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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黄山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给《予明确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建设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 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黄—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  黄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黄【山市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 《    《黄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 , ,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九条 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 , 第十《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应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理措施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园?林式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园林式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2平方米;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应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   ?(五)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园林】景观路按《红线:宽度:。的1/2规划—建设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其他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   ? (六)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城市的绿化规—划编制负责》。城市工程建设—。绿化方案的审核【。并对建设《项目绿化部分—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 : 第十》四条: 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审批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到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审建!。设工程绿化方案【。提交有关图纸和资料!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查!合格者加盖“绿【。色图章” !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要,与该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图纸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对未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施工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或无绿化】资质施工的行为对绿!化工程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控制、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及时!。查处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条 对违】法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