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黄—山市屯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 第四条 !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 第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一)无房》户;   】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  (?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 :。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第三章 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   (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 ,。  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 ?   》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1.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    2》.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 (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 : :  :   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 , 第十!条 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 !。   》  (?。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  1?.此种情况》下农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每户:参考:建筑面积120m】2~:140m《。2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70《m,2~80m2—;     !2.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 》     (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     !1.引?导,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十条第》(一:)款; —     2.【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迁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建一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楼形式安《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m2(!含院落?);: 《  :  3.拆迁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 ,   》  (三)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   !  :1.此情况下的农】民建房可以》采用联体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含—院落); 【    《 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 》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章 农民安》置区管理 — 第十二条 —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 —  《   (一)农【民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 ?  《。   (二)农民】安置区?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  1.布点与选】址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建设、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批根据“【中心城区农民安【。置区:布点规划意见”【选定位置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   2.》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镇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  3.规划用【地由各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申请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  : 4.各《镇政府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 第十三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 :。   》  (一)放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区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放】、验线放、验线【后,。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镇【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   《  (三)》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划、》房管、建设、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四)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和宗》地,图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 第十四条 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零星!农,民建房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和黄山市《国,土局:屯溪区各乡镇—土地所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     (一!)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区!政府职能部门; 】     【(二)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共同会审; !    (三)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组织零星农民!建房统一《进行图纸设计统【一组织申报》。有关规划、建管、】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 】 , 第十五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了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谁受益、谁【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安置区基础设【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黄!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国:土部门?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的歙县【、休:宁县和徽州区所【属乡:镇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