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2,015年《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 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    《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   ?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    《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   ?  :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 ,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  :   ?(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 , 第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  — 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同?时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   ?第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成后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公示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       【 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示?证明复印件报送【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4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