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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
《 第四条 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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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 , (》一)无房户;—
《 :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 (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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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 (—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
【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 1.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2.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 (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
【。 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
》
《 第十条 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
!。 (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 1.此种情况【。下农: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每户?参,考建筑?面积120m2【~140m2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70m2》。~80m2;
【
2】。.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
【 (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
】
》 1.引导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十条【第(一)款;
!。 ? 2.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迁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建一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楼形式安!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m2》(含院?落):;
? 3.拆!。迁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
【 , (三)《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
】 1.此【。。情况下的农民建房可!。以采:用联体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含院—落);?
【。 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
《
?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章 农民安置区!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
?。。 :。 (一)农【民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
】
(二!)农民安置区—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 1.布点与】选址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建设【、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批】根据“?中心城区农民安置】区布点规《划意见”选定位置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 2.》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镇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 ? ?3.规划用地由各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申请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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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各镇政【府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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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
】 (一)】放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区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放—、验线放、验—线后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镇!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 : (三)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划,、,房管、建设、—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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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和宗地图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四条 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零《星,农民:建,房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和黄山市国土局【屯溪区各乡》镇土地所《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 《 (一)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区政府—。职能部?门;
》 》(二)?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共同会审;】
— , (三)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组织—。零星农民《建房统一《进行图?纸设计统一组织【申报:有关规划、》建管、?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
【
》第,十五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了《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谁受益、谁【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安置区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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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黄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国土部门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的歙】县、休宁县和徽州】区所属乡镇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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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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