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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屯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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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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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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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 :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 第四条 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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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 (一)无【房户;?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 《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 (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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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第三章【 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 (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
— 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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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1!。.,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 2.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 (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
? 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
第!十条 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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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 1.此种情】。况下农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每户参!考建筑面积》120m2》~140m2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7?。0m2~80m2】;
】 2.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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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
?。 1.】引,导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十条第(一【)款:;
《 2—.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迁: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建一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楼—形式安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m—2,(含院落);
! ? 3.《拆迁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
! (三】)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
! 1.此情况下【的农民建《。房可以?采用联体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含—。院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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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
》 ,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章 农民—安置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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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
?。 (—一)农民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
】 (二)农民安】置区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 1.布【点与选址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建设、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批根据“中!心城区农《民安置区布点规划意!见”选定《。位置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 2【.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镇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 —3.规划用地由各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申请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 4.各镇】政府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第十三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
【 》(一)放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区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放、!验线放、验线后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镇!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 》 (三)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划、】房管、建设、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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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和,。宗地图?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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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零?。星农民建房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和黄山!市,国土局屯溪区各乡镇!。土地所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 ,(一)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区政》府职能部门;
【
》 (二)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共同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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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组织零《星农民建房统—。一进行图纸设计统一!组织申报有关规划、!建管:、,。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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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了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谁受益、】谁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安置】区基础设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黄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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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国土部《门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的歙县、休】宁,县和徽州区所属乡】镇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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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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