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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99》5年4月1》4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9年1月!17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县城、乡(】镇)和村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市政公共建设的【投,入,力度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乡(镇)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或者设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工商、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 第七条 自治州】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在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色》彩,上体:。现地方特点和壮族、!苗族等民族特色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特色建筑】的资料库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服!务 : ,第八条 自治—州,的城乡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调整土地利用【规划   省、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小镇、重点中心】集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山县【城、砚山《县城和平远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跨】。县的区域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应当与乡(镇—)域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  村庄规划—。的变更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编制单位在建设期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使用新型材料实行!。雨污分流各类—管线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开工前应》当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 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应当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依法审批【 ? 第十五条 旅馆、!饭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规划条件【核实制度未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测绘【。。资料: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规划区的居】民生活区推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 —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三)转让!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及各项用地技术【指标; 《 ,。 , (五)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  — (六)擅自改变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七)【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开:采砂石和取》土, 第三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燃气、消《防和文物《保护等公《。共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城市!交通实?行公:交优先?重点发展《。大载量公共》交通客运控制出【租车总量   建!设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共交通【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 第二—十一条 城镇—建,成区各种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者划【定,停车点停放》禁止在非指定地点乱!。停乱放   【各停车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经物价部》。门批准可对停放车】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履带车和超过】载运标准以》及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擅自:驶入城?镇建成区确》需借用城镇道路【通行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防护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具备燃》气安全设施》和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安全经《营制度保证燃气【安全  》 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转让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业—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市政公用设施整!洁、:完,好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设!置在城乡《广场、公共休—闲绿地、公园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好、运作安》全 第二十五条】 城乡?供水: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水进?行自:检和送相关》部,门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城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经!营逐步推行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 ,  :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自治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道路、河堤护【栏、交通隔离栏、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牌?;,   《(二)擅自在—城镇道路开挖出入口!和改:变道路现状;  ! (三?)擅自?拆除、迁移、—搭接:市政:照明设施和绿化给】水设施?; ?  (四)擅自在规!划区道路、桥—梁、河堤、广场设】置各种管线设施; !   (五》)在城镇《道路上堆放》物品和加《工作业;  【 (六)《向公共场所、街【道、广?场、河道倾倒污水】、垃圾、有毒有害物!品;  》 (七)其他—损坏、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成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分级管理   】城乡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各》社区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  未设置环卫【机构的?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管理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城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垃圾【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废【。旧物:资收:购、车辆修》理清洗、临》。。时餐饮经营点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场所经营!企业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三条 宠物饲—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携宠物出户必!。须有:束链牵领不得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城,乡建成区部》分区:域或者路段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临时经营!摊点: :  进入临时—经,营,摊点的经营者应当做!好摊点周边卫生【保洁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设置公告栏—、户:外广:告等:装置应当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装置应当!安全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   《标,语的张挂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安,。装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自《行拆除 第三十六!条 :城,镇建成区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不得进行扰【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   (二)【。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   (三】)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焚?烧物件、抛撒—纸钱、燃《放鞭炮;  【 (:四)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   (五)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污物等 》第五章 城》乡绿化?管理 ? 第三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化专业规划!绿化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配套设计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县城和口岸》集镇新?规划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建制镇新规划建【设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0% 第》四十:。条 城乡绿》。化苗:木应当选用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所列树种!。结合自治《州实际选《用的:。地方特色树种—。应占总量《。的,60%?以上  》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条件限制》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实施《异地绿化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道路两—侧单位?庭院临?街绿:化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等作》为分界保持整洁美观! 第四十》二条 城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市:政道路绿化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管理【。;单位庭《。院和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其他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养公共—绿,地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统一挂牌依法【保,护,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乡绿化的!。行为   —。(一)占用、—挖掘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园林:绿地砍伐和圈围树木!。;, ,   (二)在公】共绿地?放牧;   【(三)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   (《四)践踏公共绿地、!损毁绿化《设施钉、拴、刻绿】化树木和在绿—化树木上晾》晒,。衣物;   【(五)其他损坏【城,乡绿化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开工建】设的限期办》理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擅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报送【资料的限期》报送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其转让证书无效!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所取砂、【石、土的价值或者】恢,复原貌所需费用【一至二?倍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七,)项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十)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十,。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