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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4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9年1?月17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县城、乡(【镇)和村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市政公【共建设的投入力度】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乡(镇)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或者设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工商、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自治州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在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色彩上体现》地方特?点和壮族、苗—族等民族《特色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特色建筑的资料库】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服—务 第八条 【。。自治:州的城?乡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调整》土地利用规划—   省、—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小镇、重点中心【集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文山县城、—砚山县城和平远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跨《。县的区域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应当!与乡(镇)域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村庄》规划的变《更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编制单—位在建设期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使!用,新型材?料,实行雨污《分,流各类管《线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开:工前应当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 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应当—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依】法审批 — 第十五条 旅馆】、,饭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规划条件核【。实制度?未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测绘:资料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规划:区的居民生》活区推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三)—转让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及各项用地技!术指标;《   (五)【。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 【  (六)擅自【改变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  (七)》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开?采砂石和《取土:。 第三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燃气、》。消防和文《物保护等公共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城?市交通实行公—交,优先重点发》展大载量公共交通】客运控制出》租车总?量   建—。设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共交通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 第二《十一:条 城镇建成区【各种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者划定停】车点停放《禁止在非指定地【点乱停乱《放   》各停:车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经物价》部门批准可对停【放车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履》带车和超过载运标】准,以及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擅自?驶入城?镇建:成区确需借用城镇】道路通行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防【。护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具:备燃气安全设—施和: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安全?经营制度《。保证:燃气安?全   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转让?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业 —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市政公—用设施整洁、—完好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 设置在《城,乡广场?、,公共休闲绿地—、公园?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好—、运作安全》 第二十五—条 城乡供》水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水《进行自?。检和送?相关部门《。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城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经营逐步推!行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 , 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自】治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 , (一)损》毁道路、河堤护栏】、交通隔离栏、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牌; —  : (二)擅自在城】镇道路开《挖出入口和》改变道路现状;【 ,   ?(三)擅自拆—除、迁移、搭接市政!照明设?施和绿化给水设【施;  》 (:四):擅自在规划区—道,路、:桥梁、河《堤,、,广场设置各》种管线?设施;   【(,五)在?城镇道路上堆—放物:品和加工作业—;   (六)】向公共场所、街道、!广场、河道倾倒污】水、垃圾、有毒有害!物品; 》  :(七:)其:他损:坏、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成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分级!管理 ?   城《乡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各,社区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未设置【环卫机构的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管理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城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垃!圾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废:旧物资收购》。。、车辆修理清洗、】临时餐饮经》营点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场,所经营企业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三—条 宠物饲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携宠物!出,户必:须有:。束链牵领《不得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城乡建成区部分!区域或者路》段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临时经营摊点 !  进?。入临时经营》摊点的经营者应当】做好摊点周边卫生】保洁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设置!公告栏、户外广告】等装置?。应,当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装置应当安全】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   标语—的,张挂: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安装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自行拆除 !第三:十六条 《城镇建成区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不,得进行扰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   (【二)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   (三【。)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焚,烧,物件、?抛撒纸钱、燃放【鞭炮;  — (四)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   (五)【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污物等】 第五章》 ,城,乡绿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化专业—规划绿化《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配套—设计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城和口岸集镇新【规划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建制镇新规划建!设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0!% 第《四十条 城乡绿化苗!木应当选用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所:列树种结合自治州实!。际选用的地》方特色树种应占总】量的60%以上【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条件限制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实施异地—绿化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道【。路两侧单位庭—院临街绿化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等作为分界—保,持整洁美观 —。 第四十二条— 城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市政道路《绿化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管理;单位庭院和!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其他》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养公共绿》地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统【一,挂,牌依法保护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乡》绿化:的行:为  《 ,(一)占《用、挖掘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园【。林绿:地砍伐和圈围—树木; 》  (?二,)在公?共绿地放《牧;  》 (三)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四)【践踏公共《绿地:、损毁绿化设施钉】、拴、刻绿化树木】和在:绿化树木《上晾晒衣物; 】 , (五)其他损坏城!。乡绿化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开?工建设的限期—办理: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擅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报送资料的—。限期报送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其转让《证,书,无效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所取?砂、石、土的价值或!者恢复原貌所—需费用一至二倍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九)违反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七)项》。。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十)《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