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
: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韩先聪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和省《政府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
,
?。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 县(含县级市下!同)、安《庆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
,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六—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
《 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设!计程序进行审查【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 ,外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验证、登记【
《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九条新建液化气!贮灌站、管道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室,)、净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要求《其中液化气贮灌【站的储量规模、【配套设?。施还必须符合省、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点、多家经营!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器材和设—备;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抢修》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从事:。管道:液化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其贮气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市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县,、郊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200立方】米
【 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
《第十四条设立—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管许可证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 第十五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在其供气区》域内设立液化气【换气:点,设立换气点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 , :液化气换气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 : (三》)消防器材配齐、】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合格的计《量器具;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需设立》换,气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气换气点
!
第【十七条?对送气上门的送【气员应当加》强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商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自?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的气质、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 (三)制定!用户安全用气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定期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
【
》 (四)燃气设】备操:作、维修、安装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
(】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操作规程;
—
, : ?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 ? (七)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不得向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和!不合:格的钢瓶灌装—燃气不得将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供【应站和换气点—;
】 ,(八)禁止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禁止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九)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两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
《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液化气其计量、】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液化气钢瓶残—液钢:瓶充装液化气后应进!行封口同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章燃气器具
【 第二?十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其生产或销售【单位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的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
!
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的:设备;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等业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第二十三《条外:市,来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护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性开【展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分级审批制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动火》。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 (二《)堆:放重物或碾压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 ?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 》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或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 , : (二)《拒绝、阻碍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 第四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计量表具、》钢瓶、调压器等
!
》 第四十四条—向汽车供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加气站(《点)其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宜政〔1—995〕15—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