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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 建设用地 】。 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 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八条 》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 ?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    (》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 ,。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第十一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