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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第》14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二章 防!。雷工程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   ?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 !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规范流程】完善防?雷工程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防雷—检测 ?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一次【其他为每年一次 ! :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检测 】 ,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告知】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复:检,  》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规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准确、公正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 ? ,第四章 防雷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雷电防护《工作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该装置的检测单位】进行处理《 !。 第十八—条对因?。遭受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并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 第二十!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五:章 罚 —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 【 , ,   ?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 】    — (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五)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 ?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 》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防雷装置予以】验收通过的; 】  ?  : (三)对违反【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 ,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1998【年3月23日—。。印发的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办发〔19》98:〕,1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