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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二OO九年九月!六,日 《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管!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推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宜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统称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   —  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业务时,【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 ? ?。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诚信:手,册  —。  : 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招投标资格》。审查(预审)时【应向发?包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出示诚信手】册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 【 第五条—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每企业一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  : 诚信手《。册电子版本的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行政处罚情—况由做出《处罚的部门》记录   】  建筑业企—业有违反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应根》。据权限和分工在【诚信手?册上予以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手:册上予以《记录 》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电子版本的【。内容即时更新书【面,版本: : : ?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严格执行告知程!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相关情》况在作出登记后【5日内?。。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建〔20!07〕28号文中】相关规定在诚—信信:。息平台公布诚—。信行为?记录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市外建筑业!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 【 : 第七条 诚信手!册登记的《。。内容是?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内容【将,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 : : ?。第八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丢失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核发的部门申请【续领新的诚信手册遗!。失补办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  :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核?发的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手册【予以注销两年内不】得进入宜《春市建筑市》。场   【 (一?)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二【)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包【资格的?; 》   (三)提交的!。材料和数据》不真实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 ,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六【)诚信?手册记载内容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内容不?一致的; 】 ,  (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定建—筑业企业诚信类别(!。诚信优良企业、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在诚信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被评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注销其诚—信手册并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 —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凡】在,诚信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利!和对被管《理单位的不良行【为,不予:确认记录、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 第】十三条 《诚信手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