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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自治州城乡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和进行城乡!建设适应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指【。本自治?州及本州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划定 】 , 第三条 凡—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乡》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贯彻城—。市规划法、合理【。确定: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综合部署城乡!经济、文化》、生活、《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乡建?设按规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 【 第六条 城—乡各类规划要—结合西双版纳的【实际正确《处理:城乡与?工矿(农场》)及部队、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平时与战时】的关系并且考虑【到地震?、旱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做,到有利于《民族团结《、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第七【条, 城乡各类规划【建设要以《发展旅?游城市为目标保持和!突出西双版纳民族】风格和当地特色【依据:本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现状《、民族风《情的特?点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综—合,部,署合理安排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在规划中】严格控制《。用地标准避免—浪费:土地并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排!污系:统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 】第九:条 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乡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专:业行业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经】过,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人民】政府认为县城总体】规划需要《修改时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才能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对城?乡各类?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 第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包括设置临时—市场和搭建货亭、摊!点、工棚、料棚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并验证其—交纳临时《。占,地费凭?据,之后方可核发—“临时建设许可【证”:未取得“临》时建设许可证”者】不得动?。工 《   批准—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一般均不得超过两!年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无,条件收回《    !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任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 ?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新建或扩建—居民点必须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还需报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城乡: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现【场定线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第《十九条 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工程《一律属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承【建银行?不予拨款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六》。个月内因故未—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过!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以【后施工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用地范围设置围】栏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网以保】证安全施工用水不】得沿街漫《流淤塞沟道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 第二】十三条? 城乡房屋建—筑形式要反映和突出!。当,地的民族《特,色临街建《筑物的设计方—。案须先?征得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报告:和档案资料报—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加保护 】第,。五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市《政、电力、电讯等公!用设施工程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市政工程设施—不得随?意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 【    》需要在道路上—埋设各种标志搭设】棚、亭、画廊、【广告等?。设施者必须事—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   — 经批《准占用或《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占用费和—。施,工场地渣土》清,理预备金《施工:完毕:修复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初验!合,格退:回渣土清《理预备金一年后正式!验收合格时》再,退,。。回赔偿费 》 , , 第二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沥《青和水泥路面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 : 第二《十九:条 城乡下》水道窨井《盖、雨水口篦—子,、给水管《阀门等设施必—。须随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撬开或损坏不准】在排水明沟》、,检查井和《。雨水口?倾,倒垃圾、渣土等杂物!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区:的河岸、《堤坝:。及,防洪:设施的防护》带桥涵构筑物100!米范围内严禁—挖砂取土和施工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电【力线上?严禁私自拉线、接】灯或者安装其它【电器设?备 ?  :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在》公共照明线上—接线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乡市容】市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合?理安排临时性和永】久性商亭、货—摊等交易场所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集市摊】点,须按指定《的地点摆设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整洁对于】危险房?屋、临街《有碍市容的房屋【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修整翻新 》    》 ,禁止:在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张贴和涂—。写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枝移栽—或砍伐?树木的必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后方可实施【    — 街头绿地、行【道树、街心花坛【、小游园内的花、】草,。、树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保持花木繁》茂整洁美观》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绿地、花【坛内摆摊设》点公共?绿化树木不准攀摘】花,果不准?在树根?部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品;:不准损坏护树—围栏 《 第三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严,禁捕杀鸟类  !  :     第—七章 城乡勘—察测量和水资源管】理 ?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坏如因特殊需!要移动测量标—志时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应按照统一》的座标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工程?地质:资料由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水资源《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盲目【开采和?过量开采《    水】资源:必须:严加保护防》止各种污《染,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 第四十二条 对贯!彻执行和维护本条】。例以:及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四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视违法》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    】 对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3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必须?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非法行为—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以下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被?损坏物品成本的1-!5,倍赔偿 》    (一)】造成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损坏的 】   ?。。 (二)铁轮车】、履带车未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而损坏沥!青路面?的 《 :   ? (三)攀摘花果】在绿化树根堆—放杂物而致使—。。树木损坏或》死亡以及损》坏护树围栏》的 【第四十七条 对妨】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管理必须亮证!或者佩带标》志执:。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处理所得【的赔:偿费必须《用于:城乡公用《设施的修复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