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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确定自治州—城乡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和进行城【乡建设适应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指本自】治州及本州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  】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划定 】 第三条 凡【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乡?。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贯彻城市规划!法、合理确定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综合部署城》。乡,经济、文化、生活】、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乡?建设按?规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 : 第《六条 城《乡,各,类规划要结合—西双版?纳的实际正确—处,理城:乡与工矿(农场【)及部队《、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平时与》战时的关《系并且考虑到地【震,、旱: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做到有利于民】族团结、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第七条 城》乡各类?规,划建设要《以,发展旅游城市—为目标保持和突【出西双版纳民族风】格和当地特色—依据本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现状、民族风情】的特点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综—合部署合理安排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在规划中【严格控制用地标准避!免浪费土《地并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八《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排污系统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 : 第九条 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乡》。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专业行!业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经—过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人民政府认【为县城总体规—划需要修改时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才能!。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对城》乡,各,类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第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包括设置临时市!场和搭建货亭—、摊点、工棚—、料:棚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并验证其—交纳临时《占地费凭据》。之后方可核》发“临时建设许可证!”未取得“》临,时建设许可证—。”者不得动工 】    批准【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一般》均不:得超过两年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无条件收回】   【 , 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任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新建或扩建居!民点必须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还需报经公安部门】批,准 :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城乡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现场定线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第十九条 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工》程一律属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承建银行不予拨款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六个月内因—。故未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过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以后施工—。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 ,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用地范围设置围栏!。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网以保证安!全施工用水不得【沿街漫?流淤:塞沟道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 ! 第二十三条 【城,乡房屋建筑形式要】反映和?突出当地的民—族特色?临街建筑物》的设计方案》须先征得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报告【和档案资料报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加保护 ! 第五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市政、电力、电!讯等公用设施工程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市】政工程设《施不得随意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   — 需要在》道路上埋设各种【。标,志搭设棚、亭—、画:廊、广?告等设施者必—须事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    经批!准占用或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占用》费和施工场地渣土清!理,预备:金,施工完毕修复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初《。验合格退回渣—土清理预备金一【年,后正式?验收合格时再退回】赔偿费 【 第二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沥青和水泥路面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 《第二:。十九:条 城?乡下水道窨》井盖、雨水口篦子】、给水管阀》门等设施必》须随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撬开或损》坏不准在排水—明沟、检查》井和雨水口倾—倒垃圾?、渣土等杂物 】 ,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区的河—岸、堤坝及防洪设】施的防?护带桥涵构》。筑物:1,00米范《围内严禁挖砂取土和!施工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电力:线上严禁私自拉线、!接灯:或者安装其它—电器设?备, ?   ?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在公共照明—线上接线《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 , 第六》章, 城乡市容》市貌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合理?安排临时《性和永久性商亭【、货摊等交易场所】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集市摊点须】按指定的《地点摆设《。 :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整【洁对于危险》房屋:、临街有碍市容【的房屋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修整翻【新 《   ? 禁止在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张贴】和涂:写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枝—移栽或砍《伐树木?的必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后方可实施 】   街头—绿地、?行道树、街》心花坛、小》游园内的花、—草,、树: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保持—。花木繁茂《。整洁美观 【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绿】地,、花坛?内摆摊?设点公共绿化—树木不准攀》摘,花果不准在树—根部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品;不!。。准损坏护树围栏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严禁捕杀鸟类 !  :      第七章! 城乡?勘察测量和水资源】管理 《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坏—如因特殊需要移【动测量标志时—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应按照统》一,的座标?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工程地》质资料由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水资源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盲目开采【和过量开采 】  : 水资源必—须严加保护防止【各种:污染 《 :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贯彻》执行和维《护本条例以及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四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视违《。法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 !    对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3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必须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 【。 第:四,十五条 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非法行?为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以下《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被损坏物!品成本的1-5【倍赔:偿  》  : (一)造成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损】坏的 》 ,    (二)铁!。轮车、履带车未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而损坏沥—青路:面,的  【  (三)攀摘花!果在绿化树根—。堆放杂物而》致使:树木损坏或》死亡以及《损坏护树围栏的 ! , , :第四十七条 —对妨: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管理必须亮证【或者佩带《标志执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处理所得【的赔偿费必须用【于城乡?公用设施的修复【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附则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