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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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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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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定自治州城乡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和进—行城乡建设适—应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指本自【。治,州及本州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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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划定】 ,。
《 第三条 》凡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乡?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贯彻城市规划】法、合理确定—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综合部署!城乡经济、文化、】生活、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乡建—设按:规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
第六条 !城乡各类《规,划要结合西双版【纳的实?际,正确处理城乡—。与工矿(农场)及】。部队、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平】时与战时的关系并且!。考虑:到地震、旱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做到【有利于民族团结、】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第七条 城》乡,。各类规划建设要以】发展旅?游城市为目标—保,持和突出西双版【纳民族风格和当【地特色依据本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现状《、民族风情的—特点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综合部署合理!安排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在规—划中严格控制用地】。标准避免浪费—土地并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排污系统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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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乡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专业:行,业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经过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人民政》府认为县城》总体规划需》要修改时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才能:进行修改《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对城乡各【类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 【
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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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包括!。设,置临时市场和搭建货!。亭、摊点、》工棚、料棚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并验证其交纳临】时占:地,费凭据之后方可核发!“临时?建设:许可证”未取得“临!时建设许可》。证”者不得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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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一般均【不得超过两年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无条件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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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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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任【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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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新建或《。扩建居民《点必:须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还《。需报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城乡建设工程管理】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现场定线】。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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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工程一律属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承!建银行不《予,拨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六个月内!因故未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过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以后施工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用地范围设》置围栏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网《以保:证安全施工》用水不得沿街漫流淤!塞沟道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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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乡房屋建筑】形,式要反映和突出当】地的:。。民,族特色临街》建筑:物的:设计方案须先征得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报告和档案资料】报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加保护
第!五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市政、电力、】电讯等公用设施【工程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市?政工程设《施不得?随意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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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在道路上埋设各!种标志搭设棚—、亭、画廊、广告】等设:施者必?须事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经,。批准:占用或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占用费》和施:工场地渣土清理【预备金施《工完:毕修:复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初《验,合格退回渣土—清理预备金》一,年后正式验收合【格时再退回赔偿费】 ,
第二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沥青和水泥路面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
第【二十九条 城乡下水!道窨井盖《、,雨水口篦子、—给水管?阀门:等设施必须随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撬开或损坏不准在!排水明沟、检查【井和雨水口》倾倒垃?。圾、渣土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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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区的河岸、堤!坝及防洪《设施:的,防,护带桥?涵构筑?物100米》范围内严禁挖砂取】土和施?工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电:。。力线上严禁私自拉】线、接灯或者—安装其它电器设备】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在公共!照,明线上接线》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乡市容市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合理安排《。临时性和永久—性商亭、货摊—等交易场所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集市摊》点须按指定的地点】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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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整洁对于危险】。房屋、临街有碍市】容的:房,。屋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修整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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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张贴—和涂写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枝移栽或砍伐!树木的必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后方可实】施 :
街【头绿:地、行道树、—街心花坛、小游园】内的花、《草、:树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保持花木繁茂整】洁美:观 《。
: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绿?地、:花坛内摆摊设点公】。共绿化?树木不准攀》摘花果不准在树根】部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品;不?。准损坏护树围栏 】
第三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严禁!捕杀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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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城乡勘察测量【和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坏如因特》殊需要移动》测量标志时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应按照!统一的座标》。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工程地质资料由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水资源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盲《目开采?和过量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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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必须!严加保护防止各【种污:染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贯彻》执行和?维护本条例以及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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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视,。违法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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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3: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必须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 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非法行为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以下》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被—损坏物品成本的1】-5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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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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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轮车、履带车】未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而损坏》沥青路面《的 《。
(【三)攀摘花》果在:绿化:树根堆?放杂物?而致使?树木损坏或死亡以及!损坏护树围栏的 】
》第四十七《条 对妨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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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管理—必须亮?证或:者佩带标志》执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处—理所得的赔偿—费必:。须用于?城乡:公用设施的修复【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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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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