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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 ,。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 —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第十【一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