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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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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水域?。)、电力线路保护区!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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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时当!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系数控制!且应满足消防通【道的最低值要求【
?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除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附表【三中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同时【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四)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表三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附【表四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调整
—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二)!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 (三)—为了保护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和旅?游服务业设施—。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有详细规划!并经批?准,的除外
】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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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附?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层、低?层建筑增加3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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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首层凸出物】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阳台】、雨篷、挑檐—、凸形封窗》等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水域)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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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地下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得少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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