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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4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9年1—月17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县城、乡(【镇)和村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市政公!共建设的投入力度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乡(镇)》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或者设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工商、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自》治州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在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色彩上体现地】方特点和《壮族、?苗族等民族特色【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特色?建筑的资料库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服务 — 第:八条 自治》。。州的:。城乡: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调整!土地利?用,规,划,  ? ,省、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小镇、重点中【心集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文山县城、砚!山,县城:和平远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跨县的区域》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应—当与乡(镇)域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的变更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编制单!位在建设期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使用新型材【料实行雨《。污分流?各类管?线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开工前应》当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 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应当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依《。。法审批 《 第《十五条 旅馆、饭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规划条件核实制度】。未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测绘资】料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规划区的—居民:生活区推《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三)转让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及各项用地【技术指标; —   (五)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   (》六)擅自改变—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 , (七)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开采【砂石:和取土 第三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燃》气、消防和》文,物保护等公》共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城市交通】实行公交优先—重点发展大》载量:公共交通客运—控制出租车总—量   建—设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共交通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 ! 第二十《一条: 城镇建《成区各种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者划定!停车点停放禁—止在非指定地—点乱停乱放》 :  各停车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经物!价部:门批准可对》停放车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履【带车和超过载—运标准以及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擅】自驶入城镇建—成区确需借用城镇】道路通行《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防,护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具?备燃气安全设施和】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安全经营制度保证燃!气安全 《   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转—让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业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市政》公用设施整洁、【完好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设置在城!乡广场、《公共休闲绿地、公园!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好、运作安全 【 ,第二十五《条 城乡供水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水进行自检和送相】关部:门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城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经营》。逐步推行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自治?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   (一)损【。毁道路、河》堤护:栏、交通隔离—栏、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牌;   (【二)擅?。自在城?镇道路开挖出入口】和改变道路》现状;   (】三,。)擅:自拆除、迁移、搭接!市政:照明设施和绿化给水!设施;?。   (四—)擅自?在,规划区道路、桥梁】、河堤、广场设置各!种管线设施;—   (五)在】城镇道路上堆—放物品和加工—作业;   (六!)向公共场所、【街道、广《场、河道倾倒污水】、垃:圾、有毒有害—物,品;   (七)!其他损坏《、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成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分级】管理   城乡】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各社区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未设置!环卫机构的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管理】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城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垃圾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废旧物?资收购、车辆修【。理清洗、临》。时,餐饮经营点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场,所经营企业》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三条 宠物饲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携宠物出户必】须有束链牵领不得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城》乡建成区部分区域】或者路段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临!时经营摊点  】 进入临时经营【摊点:的经:营者应当做》好摊点?周边卫生保》洁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设置】公告栏、户外广告等!装置应当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装置—应当安全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   标语的张挂!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安装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自行:拆除 第三—十,六条 城镇建—成区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不得进行《扰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   (二)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 《  (三)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焚烧物件、【抛撒纸钱、燃—放鞭炮;《   (四—)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 【 , (五)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污物】等 第五章 城乡!。绿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化专业规划》绿化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配套设计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城【和口岸集镇新规【划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建制镇新规划!建设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0% 》第四十?条 城?乡绿化?苗,木应当选用》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所【。列树:种结合自治》州实际选用的地【方特色?树,种,应占总?量的60%以上 】。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条【件限制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实施:异地:绿化 ?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道路两?侧,单位庭院临街绿【化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等作为分界保—持,整洁:美观 第四十二条! ,。城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市:政道路?绿化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管【理;单位庭院和【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其他】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养【公共绿地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统,一,挂牌依法《。保护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乡,绿化的行为 【。。  (一)占用【、挖掘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园》林绿地砍伐和圈【围树木;《   (二—)在公共绿地—放牧; 》 , (三)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   (《四)践踏公》共绿地、《损毁绿化设施—钉、拴、刻绿化【树木和?在绿化树木上晾【晒衣物; 》  : (五)其》他损坏城乡绿化【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开工建设的限!期办理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擅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报送》资,料的限?期报送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其转让证《书无效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所取砂、!石、土的价值或【者恢:复原:貌所:需费用一至二倍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九)违反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七》)项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十)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