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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2015年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   ?  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   ?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     》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     》   ?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 ,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    《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  :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 ,    《(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   ?第,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   !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同时!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   第《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成后!。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公示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     》。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示证《明复印件报送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4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