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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屯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 》第四条 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     (一!)无房户; 【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    《 ,(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第三:章 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    (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  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   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 :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   1.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2》.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  (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 ?     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 — 第十条》 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 】 ,  : (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     1.此种!情况下农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每户参考建筑面【积120《m2~?。140m《2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70m2~【80m2; —  《。 ,  2.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    【 (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   【  1.引》导,。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十条第》(,一,)款; 》 , ,    2.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迁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建一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楼形式安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m:2(含院落)—; 《    《 3.拆迁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 —     (三【。)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 【    《1.此?情,况下的农民建房【可以采用联体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含院落); !  :  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 》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章 农》民安:置区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  【。   ?(一)?农民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 :。 :    《 (二)《农民:安置区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布点与》选址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建设、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批根据“中心城!区农民安置区布【点规划意《见”:选定位置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   ?2.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镇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     3.】规划用地由各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申请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   《  4.各》。镇政府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第十三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     】(,一)放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区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放:。、验线放、验线后】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镇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    》 (:三)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划、房管、建】设、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四)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和宗地图》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 第《十四条 《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零,星农民建房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和黄山市—国土局屯《溪,区各乡镇土地所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     (一!)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区政府职能部【门,。;, :    》 (二)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共同会审》;   【  (三)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组织零星农】民,建,房统一进行图纸设】计统一组织申报【有关规划、建—管、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 》 第十五【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了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谁受益、谁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安置区】基础设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黄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七条 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国】。。土,部门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的歙县、休宁县】和徽州区所》属乡镇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