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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自治州城—乡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和进】行城乡建《设适应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指本》自治州及《本,州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划定 ! 第三条 !凡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乡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管【理 ? 第五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贯彻【城市:规划法、《合理确定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综合《部,署城乡经济、文化、!生活、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乡建!设按规?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 ? 第六条 城—。乡各类?规划要结合西双版】纳,的实际正确处—。理城乡与工》矿(农场)》及部队、《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平时—。与,战时的关系并且考】虑到地震、旱—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做到有利于【民族团结、》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 ,第七条? 城乡各类》规划建设要以发展】旅游城市为目标【保,持和突出西》。双版:。纳民族风格和—当地特色依据本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现?状、:民族风情的特点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综合部—署合:理安排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在规划中!严格控制用》地标准避免浪费土】地并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排污系【统,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 《。 第九条 》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乡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专业行业】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经?过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人民—政府认为县城总体规!划需要?修改:时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才【能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对城乡各类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三章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 【 ,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第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包】。括设置临《时市:场和:。。搭建货亭、》摊,点、工棚、料棚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并验证其交纳临【时占:地费:凭据之后方可核发“!临,时建设许可证”未】取,得“临时《。建设许可证”者不】得动工 》。。 ,  : 批准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一般—均不得超《。过两年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无条件》收回:    】 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任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新建或扩建居民!点必须?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还需报】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城乡?建设工程管理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现场?定线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九条《 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工程一律—属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承建银?行不予拨款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六个】月内因故未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过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以后施?工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用地范围设置围】栏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网以【保证:安,全施工用《水不得沿街漫—流淤塞沟道》。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 第二十!三条 城乡房屋【建,筑形式要反映和突】出当:。地的民族特色—临街建筑物的设计方!案须先征得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报告《和档案?资料:报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存:。档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加保护 第】五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市政、—电力、?电讯等公用设施工】程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市】政工:程设施不得随意【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   【 需要在道路上埋!设各种标志搭设【棚、亭、画廊、【广告等设施者必【须,事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 ,    经批准!占用或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占用费和施工】场地渣土清》理预:备金施?工完毕修复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初验合?格退回渣土清理【预备:金一年后正式—验收:合格:时再退回赔偿费【 , 第二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沥青和水泥【。路面: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 第二十【九,条 城乡《下水道窨井盖、【雨水口篦子、给水管!阀门:等设施必须随—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撬开或《损坏不准《在排:水明沟、检查井和】雨水口倾倒垃—圾、渣土等杂物 ! ,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区的河岸》。。、堤坝及防洪设【施的防护带桥涵构筑!物100米》范围内严禁挖砂取】土和:施工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电力线上严禁私!自拉线、接灯或者安!。装其它电器》设备   【 ,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在公共照明线—上接线?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 , , 第?。六章 城乡市容市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合理安?排临时性《。和永久性商》。亭、货摊等交易【场,所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集市摊【点须按指定的地点】摆设: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整洁对于危》险房屋、临街有碍市!容,的房屋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修整翻新】 ,  ? , 禁?止在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张贴和】涂,写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枝移【栽或砍伐树木—的必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后】方可实施 【   《街头绿地、行道树】、街心花坛、—小,游园内的花》、草、树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保持花木繁茂整!洁美观 【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绿!地、花坛内摆—摊设点公共绿化树】木不:准攀:摘花果不准》在树根部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品;:不,准损坏护树》围栏 》 第三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严】禁捕杀鸟类 【       【。  第七章》 城乡勘察》测量和水资源管理 !。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坏!如因:特殊需要移》动,测量标志时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应按【照统一的《座,标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工》程地质资《料由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水资源—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盲目开采和过】量开采    ! 水资源必》须严加保护防止【各种:。污染 》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 第四十二条 对!贯彻执行《和维护本条例以【及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四?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视违法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  》。  对《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3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必须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 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非法行为!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以下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被损坏物品成本的】1-5倍赔偿 !。。   (一)【造成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损坏的! 》   (二—)铁轮车、履带【车未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而损坏沥《青路面的 !  : :(三)攀摘花—。果在绿化树》根堆放杂物而致【使树木损坏或死【亡以及?。损坏护树围》栏的: : 第》四十七条 对妨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管理必须亮证或】者佩带标志执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处理所得的赔【偿费:。必须用于城乡公用设!施的修复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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