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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韩先聪? ,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和省政府!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   ? 县(含《县级市下同)、【。安庆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 第六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 : 《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 《 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设计程序进行!审,查,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  :  外?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验证、》登记 !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新建—液化气贮灌站、【管,道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室)、净》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要求《。。其中液?化气贮灌站的—储量规?模、:配套设施还必须【符合省?、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点、多!家经营 】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器材【和设备;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抢修》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从事管道液化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其贮气!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市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县》、郊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200立方米! ?。 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 》第,十四条设立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管许可证!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   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 第—。十五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在其供气区域!内设立液化气换【气点设立换气点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液化气换气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配齐《。、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合格的计】量器具; 》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需设立换气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气换气点 !。。 ? 第十七条】对送气上《门的:。送气员应当加强【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商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 第:十八:。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自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燃气的】气质、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    》 (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     (三】)制定用《户安全用气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定期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 【 ,    (四)【燃气设备《操作、?维修:、,安装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  ?   (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操,作规程;《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 (七)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不得向】。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和不?合格的钢瓶灌装【燃气不得将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供应站和换气点!。。。; ? , ,    (》八)禁止《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禁止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 (九)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两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 【   《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液化气其计量、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液?化气钢?瓶残液?。钢瓶充?装液化气后》应进:行封口同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章燃气器》具 : 第二《十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其生产《或销售单位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的】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 ! : 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的设备》;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 ?第二十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等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 》 第二十三条外市!来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护【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性开【展巡回?检查 】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分级审!批,制,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动火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   (二)堆【放重物或碾》压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 ,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    《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 :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 :   ?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   ?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 —。 第三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 : ?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或】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     (】二,)拒绝、《阻碍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 第四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计量表】具、钢瓶《、调压器《等 ? 第四】十四条向汽车—供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加气站】(点)其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宜政〔】1995〕1—5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