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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宜府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 二OO》九年九月六日 【 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管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推】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宜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统称建?筑,业企:业): 《 第三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   —  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业务时,—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 ,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诚信手—册, ,。 :     》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招【投标资格审查—(,预审)时《应向发包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出示!诚信手册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 !第五条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每企?业一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    诚信手【册电子版本的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行政!处,罚情况由做出处【罚的部门记录—    【 建:筑业企业《有违反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应根据【权限和分工在诚信】手册上予《。以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手册【上予以记录》。 ,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电子!。版本的?内容:即时更新书面版【本 : 》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严格执行告【知程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相关?情,况在作出登记—后5日内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建〔200】7,。〕2:8号文中相关规定在!诚信信息平台公【布诚:信行为记录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市,外建:筑业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 — , 第七条 诚信手!册,登记:的内容是《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内容将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丢失】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核《发的部门申请—续领新的《诚信手册《遗失补办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 , ,。。。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核》发的: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手册予以注【销两年内不》。得进入宜春市—建筑:市场    !(一)?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包资格的;【 ?    (三)提交!的,材料和数据不真实】的;:。  》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六)诚信—手,册记载内容》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内容不一致的;【 《   (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  《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 ,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定》建筑业企《。业诚:信类别(《诚信:优良企业、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在【诚信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 —第十一条 》被评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注销其诚信手册【。。并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 》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凡在诚】信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利!和对被管《理单位的《不良行?。为不予?确认记录、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 第十三—条 诚信手》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