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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4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9年1月17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县城《、乡(?镇):和村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市政公】共建设的投入力【度,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乡(镇)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或者设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工商、【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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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自治州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在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色彩上体现》。。地方特点和壮族、】。苗族等民族》特色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特色建筑的!。资料库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服务
第八条】 自治州的》城乡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调整土地利用】规,划
《 省、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小镇、】重点中心《集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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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县城、砚山县城和!平远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跨县的区域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应,当,与乡(?镇):域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村《庄规:划的变更《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编制单位在!建设期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使用新型材】料实行雨污分—流各类管线》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开工前【应当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 】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应当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依法审】批
:
, 第十五条 旅】馆、饭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规划《条件核?实制度?未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测绘资料《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规划区的居民生【活区推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
,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三):转让:。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及各项用】地技术指标;
【
: (:五):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
》 ,(六)擅自改—变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 (七《)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开采—砂石和取土
【第三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燃气、消【防和文物保护等公】共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城《市交通实行公交优】。先重点发《展大载量《公共交通客运控制出!租车总量
》
建设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共交通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
第二十一条! 城镇?建成区各《种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者划《定停车?点停放禁止在非指定!地点乱停乱放
! 各停车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经物价部门批准可】对停:放车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履带车和】超过载运标》。准以:及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擅自驶【入城镇?建成区?。确需借用城镇道【路,通行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防护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具备燃气安—全设施和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安!全经:营制度保证》燃气:安全:
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转?让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业: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市政【公用设施整》洁、完好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设置在!。城乡广场、公共休】闲绿地、公园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好、运作安》全
第二十五条】 ,城乡供水《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水进行自检》和送相关部》门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城【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经,营逐步推行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自治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道路?、,河堤:护栏、交通隔离栏、!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牌!;
:
(二)擅自在!城镇道路《开挖出入口和改变道!路现:状;
?
?(,三)擅自拆除—、迁移、搭接—市政照明设施和绿】。化给水?设施;
— (:四,)擅:自在规划区》。道路、桥梁、河堤】、广场设置各种【管线设施;
!(五)?在城镇?道路上堆放物品【和,加工作业;
【。 , (六)向公共【场所、街道》、广场、河》。道倾倒污水、—垃圾:、有毒有害》物品;
— ,(七:。)其他损坏、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成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分级管—理,
,
, 城乡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各社区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未》设,置环卫?机构的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管理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城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垃圾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废!旧物资收《购、车辆修理清洗、!临时餐饮经营点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场所经营企业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三条 宠《物饲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携:。宠物出户《必须有束链牵领【不得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城乡建成】区部:分区域或者路段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临时经营摊点
】。
, 进入临》时经营摊点的经营】。者,应当:做好摊点周》边卫生保《洁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设置公告《栏、户外《广告:。等装:置应:当,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装置应—当安全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
:
标语的张挂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安装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自行【拆除
第三十【。六条 城镇建—成区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不得进行扰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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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
【(三)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焚烧物件、》抛撒纸钱、》燃放鞭?炮;:
: (四)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
】(,。五)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污物【等
?第五章 城》乡绿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化—专业规划绿化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配套:设,计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县城和口岸—集镇新规划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建制—镇新规划建设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0%》
第四十条 城】乡绿化苗木》应当选用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所列—树种结合自治—州实际?选用的地方特—色树:种应占总量的6【0%:以上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条件限制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实施】异地绿化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道路!两侧单位庭院临【街绿化?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等作为《分界:保持:整洁美观
—第四十二条 城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市政道?路绿化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管理;单位庭院【和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其他《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 ,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养》公,共绿地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统一挂牌依法保!护,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乡》绿化的行为》
(一)占用!、,挖掘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园林》绿地砍伐和圈围树木!;
《 (二)在公共绿地!放牧:;
(三)】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 (四《。)践踏公共绿地、】损毁绿化《设施钉?、拴、刻绿化树木和!在绿化?树,木上晾晒衣》物;
(五】)其他损坏》城乡:绿,。化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开工建?设,的限期办理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擅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报送【资料的?限期报送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其转—让证书无效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所取》砂,、石、土的价值【。或者恢复原貌所【需费用一至》二倍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九)违反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七)项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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