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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第14【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二《章 防《雷,工程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   ?。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规范流程【。完善防雷工程管理】与服务 》 ?第三章 防雷检测!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一次其他为每!年一次 》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检测 》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告知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复?检 :。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规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准确、公正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防雷《安全管理 —。 ,第十七条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雷》电,防护工作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该装置的》检测单位《。进,行处理 — : ? , 第《十,八,条对因遭受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 ?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并—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 ?。第二十?。条 :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五章 罚 ! ,则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  》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  (五)》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   】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防雷装置予】以验:收通过?的;   】  (三)对—违反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六章 附 !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19》9,8年3?月,23日印发的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办发〔1998】。〕1:号)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