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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黄山?市屯: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 —第四条 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 ,     —(一)无房户; 】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 :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 ,。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   ? (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 ,第三章 《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     (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     》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  : 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   】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    《 ,1.: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 :    2》.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  《。。   (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  】   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 ? 》第十条 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 】  《   (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 1.?此种:情况下农《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每?户参考建筑面积【1,20m2~1—40m?2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70m【。2,。~80m2; 】    》。 2.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 【     (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 】。    1.引导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十条:第(:一)款; 》 : ,    2.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迁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建一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楼形式安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m2(含院落);】 :     3【.拆:迁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  【   (三)—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 【    》 1.此《情况下的农》民,建房可以《采用联体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含院》落);?。  》   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 ! 《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章 农民《。安置区管理 — 第十《二,。条 :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  【   (《一)农民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 ?   《。  (?二)农民安置区【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布点与选址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建,设、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批根据】“中心城区农民安】。置区布点规划意见”!选,。。定位置?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  :2.: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镇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  3.规划用地】由各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申请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     4】.各镇政府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第十三—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 》。   ? (一)放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区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放、验线】放、验线后》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镇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 ,  (?三)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划、房管、建设、!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四)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和宗地图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 : , : 第十《四条 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零星农?民建房?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和黄—山市国?土局屯?溪区:各乡镇土地所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 ,  :(一)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区政府职】能部:。门;   】  (二)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共同会审;!。 《。 ,   (三》)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组织零《星农民建房统一进】行,图纸设计统一组织申!。报有关?规划、建管、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 : 第十五!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了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谁受:益、谁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安置区基础】设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黄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国土部门—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 ,第十八条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的歙—。县、休?宁,县和徽州区所—属乡镇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