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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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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第14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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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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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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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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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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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防雷工程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 :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 ,。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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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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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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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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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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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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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规范流程完善防】雷工程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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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雷检测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一《次其他?为每年一次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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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告知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复检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规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准确、公正】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防雷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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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雷:。电,防护工作《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该,装置:的检测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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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对:因遭受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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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并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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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五章 罚 【 则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
!。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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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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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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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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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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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
《 ?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防雷装置予以验】收通过的;
! , (三)—对违反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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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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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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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1》998年3月—23日印发的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办发〔19!98〕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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