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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 ,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市:长韩先聪 》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和!省政府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 ? :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 : ,   ? ,县(含县级市下同)!、安庆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 :  :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六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 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设【计程序进行》审查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外【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验证、登记】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新》建液化气贮灌站、管!道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室】)、净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要求其中《液化气贮《灌站的储量》规模:、配套设施》还必须?符合省、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 ?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 》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点、多—家经营 !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器材和设》备;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抢修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从事—管道液化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其贮气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市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县、郊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20?0,立方米 【 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 ?。 ,第十四条设立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管?许可证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     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 第十—。五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在其》供气区域内设立液化!气换气点《设立:换气点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   液化》气换气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配,齐、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合格的计量!器具;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六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需》设立换气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气:。换,气,点 》 第十七【条对送气上门的送气!员应当加强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商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自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燃气的气!。质、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     》(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     (】三,)制定用户安全【用气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定期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 】 , ,  :   ?(四)燃《气设备操作、—维修、安装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    (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操作规程; 【    —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  :(七)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不得向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和不【合,格的钢瓶灌装燃【气,不得:。将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供应站和换气点; !。    — (:八)禁止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禁止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九)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两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 !    《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液化气其计量、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液化!气钢瓶残液》钢瓶充装液》化气后应进》行封口同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燃气器具 第二!十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其生产或销!售单位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的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 》 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的设备;—  》 ,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等,业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 第二十三》条外市来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 ,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护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性开展巡回检查】 —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分级审批制!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动火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 ?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    (二)【堆放重物或》碾压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    》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  《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   》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 :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  ?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   ?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或》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  :  (二)》拒绝、阻碍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第四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计量表具、钢】瓶、调压《器等 【 : 第四十四》条向汽车供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加气站(点)其】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 —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宜政〔—199?5〕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