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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 建设用《地 第一节】 ,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 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 (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  :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    (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 第十?一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