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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20—15年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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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 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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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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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 》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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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 》。 (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第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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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同时【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 : :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 第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成】后,。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公示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 《 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示证明—复印件报送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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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4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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