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黄山市屯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 ? , :。 第四条 》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 , ,     (一)】无,房户:;  —  :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 ,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   《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 第三章 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 :   ?  :(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 】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     1】.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  2.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     》(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  】   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 ? 第【十条 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 ? :  :  (?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 1:.此:种,情况下农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每—户参考建筑面积【120m2~14】0m2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70m2~8】0m2; —     2【.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 【     (【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 《     1.引!导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十【条第(一)款; !     2.】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迁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建一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楼形式《安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m2(含!院,落):;,  》   3.拆迁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 】     —(三)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 !     》1.此情况》下的农民《建房可以《采用:联体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含院落?。);    ! 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 — :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章 农民安置—区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 —     (一)!农民: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  —。   (二)—农民安置区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 , ,1.布点与选—址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建设!、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批—根,据“中心《城区农民安置区【布点规划意》见”选定位》置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     2】.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镇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     3—.规:划用地由各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申请: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    4.各镇】政府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第十—三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 !    (一)放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区?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放》、验线放《、验线?后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镇【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     (三)!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划】、房管、《建设、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四)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和,宗地图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 , 第十】四条 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零星农】。民建房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和黄山市国土局屯】溪区各乡镇》土地所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 (一)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区政【府职能部门; 】 :    (》二,)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共同会审—;     !(三)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组织零》星农:民建房?。统一进行图纸—设计:统一组?织申:报有关规划》、,建管、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 《 : : 第十五》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了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谁受益、】谁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安置区基础设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黄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国土部《门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的—歙县、?休宁县和《徽州区所《属,乡镇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