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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黄山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给予明确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建设—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   《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黄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黄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黄山市!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    — 黄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 ,第九条 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 第十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应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理措【施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园林式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园林—式,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2平方米; !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应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五)】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园林景—观路按红《线宽度的1/—2,规划建设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其他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六)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城市:的绿化规划》。编制负责城市工程】建设绿化方案的审】核并对建设项—目绿化部分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 , 第十四条!。 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审批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到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审》。建设工程绿化方案提!交有关图纸和—资料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查合格者!加盖“绿色图章” !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要与该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图纸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对未—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施工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或无!绿化资?质,施工的行为对绿化工!程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控制、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及时查处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条— 对违法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