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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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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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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九—。年九月六《日
《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管【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推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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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宜—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统称建筑《业企:业)
】 , 第:三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
— 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业?务时,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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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诚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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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招投标资格审【。查(预审)时应【向发包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出示》诚信手册《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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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每《企业一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 诚信手册电子【版本的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行政—处罚:情况由做出处—罚的部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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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企业有违反—。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应根据—权限和分工在诚信手!册上予以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手册《上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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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电子【版本的内容》即时更新书》面版本
】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严?格执行告知程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相关】。情况:在作出登记》后5日内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建〔2》。007〕28号文中!相关规定在诚信信】。息平台公布诚信行】为记录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市外建《。筑业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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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诚信手册登—记的内容《是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内】容将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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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丢失!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核发】的部门申请续领新】的诚信手《册遗失补办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核发的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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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手册予以注销—两年内不得进入【宜春市建筑市场【
— (一)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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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包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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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交—的材料和数据不【真实的;
—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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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诚信手册记载内!容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内容不!一致的;
】。 (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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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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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定建?筑业:企业诚?信类别(《诚信:。优良:企业、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在诚信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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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评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注销—其诚信手册》并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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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凡在诚信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利和对被管理—单,。位的不良行为不予确!认记录?、,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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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诚信手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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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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