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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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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九月六日 !
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管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推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宜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统称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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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
【 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业》务,时,: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诚信手册
【。
: , : , 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招投标】资,格审查(预审)【时应向?发包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出示诚信】手册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
《
《 :。第五:条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每企业—一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 《诚信:手,册电:子版本的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行政处罚情况由【做出处罚的》部门:记录
【 建筑业企业】有违反?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应根据】权,限和分工在诚信手】册上予以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手册上予】以记录
》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电子!版本的内容即时【更新书面《版本
【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严格!。执行告?知程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相关情—况在作出《。登记后5日》内,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建〔2007〕【28号文中相关【规定在诚《。信信息平台》公布诚信行为记录】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市外建《筑业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
】
第七条 诚】信手册登记的内容】是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内《容将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丢失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核发!的部门申请续—领新的诚信手册【遗失补办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 ?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核发的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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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手册予以注】销两年?内不得进入宜春【。市建筑市场
! (《一)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 (二《)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包》资格:的,;
》 ?(,三):。提,交的材料和数—据不真实的;
【
《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六)诚信手册记】载内容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内容不?一致的?;
? 《 ,。(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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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定建—。。筑业企业诚》信类别(诚信优【良企业、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在诚信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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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评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注销其诚信!。手册并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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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凡—在诚信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利和对被管】理,单位:的不良行为不予确认!记录、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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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诚信【。手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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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