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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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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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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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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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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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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 《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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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 : (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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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第十一?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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