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宜:府,发〔2009—〕2:3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  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二《O,O九年九月》六日 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管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推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 ?。 ,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宜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统称建筑【业企:业) 【 第三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 】 ,     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业【务,时,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 《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诚信手册 !   《  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招投标资格审【查(预审《)时应向发》包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出示诚信》手册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 【。 第五条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每企业!一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    《诚信手册电子版本】的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行政处罚情!况由做出处罚的部】门记录 《   》  建筑业企—业有违反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应—根据权限《和分工在诚信—手册上予以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手册上予以】记录 》  :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电:子版本的《内容:即时更新书》面版本 —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严—格执:行告知程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相关情况!在作出登记后5日】内,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建〔!2,007〕28号【文中相?关规定?在诚信信息》平台公布诚信行【为记录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市外建筑《。业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 】第,七条 诚信手册【登记的内《。容是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内:容,将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丢失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核发?的部门申请续—领新的诚信手册遗失!补办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核发的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 ,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手《册予以注销两年【内不得?进入宜?春市建筑市场— ?    (一—),。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二)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包资格》的; 》    (三—)提交?的材料和数据—不真实的; 】。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六)诚!。。信手:册记:载内容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内容不一》致的; —  :  (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定建:筑业企业诚信—类,别(诚信优良—企业、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在!诚信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 — 第十一《。条 被评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注销其诚《信手册并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 ?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凡在《诚信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利!和对被管理单位的不!良行为?不予确认记录—、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 《 第十三条 诚】信手: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 : 《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