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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第14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 二○○七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二章 防》雷工程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 》 : ,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规范?流程完善防雷—工程管理与服务 】 : 第三章 — 防雷检测 【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一次其他为每年一】。次,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检测 ! , ,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告知】。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复检》 ? ,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规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准确、!公正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 第四章 防雷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雷电防护工作】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该装置的检测【单位:进行处理《 ! 第十八条对】因遭受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 《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并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 , —第二十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五章 罚 !则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 】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  ! ,  (三)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 ,    — (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 (五)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    】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防《雷装置予《以验收通过的; 】     (三!)对违反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六章 】 附 》 则 《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19?98年3月23日】印发:的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办发〔1998〕1!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