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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2015年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 ,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   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  :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 ,  :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   ?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       (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第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 》  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同《时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       【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  :第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成后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公?示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    《。  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示证明复印—件报送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4: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