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第14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安庆市人民政】府
? 二?○○七年六月一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
》第五:条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二章 》 防雷工《程
: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
《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 ,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
】。 第?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规范流程—完善防雷工程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防雷检》测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一次《其他为?每年一次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检测
【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告》知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复检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规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准确、公正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
第四章 — 防雷安全管理
】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雷电防护【工作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该装?置的检测单位进行处!理
?
》
》第十八条对因遭受】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并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 ,
?
第二【十,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第五章 罚】 ,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
【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
! 《 (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 : 《(五)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
【 ,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防雷!装置予以《。。验收通过的;—
,
《 (三》)对违反《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六章 附 — ,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1998年3月!。23日印发的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办!发〔1998〕1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