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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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定自治州城》乡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和》。进行城乡建设—适应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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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指本:自治州?及,本州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划:定 :
第三【条 凡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乡】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管理 ?
第五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贯彻城—市规划?法、:合理确定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综?。合部署城乡经济、文!化、生活、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乡建—设按规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
— 第六条《。。 城乡各类》规划要结《合西双版纳的实际】正,确处理城乡与工矿】(农场)及部队、】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平时与战!时的关?系并且考虑到地【震、旱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做—到有:利于民族团结、【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第七条! 城乡各《类规划建设》要,。以发展旅游城市为】目标保持和突出西】。双版纳民族》风格和当地特色依据!本,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现状、民【族风情的特点—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综合?部署合理安排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在【规,划中严格《控制:。用地标准避免浪【费土地并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排污系统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 —
第九》。。。条 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乡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专业行业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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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经过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人民政府认为县城】总体规划需要修改】时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才能进行修改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对城乡【各类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第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包括设置临时市场和!搭建货亭、摊点、】工棚、料棚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并验证其交纳临时】占地费凭据之后方可!核发“临时建设【许,可证”未取得“临时!建设许?可证”者不》得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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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一般:均不得超过》两年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无条件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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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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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任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新建或扩建居民点】必须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还需报经】公安部门批准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城乡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现场定《线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第十?九条 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工程一》律属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承】建银行不予拨—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六个—月内因故未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过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以后《施工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用地范围设置!围栏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网以保证安】全施:工用水不得沿街漫】流淤塞沟道》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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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乡房屋建筑形【式要反映和突出当地!的民族?特色临街建筑物的】。。设计方案须先征得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报告【和档案资料报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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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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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市政?、电:力、电讯等》公用设施《工程: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市—政工程设施不得随】意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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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在道路上【埋设各种标志搭设棚!、亭、画《廊、广告等》设施者必须事—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
经批准!占用或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占?用费和施工场—。地渣土清理预备【金施:。工完毕修复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初?验合格退回渣—土清理预备金一年】后正式验收》。合格时再退回赔【。偿费
【 ,第二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沥青和!水泥路面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
第二【十九:条, 城乡下水道窨井】盖、雨水口》篦子:、给:水管阀门等设施必】须随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撬开或损坏不【准在排水明沟—。、检查井《和雨水?口倾倒垃圾、渣土】等杂:物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区的河岸、堤坝及】防洪设施《的,防,护带桥涵《。构筑物1《00米范围内严禁挖!砂取土和施工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电力线上严!禁私自拉线、接灯】或者安装其》它电器设《备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在》公共照明线上接【线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
第六章 城乡!市容市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合理安排临时性【和永久性商》亭、货摊等》交易场?所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集市摊点须按指定!的,地点摆设《。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整洁:对于危险房屋、【临街有?。碍市:容的房屋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修:整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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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张贴《和涂写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枝移栽》或砍:。伐,树木的?必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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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绿地、行道!树、街心花坛—、小游园内的花、】。草、树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保持花木繁茂【整洁美观 —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绿地、花坛!内摆:摊设点?公共绿化树木不准攀!摘花果不准在—树,根部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品;不准损!坏护树围栏
!第三: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严禁捕杀鸟类!
》 : 第》七章 城《。。乡勘察测量》。和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坏如因特殊需!要移动测量标志时】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应按照统一的】座标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工《程地质资料由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水资《源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盲目开【采和:过量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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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必须严】加保护防止各—种污染 《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贯彻执?行和维护本条例【以及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视?违法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 :
—。对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3【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必须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 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非!。法行为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以下》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被损坏物品】成本的1《。-5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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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损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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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轮车!。、履带?车未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而损坏沥青路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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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攀摘花《果在绿化树根堆【放杂物而致使—树木损?坏,或死:亡以及损坏》护树围栏的 —
《 第:四十七条 对—妨,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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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管理《必须亮证或者佩【带标志执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处理所!得的赔偿费必—须,用于城?乡公用设施的修复】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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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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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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