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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山市屯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 ,。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 , 第《四条: 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 第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 ,(一)无房户; 】。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     (】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 第三章 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   (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   ?  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    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 《    》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     1.【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 2.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 :   》  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 【 :第十条 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  》   ?(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 1.此种情况下农!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每:户参:考建筑面积120m!2~140》m2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70m【2~80m2; 】 ?    2.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 》     (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 : :。  :  1.《引导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十条第(一)款;!   — ,。 2.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迁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建一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楼形式—安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m2!(含院?落); 【 , ,。。  3.《拆迁: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  —   (三)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   !  1.此情况下】的,农民:建房可?以采用联《体,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含院落);】 ? , ,  : ,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 : 》。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 第四章 农民【安置区管理 — 第十二条 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 【   》  (?一,)农民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 】  《 ,  (二)农民安置!区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布点与选址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建设、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批《根据“中心》城,区农民安置区—布,点规划意见”选定】位置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 :   ?  2?.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镇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     3.规!划用地由各》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申请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 ,    4》.各镇政府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    】 ,(一)放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区】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放、》验线:放,、验:线后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镇】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  (三《)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划、!房管:、建设、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和?宗地图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 , 第》十四条 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零星】农民建?房,。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和黄山市国土【局屯溪区各乡—镇土地所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 , ,    《 (一)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区?政府职能部门; 】     【(二)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共同会审; 【  《   (《三)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组织零星农民建【房统一进行图—纸设计统一组织申】报有关规划》、建管?、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 【 第十五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了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谁,受,益、谁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安置区基》础设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市、区、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黄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国土部门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的歙【县、休?。宁县和徽州》区所属?乡镇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