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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4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9年1?月17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县—城、乡(镇)和村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市政公共建!设的投入力度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乡(镇)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或者设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工商、】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自治州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在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色彩:上体现地方特点和壮!族、苗族等民—族特色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特色建筑的》资,料库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服务 第】八条 ?。自治州的城》乡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调《整土地?利用:规划:   省、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小:。镇、重点中》心集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文山县?城、砚?山县城和《平远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跨县的区域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应》当与:。乡(镇)《域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村庄规划—的变更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 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编制—单位在建设期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使用新型》材料实行雨污分流各!类管:。线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开工前应当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 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应!当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依法审批【 第十五【条 :旅馆、饭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规划条—件核实制度未—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测绘资》料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规?划区的居民生活【区推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三)转【让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及各项《。用地:技术指?标; ?   (五)—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   (六)【。擅自改变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 (七?。)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开采砂石和取土】 第三《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燃气、消防和!文物保护等公共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城市交通实行公!交优先?重点发展大》。载量公?共交通?客运:控制出租《车总量?   建设—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共交通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 第二—十一条 城镇建成】区各种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者划定停!车点停?放禁止?在,非指定?地点乱停乱放—   各停车【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经物:。价部门批准可对【停放车辆收费 【。。 第二十二》条 履带《车,和超过载《运,标准以及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擅自驶入—城镇建成区确—。需借用城镇道路【通行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防护!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具:备燃气安全设施和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安全《经营制?度保证燃气安全 !  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转让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业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市》政,。公用设施整洁—。、完好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设!置在城?。乡广场、公共—休闲绿?地,、公园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好、运作安全 】 第二十《五条 城乡供水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水进行自—检和送相《关部门?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 ,第二十六《。条 城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经营逐步推行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   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自治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道路、河堤】护栏:、,交通隔离《栏、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牌; ?  : (二)擅自在城镇!道路开挖出入口和改!。变道路现状; 】  (?三):擅,自,拆,除、迁移、》搭接市政照明设施】和绿化给水设施【;,  ? (四)擅自在规划!区道路、桥梁、【河,堤、广场设置各种】管线设施; —   (五)—在城镇?道路上?堆放物?品和加工作业—; ?  (?六)向公《共,场所、街道、广场】、河道倾倒污—水、:垃圾、有毒》有害:物品;   (】七)其他《损,坏、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 第四章《。 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成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分级管理【   《城乡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各社区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 未设置环》卫机构的《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管理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城《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垃圾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废旧物资收!。购、车辆修理清【洗、临时餐饮—经营点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场所经营!企业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三条 宠【物饲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携宠物出户必须】有束链牵领》不,得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城乡建成!区部分区域》或者:路段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临时经营《摊点:   进入临时】经营摊点的经营者应!当做好摊点周—边卫生保洁》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设置公告《栏、户外广告等装置!应,当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装置?。应当:安全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 !  标?语的张挂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安,装,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自行:拆,除 ?第三十六条 城镇】建成区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不,。得进行扰《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 :  (二)》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   (三】)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焚烧物件】、抛:撒纸钱、《燃放:鞭炮;   (四!。。)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   (五)】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污物等 第】五章 城乡绿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化专业规划绿—化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三十九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配套设计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城和?口岸集镇新》规划: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建?制镇新?规划建?设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0【% 第四十条 城!乡绿化?苗木应当选用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所列树种【结合自?治州实际《选用的?地方特色树》种应:占总量的60%【。以上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条?件限制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实施异?地绿化 《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道路】两侧单位庭院临街绿!。化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等作为分界保【持整洁美观》 :第四十二条 城【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市政《道路绿?化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管理;单位】庭院:和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其他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养公共绿《地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统】一挂牌依法保—护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乡,绿化:的,行为   (一)!占用、挖掘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园林绿地!砍伐和圈围树木;】。   《(二)在公共—绿地放?牧; 《  (三《。)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四【),践踏公共绿地、损毁!绿化设施钉、拴、刻!绿化树木和在绿【化树木上晾》晒衣物;   (!五):其他损坏城乡绿【化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开工建【设的限期办理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擅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报送资料的限】期,报送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其转让?证书无效《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所取砂!、石、土的价值或者!恢复原貌《所需费用一至二【倍,的罚款; —  (八)》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七)项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十)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