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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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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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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山】。。州城镇廉租住房实施!细则、文山州城镇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文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出资新》建(修建《)、配建《、回购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自愿购买、共有】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基本出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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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建设局是—廉租住房出》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山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认?。定对:申请购买廉租—住房进行审核、【公示、?审批以及售》房,手续办理、》售,后管理?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认定;县《公安局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户籍和人【口数认定;县发改、!财政、国土、—。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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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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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非农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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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980元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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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内!以及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住房属】于危房和《棚户区危旧房—的,。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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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一户家庭的【常住人口超出5人(!含5人)《以上的可以》申请购买2》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家庭!常住人口按》照公安户《籍登记人数》为准由县《公安局出具家—庭常住人口》数、:年龄、成《员关系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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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须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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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当有》申请:人单位(村委会或】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等签署的意见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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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公安?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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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县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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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建设局》出具的住房困难证明!属于危房或者棚户区!危,旧房的还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及危旧房的》认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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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核过程中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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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以非【农,业人口户主作为申】请人:到县:建设局(《房管局)或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领取!购房申?请书填好《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交到:。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社区)村《委会(社区)组织调!查、审核后在村【委会(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举:。报,的由村委会(社区】)签署意见并将公】示文本、公示照片】和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建设:局(房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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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建:设局(?房管:。局)受理廉租住【房申购申请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复】。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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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期满:后有异议或》举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按照》上述时限再次进【行核:实无异议或举报的由!房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通知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售?房合同交清购—房款办理购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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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房款及相关》税费:。交清后房管部门【给予办?理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注》明“该房属廉租【住房:”字样 《
— 第九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人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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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在实际建】设(回购)》成本基础上优—惠确:定建设?。成本:包含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出售价格由》县发改、财政、【建设部?。门根据?房屋区位、楼—层等因素共同确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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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廉租住房—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项目前期、—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三通一平、建】安、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内,基础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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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付款?购买第七层》的可享受总房—款30%的优惠;】购买第六层的可【享受总房款》2,5%:的优惠;购买第一】、第五层《的可享受总房款2】0%的优惠;—购买第二、第三【层、第四层》的可享受总》房款的15》%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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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自》。所购廉租住房—交,付当月起《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购—买现住?廉租:住房的交付》购房款?当,月起不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之前已交】的剩余?租金可?折作购房款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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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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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销售资?金使用及《。管,理收取的购》房款全额存》。入县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提取8%!的廉租住房出售金额!维,修费:和管理费其中5%】作为出售《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基金3%作》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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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必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购买?。后的上?市准入?、出:售、出租、抵押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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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购买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以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五年后】经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补交购买《时所享受房款优惠金!额方可上市政府按】评估价享有优先回】购权;出《售,或转让中需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按有关政策办理;!出售或转让中新增】收益的50》%必须上缴县级【财政时限不满—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政府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作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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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得产权的《廉租房屋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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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取得廉《租住房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 】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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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县建【设局:(房管局)》负责:对,已购廉?租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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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廉租住房】认购资格不得转让对!擅自将廉租住房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无条件》收回5年内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任何政策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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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按原出?售价无条《件限期收回住房并】责令其按市场—价,补交房租同时—依法追究《申,购人、出具》虚,。。假证明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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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监察!局负责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在【廉租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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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由文】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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