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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山】市屯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 , ,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 : , 第:四条 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 第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   ?(一)无房》户; —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 ,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    》 (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第三章 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   (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 】 ,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    《 1.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 2:.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 —    《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 — 第十条 】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     (!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 ,    《 ,1.此种情况—下农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每户参考建筑面积】120m2~14】0m:2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70》m,2~80m2; !  ?  : ,2.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 ?     (【。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   !  1.《引导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十条第】(一)款; —  《 ,。  2.《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迁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建一【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楼—。形式:安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m:2(含院落》);   】  3.拆迁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 :     (【三,),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 】   ? 1.此情况下的农!民建房可以采用联体!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含—院落);《。  》   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 !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章 农】民安置?区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    【 (一)农民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农民安置区【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布点与选址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建设:、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批根?据“:。中心:城区农民安置区布点!规,划意:见”选定位置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2.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镇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 3.规划用地由各!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申请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  4.各镇政府】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第】十三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 】   ? (一)放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区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放、】验线放、验》。线后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镇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 (三)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划!、房管、建设、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四)?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和宗地图—。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 , 第十四【条, ,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零星农【。。民,建房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和黄?山市国土局屯溪【区各乡镇土地所【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 : , ,   (一)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区政府职能部】门;    ! (二)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共同】会审; 【 ,   (三》)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组织零星农民建【房统一进行》图纸设计统一组【织申报有《关规划?、建管?、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 ! ?第十五?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了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谁受益、谁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安【置区基础设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黄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国土【部门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的《歙县、?休宁县和徽》州区所属乡镇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