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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确定自【治州:城乡: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和进行城乡建】设适应?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指本自治州及—本州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划定! 《 第?三条 ?凡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乡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贯彻城市规划法】、合理确定》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综合部署城乡经【济、文化《、生活、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乡建设按【规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 《 :第六条 《城乡各?。类规划?。要结合?西,双版纳的实际—正,确处理城乡与—。工矿(农场)及【部队、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平时?与战时的关》系并且?考虑:到地震、《旱,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做,到有利于《民族团结《、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 第七条 》。。城乡各类规划—建设要以发展旅游】。。城市为目《标保持和《突出西双版纳—民族风格和当地特色!。依据本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现状、民】族风情的特点—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综合部署合理安排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在!规划中严格控制用地!标准避免浪费土【。地并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排污系!统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 】。 第?九条 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乡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专—业行业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经过《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人民政府认!为县城?总体规划需要修改】时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才能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对城?乡,各类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 , , 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第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包【括设置临时市场和搭!建货亭、《摊点、?工棚、料棚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并验证其!交纳:临时占地费凭据之后!方可:核发“临《时建设许可证”【未取得“临》时建设许《。。可,证”者不得动工【 : ,   批准—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一般均不【得,超过两?年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无条件收回【 》 ,。  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任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 】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新建《或扩建居《民点必须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还需报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城乡!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现场:定线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第十九?条 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工》程一律属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承建银行不予拨!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六个【月内因故未》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过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以】。后施工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用》地范围设置围栏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网》以保证安全施工【用水不得《沿街漫流淤塞—沟道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 — ,第二十三条 —城乡房屋建筑形式】要反映和突出当【地的民族特》色临街建筑物—的设计?方案:。须先征得《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报告?和档案?。资料报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加】。保护 》第,五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市】政、电力、电讯等】公用设施工程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市政?工程设施不得随意】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 《    》 需要在道》路上埋?设各种标志搭设【棚、亭、画廊、广告!等设施?者必须事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    】经批准占用或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占用费和施工场!地渣土清理》预备金施工完毕【修复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初验合!格退回渣土清—。理预:备金一?年后正式验收合格】时再退?回赔偿费 —。 第》二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沥青和水泥路面】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 】 第?二十九?条 城乡下》水,道窨:井盖、?雨水口篦子、给【水管阀门等设—施必须随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撬开或损》。坏不准在《。排水明沟、检查井和!。雨水口倾《倒垃圾、渣土等杂】物 :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区的—。河岸、堤坝及防【洪设施?的防护带桥涵构筑】物100米范—。围内严?禁,挖砂取土和施工 】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电《力线上严禁私自拉】线、接灯《或者安装其它电器】设备: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在?公共:照明线?上接线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 第》六章 城乡市—容市貌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合理安—排,临时性和永》久性商亭、货—摊等交易场所—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集市摊点》。须,按指定的地点摆设】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整洁对于危险—房屋、临《街有碍市容》。的房屋?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修整—翻新 《    禁止在】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张贴和?涂写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枝:移栽或砍伐树木的】必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后方可?实,施  》。  街头绿地、行!道树:、,街心花?坛、小游园内的花】、草、树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保持》花木繁茂整洁美【观 《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绿地—、花坛内摆摊设点公!共绿化树木》不,准攀摘?花果不准在树根部】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品;不准损坏【护树围栏 第!三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严禁捕杀】鸟类: ,     —    第七—章 :城乡:勘察:测,量和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坏?。如因特殊需要—移动:测量标志时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应按照》统,一的座?标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工程地质【资料由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水资源》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盲《目开采和过》。量开:采    】水资:源,必须严加保》护防止各种污染 !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贯彻执!行和:维护本条例以及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视》违法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    对!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3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必须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 — 第四十五条— 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非?。法行为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以【下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被:损坏物品成本的1-!5倍赔偿  】  : (一)《造成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损坏的 —    】(二)铁轮车、【履带车?。未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而损坏沥青路—面的 ?  》  (《三)攀摘花果在绿】化树根堆放杂物而致!使树木损《坏或死亡以及损坏护!树围栏的 ! 第四?十七条 对妨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管—理必须亮《。证或者佩带标志执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处理所得的【赔,偿费必?须,用于城乡公用设【施的修复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 第九章 附则 !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