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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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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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第14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一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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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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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二章 防雷工【程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 ,。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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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
【。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条 :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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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 》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规范流】程完善防雷》工程管理与》。服务 《
第《三章 防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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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一》次其他为每年—一次
》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检测
【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告知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复检
!
: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规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准确—、公正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防雷《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雷电防护工作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该装置的检测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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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对因遭受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并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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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五章 ? 罚 则
】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
【 :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五)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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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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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防雷装置予以验收!通过的;
】 (三)对】违反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
第六章 附】 : ,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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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199【8,年3:。月,2,3日印发的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办发〔1!9,。98〕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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