱》倒垃圾、粪》。。便的; —    》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    》(六)在《城镇:。内营业的《摊点、售货亭不按规!定打:扫卫生的; —    (!七)经营饮食—的摊点随《意将残汤剩水和其他!垃圾倾倒在街—。道和人行道》上的: ? , 第二十八—条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罚款   【 到?。。期不拆除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并加重?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凡不符—合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一)交通》运输车辆造成滴【漏、:抛撒污染《环境或者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文明施!工、不围护栏板、不!。及时清除工程建【筑垃圾的;》    】 (二?)单位、个人未办理!垃圾代清运手续【将垃圾?倒入:街道:公用:垃圾桶内的;— 《    《 (三)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 (四)《不按市?。容环境卫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业或者!不按规定交纳—卫生管?理费的; 【    (五)!在城镇街道和旅游】景点放养大牲畜的;!  — , (六)违—反规定养《犬的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以下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被,损坏物品成本的【1-5倍赔偿 【    》。 (一)造成—公,用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的; 】    —(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 (?三)损坏公》共厕所设施的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应交纳—的垃圾清运服务费】和卫生?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应赔偿、罚【款的具体数》额由: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三十三条 盗!窃、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处《理所得的罚》款上缴财政;赔偿费!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修,复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