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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2015年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  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 , 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  :    《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    《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        】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      —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   ?。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    《   (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  第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   !。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同时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 ,    《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成后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公示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        】。 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示证明复印【件报送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4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