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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确定自?治州城乡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和进行城乡【建设适应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指】本自治?州及本州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划定?。 《 第三条 凡【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乡?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贯彻城市规划法!、,合理确定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综合部—署城乡经《济、文化、》生,活、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乡建设按规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 第六条】 城乡各类规划要结!合西双版纳的实际正!确处理城乡与—工,矿(农场)及部队】。。、,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平时与战时!的关系?并且考虑到地震【、旱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做到有利于民!族团结?、,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第七条 城乡各【。类规:划建设要以发展旅】。游城市为目标—保持和突出西双【版纳民族风格和【当地特?色依据本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现!状、民族《风情的特点》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综合部》署合理?安排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在规划》中严:格控制?用,地标准避免浪费土地!并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八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排污系统!。。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 《 第九条 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乡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专【。业行业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经过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人民政府认【为县城总《体规划需要修改【时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才能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对城】乡各类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三章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包括设置临—时,。市场和搭建货亭【、摊点、工棚、料】棚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并验证其交【纳临时占地费凭据之!后方可核发“临时】建设许可证”—未取得“临》时建设许可证”者不!得动工   】 批准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一般?均,。不得超过两年—。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无条【件收回 — :。   《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任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新建或扩—建,居民点必须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还需报经公安部】门批准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城乡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现场定线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第十九条 【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工《。程一:律属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承《建,银行不予拨款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六个月内因故未【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过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以《后施工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用地?范围设置围栏—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网以保证安全—。施工用水不得沿街漫!流淤:塞沟道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 【 第二十三【条 城乡《房屋建筑形式要【反映和突出》。当地的?民,。。族,特色临街《建筑物的设计—方案须先征得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报告?和档案资料》。报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存档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加保—。护 第》五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市政、电力、】电,。讯等公用设施工【程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市政工程设施不!得,随意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   》 , 需要在道路—上埋设各种标志搭】设棚、亭、画—。廊、广告等设施【。者必须事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 , 经批准》占用或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占用—费和施工场地渣土清!理预备金施工—完毕修复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初验合】。格退回渣土清理预】备金一年后正式【验收:合格时再退回赔偿费! ? 第二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沥青和水《泥路面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 《。 第二十《九条 城乡下水道窨!井盖、雨水》口篦子?、给水管阀门等设】施,必须随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撬!开或损坏不准在【排水明沟、检查井】。和雨水口倾倒垃圾】、渣土等杂物 】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区的河岸—、,堤坝:及防洪设施的—。防护:。。带,桥涵构筑《物,100?米范围内严禁—挖,砂取土和施工—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电力线上严禁】私自拉线、接灯或】者安装其《它电器?设备  —  :。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在公共照明【线上接线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乡市容《市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合理!安排临时性和永久】性商:亭、:货摊等交《易场所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集市摊》点须按指定的地点摆!设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整洁对《于危险?房屋:。。、临街有碍市容的房!屋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修【整翻新  【  禁止》在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张贴和涂写 【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枝移栽?或砍伐树木的必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后方可实施 【    街头绿】地、行?道树、街心》。花坛、?小游园内的》花、草、树》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保持花木繁茂【整,洁美观 】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绿地、》花坛内摆摊设点公】共绿化树木不准【攀摘:。花果不准在树—根部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品?。。;不准损坏护树【围栏 第三】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严禁捕杀鸟类】     【    第七章 城!乡勘察测量和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坏,如因特?殊需要移动测量标】志时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应:按照统一的座标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工程地质资》料由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水资源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盲目开采和过量【开采: :    水—资源必须《严加保护防止各种污!染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 ,第,四十二条《 对贯彻《执行和维《护本条例以及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四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视违法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    对!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3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必须?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 》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非法行—为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以下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被损坏物品成本】的1-5倍赔—偿 :  ?  (一)造成】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损—坏的:   【 (二)铁轮【车、履?带车未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而!损坏沥青路》面的 》。    (三)!攀摘花果在绿化树根!堆放:杂物而致使树木损坏!或死亡以《及损坏护树》围栏的 》 第四十【七条 ?对妨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管理必!须亮证或者佩带标志!执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处理所得的赔】偿费必?。须用于城《乡公用设施的修复】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