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 建标库

4.5建筑电气

4.5.1  电气计算书为内部资料,仅作为存档备查用,不是交付的设计文件的一部分。

4.5.3  施工图阶段的建筑电气设计说明,应将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审查所确定应设置的电气系统进行分项说明。如:建筑概况,变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容量、变配电站、发电站的设置、电信系统的设置情况,防雷、接地及安全等,以及各系统的设备选型线路敷设、订货要求等,应在说明中有所交待。电气节能措施,应交待节能产品的应用以及防止电气污染,减少损耗等有关内容。

4.5.3-10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订货单位时,应说明相关的技术接口要求。

4.5.3-11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内容繁多,本款内容可分系统和分子系统分别说明。

4.5.3-12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对智能化专项及其他专项、深化设计的具体审核内容及审核方式由审核人员根据合同相关条文予以执行。

4.5.5-2本条中的部分内容由外单位负责设计、出图时暂不能确定的内容,例如供电局负责设计的公变部分的变压器容量等,在电气总平面图中不需表达,但应加以说明。当有室外景观专项设计时,电气总平面图不需包括路灯、庭院灯的设计内容。

4.5.5-4当电缆敷设方式、人(手)孔型号等选用标注图时,应标注标准图选用表。

4.5.6-3继电保护及信号原理应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图集和企业定型产品,设计可只交待对成套产品的要求。

4.5.7  配电、照明平面图上电专业只标注配电箱编号和回路编号现在已是全国都认可的做法,不在系统图和平面图上重复标注相别、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等内容,可避免系统图与平面图之间的矛盾,更有利于施工方便。

4.5.7-2此处“专项设计”指的是洗衣机房的洗衣工艺设计、厨房的厨房工艺设计等专项设计内容,其一般不包含在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内,而是另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因此这方面的电气设计内容,也应由专业设计公司负责。

4.5.7-3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第6章所列举的场所,列出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实际计算值,以及其它需控制的节能指标。

    装修区域平面及配电箱系统设计均由装修设计完成。

4.5.8-2当施工图设计阶段,智能化专项设计已介入时,此部分内容宜纳入智能化专项设计中。

4.5.11  智能化各系统及子系统内容繁多,干线桥架走向图可分系统和分子系统汇总表示。

4.5.12  主要电气设备表中只需列出主要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其它电气设备和材料的统计见预算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