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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黄山市屯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 :  :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 :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 第四》条 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 :     (—。一):无房户; 】   ?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 ,  ?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 :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 :    (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第三章【 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  :  : (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     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  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 ! ,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  :  1?.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2.:。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   (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 》    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 ? — 第十条 》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 —。   》。  (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   1.此—种情:况下农?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每户?参考建筑面积120!m2~?140?m,2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70m2~【80:m2;? 《  :  2?.,。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 】 :   ? (:。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 :。     【1.引?导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十!条第(一《。)款;?  》   2.》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迁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建一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楼形式安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m2【(含院落)》;     !3.拆迁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 】。    (》三)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 》   ?  1.此情况下的!农,民建房可以采用【联体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含院落)《; 》 ,   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 】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章 农《民安置区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 —     (一【)农:民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 【   ? (二)《农民安置《区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布?点与选址《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建设、【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批】根据“中心城区【农民安置《区布点规划意见”选!定位置?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     2.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镇—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 ,  3.规划—用地由各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申请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    》 4:.各镇政府》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第十三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 《。。     (一】)放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区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放、?验线:放、验线后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镇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  : (三?。),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划、房管、!。建设、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   (四)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和宗地图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 第十四条 !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零星《农,民建房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和黄山市国》土局屯溪区》各乡镇土《地所: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 ,   (一)—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区政府职!能部:门; ?  《   (《二)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共同会审; 】 ,    》 (:三)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组】织零:星农民建房统一进行!图纸:。设计:统一组织申报—有关规划、建管【、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 》。 , 第十五—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了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谁?受益、谁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安置区—基础设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黄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国,土,部门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 第:十八:条,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的歙县、—。休,宁县和徽州区所属】乡镇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