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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山市—屯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 : 第四条 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 第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 (一)无房户; ! ?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     (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 第三?章 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    (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  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  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    !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   》  1.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2.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   (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 —    — 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 — 第十条 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  —   (《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   1.此种【情况下?农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每!户参:考建筑面积120m!2~:140?m2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7?。0m2~《80m2; !    2》.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   —  (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  》。   ?1.引?导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十条第—。(一)款; !    2.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迁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建一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楼—形式安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m2(含院落); ! :    《 3.拆迁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 《    《(三)?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   】。  1.此情况【下的农民建房—可以采用联体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含!院落)?; ? ,  : ,  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 》。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章 【。农民安?置区:。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   】 , (一)农民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 】   》  (?二)农民安》。置区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1.布点与选【址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建设、—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批根据“中心城【。区,。农民安?置区布点规划意见”!选定:位置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  :   2《.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镇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 ,  ?   3.规—划,用地由各《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申请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     4.!各镇政府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第十三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  】。  : (一)放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区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放、验线放—。、验线后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镇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   ?。  (三)》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划、房?管、建设、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四)—。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和宗:。地图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 :第十四条 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零星农民建房—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和黄?山市国?土局屯溪区各乡镇】土,地所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   《  (一)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区政府》职能部门;》    【 (二)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共?同会审;《。    【 ,(三)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组织零—星农民建《。房统一进行图纸【设计统?一组织申报》有关规划《、建管、《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 — 》 第十《五,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了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谁受—益、谁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安置》区基础设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黄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国土部门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的歙:县、休宁县和徽【。州区所属乡镇—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