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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2—015年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 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 ,。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  :。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      —。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  :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 ,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   ?  : , ,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     》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   ?   (《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  :第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   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同时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  第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成—后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公示!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      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示,证,。明复印件报送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4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