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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201—5年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    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   ?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  : 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  :   ?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   ?   ?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   ?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  :   ?   ?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  :。 (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 第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   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同时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      —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成?后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公》示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   ?    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示!证明:复印件报送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4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