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201—5年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 , :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 ,。 ?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 ,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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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 《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 【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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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第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
!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同时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 ? 《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成】后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公示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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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示证明复印》件,报送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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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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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4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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