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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第14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安庆市人民政】府 《 二○○七》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 第二章 —防雷工程 —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 ,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 : ?。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规范:流程完善《防雷:工程管理与服务 ! ?。第三章 》防雷检测 —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一次!其他为?每年一次  !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检测 !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告知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复检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规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准确、公!正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防雷》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雷电:防护工作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该装【置的检测《单位进行《处理 》。。 ,。 《 : 第?十八:条对因?遭受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并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 第二十!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 !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   ! , (三?)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  ?   ?(五)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 :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防雷装置予【以,验收:通过的?; 《     (三)】对违反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1】998?年3月23日印【发,的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办发〔199【8〕:1号)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