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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第》14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 二○○七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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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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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二章 防雷工程!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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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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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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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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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规范流程《完,善防雷工程管—理与服务 —
第三章— 防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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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一次其他为】。每年一次
】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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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告—知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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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规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准确、》公,正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
第四章 】防雷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雷电防护工作】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该:装置:的检测?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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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对因遭受—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并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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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五!章 罚 —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
—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五)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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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
】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防雷装《置予以验收通过【的;
《 《。 (三)对违反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 第六?章 附 》 :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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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19】98年3月23日】印,发的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办发〔1】998〕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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