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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第14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安庆市人民政【。府 ? 二○○七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二《章 防《雷工:程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第八条 【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 】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 第:十二条 《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 :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规?范流程?完善防雷工程管【理与服务 】 第三章《 防雷检测 【 第?十五条 《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一次其他为每年一】次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检】测, , —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告知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复检 【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规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准确、公正!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 第四章 —。防雷安全管理 【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雷电防护《工作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该装》置的检?测单位进行处理【。 》 , : 第十八【条对因遭受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 》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并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 ,。 第二十》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 》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 , ?  :  (三)》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 :   《  (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五)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 》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防雷《。装,置予以验收通过【的;  【   (三)对违】反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 第六章 》 附 ?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19?98年3月》23日印发的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办发〔?1998〕1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