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韩先聪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和省政府!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     县(!含县级市下同—。)、安庆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   《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六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 ! 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设计程序进行【审查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    外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验证、登记 【 》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新?建液化气贮灌—站、管道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室)、?净,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要求其中】液化气贮灌站的【储量规模《、配套设施还必须】符合省、《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点、多家《经营: :。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器材和设备!。; 《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抢修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从事管】道液化?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其贮气】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市】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县!、郊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200立方米— 《 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 第十四条设】立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管许可证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  ?   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 : 第十五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在其供气区》域内设立液化气换】气点:设立换气点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     液—化气换气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 (三)消防—器材配齐、有效;】 ?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有合格的计!量器具;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需设—立换气?。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气换气?点, 》 第十七条对送!气上门的送》气员应当加强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商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自!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     (【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三)制《定用户安全用—气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定期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燃气设《备操作、维修、安】装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操作规程;【   —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七)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不得向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和不合格的钢瓶灌】装燃气不《。得将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供应》站和换气点; 】。。     (八)!禁止: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禁止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九)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两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 】 ,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液《化,气其计量、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液化气钢—瓶,残,液钢瓶充装》液化:气后应进行封口【同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燃气器具 — 第?二十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其生产或销售单【位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的—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 》 《 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 ,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的设备;!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等业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 》 第二《十三条外市来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 《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护【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性【开展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分【级审:批制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动火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 ,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 ,  :   (《二)堆放重物—或碾压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    》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   《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   》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 ?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 ,  :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  : ,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 ,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或】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   (二》)拒绝?、阻碍?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 第《四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计量表具《、,。钢瓶、调压器等 ! 》 第四十四条向【汽车供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加气》站(点)其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 :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宜,政〔1?99:5〕15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