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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4,。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9年1月—17: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县城:、乡(?。镇)和村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市政公共建【设的投入力度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或者?设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工商、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自治?州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在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色彩上?体现地方特点和壮族!、,苗,族等民族特色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特色建《筑的资料库》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服务 第八条 】自治州的城乡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调整土?地利用?规划  》 省、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小镇、重【点中心集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文山县城、砚山!县,城和平远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跨【县的区域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应当与乡(镇)域】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的变更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编!制单位在《建设期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使用新型材料实【行雨污分流各类管】线,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开!工前应当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 ! 第十四条》 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应当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依《法审批 第】十五条 旅馆、【饭,。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规划?条,件核实制度未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测绘资料》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规划区的【居民生活区推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三)转《让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及各:项用地技《。。术,指标;   (五!),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 !  : (六)擅自—改,变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  :。(七)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开采》砂石和取土》。 第?三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燃【气、消防和文物保】。护等:公共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城市:交通实行公》交优先重点发展大载!量公共?。交通客运控制出租车!总量   —建设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共,交通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 第二十【一,条 城镇建成区各】种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者,划定停车点停放【禁止:在非指定地点乱停】乱放: :  各停车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经物】价部门批准可对【停放车辆《收费 ? 第二十二条 履】带车和超过载运标】准以:及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擅自】驶入城镇建成—区确需借《用城镇道路通行【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防护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具备燃气安—全设施和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安全经!营制度保《证燃气?安全   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转让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业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市政公—用设施整洁、完好】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   ?设置在城《乡广:场、公共休》闲绿地、公园—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好?、运作安全 【第二十五条》 ,城乡供水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水进行【自检和送相关—部门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城【。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经营逐步】推行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   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自治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道路、河堤》护栏、交通隔离栏、!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牌!。;   (二【)擅自在《城,。镇道路开挖》出入:口和改变道路现状】;   (三【)擅自拆除、迁移】、搭接市政》照明设施和绿—。化,给水设施;   !(四)擅自在规划】区,道路、桥梁》、河堤、广场设置】各种管线设》施;   (五】。)在城镇道路—上堆放物品》。和加工作《业;   (【六)向公共场所、街!道、广场、》河道倾?倒污水、垃圾—、有毒有害》物品;?。  ? (七)其》他损坏、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成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分级管【理 : ,  :城乡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各社区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未—设置环卫机构的【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管理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城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垃圾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废旧物!资收购、车辆—修理清洗《、临时餐饮经营【点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场所】经营企业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三条 !宠物饲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携宠物出户【必须有束链牵领不得!。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城乡建成区部分区域!或者路段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临时》经营摊点  【。 进入临《时经营摊点的经营】者应当做好》摊点周边卫生保【洁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设?置公:。告栏、?户外广告等》装置应当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装置应《当,安全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   】标语的张挂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安装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自行拆除! :第三十六《。条 城?镇建:成区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不得进行扰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 】  (二)》。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   (》三)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焚,烧物件?、抛撒?纸钱、燃《。放鞭炮;《   (四)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   (五)!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污《物等 第五章【 城乡绿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化专业规划—绿化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配套设计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县城《和口岸集镇新规划】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建制镇—。新规划?建,设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0% 第四十!条 城?乡,绿化苗木应当选用】。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所列树?种结合自治州—实际选?用的地方特色树【种应占总《量的60%以上 !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条件?限制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实》施异地?绿化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道路!两侧单位庭》院临街绿化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等作为分界保!持整洁美观》 第四十二条【 城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市政道路绿!化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管!。理;单位《庭院和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其他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养】公共绿地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统一挂牌》依法:保护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乡绿化的行【为 ?  :(一)?占用、?挖掘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园林绿【地砍伐?和圈围树木》;  《 (:二)在公共》绿地放牧;》   《(三)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  : (四)践踏公共】绿地、损毁绿化【设,施钉、拴、刻—绿化树木和在—绿化树?木上晾晒衣物—;   (五【)其他?损坏城乡绿》化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开工建】设的限期办理—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擅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报送:资料的限期》报,送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其转】让证:书无效?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所取砂、石、土【的,。价,值,或者恢复原貌所【。需费用一至》二倍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九)违反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七【),项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十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