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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995年4月【14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9—年1月?17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县城、乡(》镇):和村: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市政公共《建设的投《入,力度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或者设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工商、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自治州《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在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色彩上—体现地方特点—和壮族、苗族等民】族特色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特色建筑的资料库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服务 》第八条 自治州【的城乡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调—整土地利用规划 !  :省、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小镇、》重点中?心集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文山县城【、砚山县城和—平远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跨县的区域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应当与!乡(镇)域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村:庄规划的变更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编制单位】在建设期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使用新》型材料实《行雨污分《流各类管《线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开工前应当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 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应:当,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依法审批 》 第十五条【 旅馆、《饭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规划条件核实制【度未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测绘资料 !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规划区《的居民生活区推【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三)转》让,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及各项《用地:技术指标;   !(五)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 ! , (六)《擅,自改变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七)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开采砂石和取土! 第三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燃气、消】。防和文物保护等公共!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二十《。条 城?市交通实行公—交优先重点发展【大载:量,公共交通《客,。运控制出《租车总?量,   《建设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共【交通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 第二十一条 】城镇建成《区,各,种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者划定停《车点停放禁止在非】指定:地点乱停《乱放   各停车!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经物:价部门批准可对停】放车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履带车和【超过载运标准以【及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擅—自驶入城《镇,建成区确需借—用城镇?道路通?行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防护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具备燃气安!全设施和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安:全经营制度保—证燃气安全   !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转让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业 《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市—政公用设施》整洁、完好》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设置在城乡》广,场、公共休闲—绿地、公园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好、运作安全! 第二十五—条 城?乡供水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水进《行自检和送相关部门!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城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经营逐步推—行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  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自治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  (?一)损毁道路、河】堤护:栏、:交通隔离栏、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牌; 】  (二)》擅自在城《镇道路开挖出入【。口和改变道》路,现状;   (三!)擅自拆除、迁移】。、搭接市《政照明设《施和:绿化给水设施; 】   (《四)擅自在规划【区道路?。、桥梁、河》堤、广场设置各种管!线设施;《   (五)在城!镇道路上堆放物品】和加:工作业;《   《(六)向公共场【所、街道、广场、】河,道倾倒污水、垃【圾,、有毒有害物品; !   (七》)其:。他,。损坏、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成【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分级管理! ,   城乡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各社区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未设置】环卫机?构的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管理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城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垃圾《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废旧物资《收购:。、车辆?修理清洗、临时餐】。饮经营点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场所经营企业!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 第三十《三条 宠物饲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携【宠物出户必须—有束:。链,牵领不得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城《乡建成区《部分:。区域:。或者路?段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临时《经营摊点《   进入临时】经,营摊点的经营者应】当做好摊点周边【卫生保洁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设置公告【栏、户外广告等装】置应当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装置应当安【全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   标语【的,张挂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安》装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自,行拆除 第—三,十六:条 城镇建成区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不得—进行扰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  ? (:二)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 —  (三)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焚烧物件、抛【撒纸钱、燃放鞭炮;!   (四)【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   (五!)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污》物等 第五章 城!乡绿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化专【业规划绿化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配套设计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城和口岸!集镇新规划》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建制:镇新规划建设—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0:% 第四十条 】城乡:绿化苗木应》当选:用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所【列树种结合自治州实!际选用的地方特【色树种应占》总量的60》%以上  —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条件限制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实施异地绿【化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道路两?。侧单位?庭院临街绿》化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等作为分界保持【整,洁美观? :第四十?二条 ?城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市政道路!。。绿化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管理;单位庭】院和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其他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养公共《绿地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统!一挂牌依法保—护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乡绿化】的行为?   (一)占】。。用、:挖掘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园林绿地砍】伐和圈围《树木; 《 ,。  (二)在—公共绿地放牧—。;   (三【)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四)践踏公共绿地】、损毁?绿化设施钉》、拴:、刻绿化树木和【在绿化?树木上晾晒》衣物;   (】五)其他损坏城乡】绿化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开》工建设的限》期办理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擅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报送资料的】限期报送《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其转【让证书无《效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所取砂、!石、:土的价值或者恢【复原貌所需》费,用一至二倍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七)项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十)—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十》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