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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建设用地》 ?。 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 第二节 》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 】。。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  :(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 ,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第十【一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