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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韩先聪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和》省政府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   县(》含县级市下》同)、?安庆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 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设计程序【进,行审查?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   外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验【证、:登记 】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新》建液化气贮灌站、】管道: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室)、净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要:求其中液化气贮灌站!的储量规模、—配套设施还必—须符合省、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点、多家经!营 ?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器材和!设备; 》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抢修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从】事管:道液化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其贮气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市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县—。、郊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200立方米 ! 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 ? 第十四条设立【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管许可证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 ?。   ? 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 第十五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在其供气区域内【设立液化气换气【点设立换气点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   ? 液化气《换气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配齐:、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合格的计量器具!;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六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需设立换气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气换气点 ! , , 第?十七条对《送气上门《的送气员应》当加强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商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自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 ?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燃气的气】。。质、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  :  (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     —(三)制定用—户安全用气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定《期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 】 ,   《 , (:四,)燃气设备》操作、维修》、,安装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     (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操《作规程;  !  :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七)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不得向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和不合格的钢—瓶灌装燃气不得【将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供》应站和换《气点; 【    (》八)禁止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禁止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九)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两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 【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液化气其计【量、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液化气钢!瓶残液钢瓶充装液化!气后应进行》封口同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燃!。气器具 —。第二十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其生!产或销售单》位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的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 — 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的设备;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等业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第!二十三条外市—来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护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性开展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分,级审批制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动火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    》。 (二)堆放重【物或碾压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    》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 ,   《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  ?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    《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 :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或】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    — (:二)拒绝、阻—碍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第四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 ,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计》量表具、钢》瓶、调压器》等 《 》第四十四《条向汽车《供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加气站(点【)其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宜政〔1995〕】。15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