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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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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自治《州城乡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和】。进行城乡建设适【应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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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指》本自治州及》本州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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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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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乡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贯彻城市《规,划法:。、合理确定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综!合部署城乡》经济、文《化,、生活、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乡建设按《规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
第】六条 ?城乡各类规划要结】合,西双版纳的实际正】确处理城《乡与:工矿(?农场)及部队—、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平时与战时的】。。关系并且考虑到地震!、旱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做到有利于民!族团结、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
?第七条 城乡—各,类规划建设要以发展!旅游城市为目标保】持和突出西双版【纳民族风《格和当?地特:色依据本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现,状、:民族:风情的特点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综合》部署:合理安排《。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在规划中严格】控制用?地标准?避免浪费《土地并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八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排污—系统: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
第九!条 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乡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专业行业—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经过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人民政】府认为县城》总体规划需》要修改时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才能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对城乡各》类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包括】设置临?时市场和搭建货亭】、摊点、工棚、料棚!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并验!证其交纳临时占地】费凭据之后方可核发!“临:时,建设许可证”未取】得“临时建设许【。可证”?者不得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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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一般均《不得超?过,两年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无条《件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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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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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任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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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新—建或扩建居民—点必须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还需报经公】安部:门批准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城乡建设—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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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现场定线!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九条 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工程!一律属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承建!银行不予《拨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六个月内】因故未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过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以【后,施,工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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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用:地范围设置围—栏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网以:保证安?全施:工用水不得沿街漫】流,淤,塞沟道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 》
第二十—三,。条 城乡房屋建【筑形式要反映—和突出当地》的民族特色临街【建筑物的设计方案须!先征得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报告和档案】资料报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加:保护 ?
:第五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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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市:政、电力、电—讯,等公用设施工程【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市政】工程设施不得随【意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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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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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在,道路:上埋设?各种标志搭设—棚、亭、画》廊、广?告等设施《者必须?事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
经】批准:占用或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占用!费和施工《场地渣土清理预备金!施工完毕修复—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初验合格退回】渣土清理预备金【一年后?正式验收合格时再】退,回赔偿费
! 第二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沥青和水泥路面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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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乡下水道窨井盖、】雨水口篦子》、给水?管阀:门等设施必须随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撬《开或损坏不准在排水!明沟、检查》井和:雨水口?倾倒垃圾、》渣土等杂物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区的《河岸、堤《坝及防洪《设施的防护》带桥涵构筑物—100米《范围:内,严禁挖砂取土—。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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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电力线!。上严:。禁私自拉线》、接灯或者安装其它!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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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在公共照明】线上接线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
?第六章 城乡市容市!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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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合理安排临时性和永!久性:商亭:、货摊等交》易场所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集《市摊点须按指定【的地点摆设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整洁【对于危险房屋、【。临街有碍市容的房】屋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修,整翻新? ,
—。禁止在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张贴和涂写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枝移栽—或砍伐?树木的必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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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绿地、【行,道树、街心花坛、】小游园内的》花、草、树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保持花木繁!茂整洁?美观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绿地、花》坛内:摆摊设点公共—绿化树木不准—攀摘花?果不准在树》。根,部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品;:不准损坏护树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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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严?禁捕杀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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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城乡勘【察测:量和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坏【如因特殊需要移动测!量标志时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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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应—按照统一的座—标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工程!地质资?。料由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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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水资源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盲目开?采和过量《开采
!。水资源必须》严加保护《。防止各种污染 【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贯彻执?行和维护本条例【以及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四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视违法《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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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3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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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必须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 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非法行《为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以下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被损】。坏物品成本的—1,。。-5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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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损坏的
】
(二—)铁轮车、履带车未!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而损坏沥青【路面的
】 :
(三)攀摘花果!在绿化树根堆放杂】物而致使树木损坏或!死亡以及损坏护树】围栏的
【
, 第四十七》条 对妨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管理必》须亮证或者佩带标志!执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处理所得的赔【偿费必须用于—城乡公用设》施的:修复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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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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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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