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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自治州城】。乡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和进行城【乡建设适应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指本自治州及】本州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 【 :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划定 ! 第三条 凡—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乡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贯彻城市规划法、合!理,。确定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综合!部署城?乡经济、文化、【生活、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乡建设按规!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 第六条【 城乡各类规划要结!合西双版纳的实【际正确处《理城乡与工矿—(农场)及》部队、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平时与战时的关系】并且考虑到》地,。震、旱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做到有利】于民族团结、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第》七条 城乡各类规划!建设要以发展旅【游城市为《目标保持《和突出西双版纳民族!。风格和当地特色依据!本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现状、民族!风情的?特点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综合部署!合理:安排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在》规划:中严:格控:制用地标准避—免浪费土《。地并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排污系?统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 【第,九条 ?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乡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专!业,行业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经?过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人《民,政府认为《。县城总?体规划需要修—改时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才能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对城乡各类【。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三章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 — 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第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包括设置—临时市场和搭建【货亭、?摊点、工棚、料【。棚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并验证其交!纳临时占地费—凭据:之后方可核发—“临时?建设许可证”未取】。得“临时建》设许:可证”者不》得动工 》。  :  ?批准: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一般均不》得超过两《年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无条件收回 —  》  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任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新建或扩【建居民点必须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还需报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城乡!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现场:定线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第:十,九条 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工:。程一律属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承建《银行不予拨款—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六【个月内因故未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过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以后施工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 ,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用地范围设置围栏】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网以保证安全施工】用水不得沿街—漫流淤塞沟道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 ? 第二十三条 【城,乡房屋?。建,筑形式要反映和【突出当?地,的民:族特色临街建筑【物的设计方案—须,先征:得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报告和档—案资:料,报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加保护》。 第五》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市》政、电力、电讯等公!用设施工程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市政》工程设施不得—随意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 》  :  需要》在道路?上埋:设,各种标?志搭:设,棚、亭?、画廊、广告等设施!者必:须事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 :。。  :  经批准占用或!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占用费—和施工场地渣土【清理预备金施工【完毕:修复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初验合格退回渣土清!理,预备:金一:年后正?式验收合格时再退】回赔偿?费 第二!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沥青和水泥路面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 第—。二十九条 》城乡下?水道窨?井盖、雨水口篦子、!给水管阀门等—设施必须随》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撬开!。或,损坏不准《在排水明沟、检【。查井和雨水口倾【。倒垃圾、渣土等杂物!。 ?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区的河岸、堤坝!及防洪设施的防【护带:。桥涵构筑物100】米范围内严》禁挖砂?。取土和施工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电力—线上严禁私自拉线、!接灯或者安》装其它电《器设备? ?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在!公共:照明:线上接线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 第六《章 :城乡市?。容市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合理安排临时】。性,和永久性《商亭、货摊》。等交易场所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集,市摊点须按指定的地!点,摆设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整洁》对于危?险房屋、临街有碍】市,容的房屋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修》整,翻新 ?    —禁止在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张贴和涂写】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枝移栽或砍【伐,树木的?必,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后方可实施 !   街头绿【。地、行道树、街心花!坛、小游《园内的花《、草、?树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保《。持花木繁茂整洁【美观 —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绿地、花坛】内摆摊设点公共绿】化树木不准攀—摘花果?不准在树根部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品;不》准损:坏护树围栏》 , ?第三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严禁【捕杀鸟类 —      —   第七章 城】乡勘察?测量和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坏如因!特殊需要移动测【。量标志时《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应按照《统一:的座标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工程】地质资料由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水资源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盲目开采【和过量开采 【    水—资源必须《严,加保护防止》各种污染 —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贯彻执行【和维护本条例以及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四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视违法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    — 对: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3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必须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 : 第四十五【条 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非法行为!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以:下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被损坏【。。物品成本的》1-5倍赔偿— ? ,  (一》)造成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损,坏的:  —  (二》。),铁轮车?、履:。带车未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而损:坏,沥青路面的 【 ?   (三)攀摘!花果在?绿化树?根堆放杂物而—致使树木《损坏或死亡》以及损坏护》树围栏的 【 , 第四《十七条 对妨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管理必须亮证或者!佩带标志《执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处【理所得的赔偿费必须!用于:城乡公?。用设施的《修复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