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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第14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安庆《市,人,民政府 》 二○○七年六】月一日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二章 防雷—工程 ?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  : ,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 , 第八条 》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 《 《 第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 ! : 第十三条 —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规范!流,程完善防《雷工程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防雷检】测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一次其他为【每年一次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检测 《 ?。 ?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告知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复检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规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准:确、公正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防雷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雷电防护!工作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该装置的检测!单位进行处理— :。 》 第—十八条对因遭受【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并》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 第二十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  》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五)《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 : ,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防雷】装置予以验收通【过的; —  :   (三)—对违反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 第六章 附 】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19】9,8年3?月23日印发的【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办发〔》1998〕1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