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韩先聪
—。。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和省—政府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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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 : ?。 县(含县级市【下,。同)、安庆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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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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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
《 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设计程序》。进行审查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外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验证、登记!。
—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新建?液化气贮灌站—、管道?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室)、净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要求》其中液化气贮—灌,。站的储量《规模、配套设施还】必须符合省、—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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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点、多家经营】
【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器,材,和设备;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抢修!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 ?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从事管道液化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其贮!气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市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县—、郊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20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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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
第十】四条设立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管许可】证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 》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
第十五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在其】供气区域内设立液】化气换气点设—立换气点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 液化气换气—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配齐—、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有合】格的计量器具;
】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六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需设《立换气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气—换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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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对—送气上门的》送气员应当》。加强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商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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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自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的气质、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 (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三)?。制定用?户安全用气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定期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
》 : , (四)燃【气设备操作、维修、!安装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 《 (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操作规程;!
【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七)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不》得向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和!不合格?的钢瓶灌装》燃气不得将》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供应站和换—气点;
》 —(八)禁《止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禁止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九:),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两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
《 《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液化气!其计量、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液化气!钢瓶残?液钢瓶充装液—化气后应进行封口同!。。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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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燃气器具【
第二十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其生产或销售单位!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的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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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的,设备;?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等业务
【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 ,
第二十三!条外市?来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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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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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护》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性,开展:巡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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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分》级审批制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动:火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 (—二)堆放重物或【碾压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 :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 :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
《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 》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
: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或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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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 (二—)拒绝、《。阻碍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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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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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计量表具、》钢瓶、调压器等
】
?
第四十【四条:向汽车?供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加气站【(点)其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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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宜政—〔1:99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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