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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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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 —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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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第十?。条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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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第十《一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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