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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市长韩先聪
】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和省政府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
?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
【县(:含县级市下同)、】安庆: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六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
《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
— 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设【计程序进行审查【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外,。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验证、登记
!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新建液化气贮【灌站、?管道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室)、净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要求【其中液化气贮灌站】的,。储量规模、配套设】施还必须符合省【、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点《、多家经营》
》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器材和设备】;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抢修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管道液化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其!贮气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市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县、:郊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2,。00立方米
—
:
》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设立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管许可—证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
, —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 :
第》。十五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在!其供气区域内设立液!化,气换气点《。设,立换气点《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 液:化气换气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 《 (三)《。消防器材配齐、有】效;
—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合格的计】量,器具;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需设立换《气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气《换气:点
!第十七条对送气【上门的送气员应【当加强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商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自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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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燃!气,的气质?、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 , (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 (三】)制定?用户安全用气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定期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
: : (四)燃气!设备操作《、维修、安装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 (—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操作规程;
】 《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七)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不得向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和不合格—的钢瓶灌装燃气【不得将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供》应站和换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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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禁止】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禁】止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 》(九:),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两!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
【 :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液【化气其计量、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液化气钢瓶残液钢】瓶充装液化气后【应进:行封口同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燃气!器具:。
第《二十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其生》产或销?售单位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的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
:
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的?设备;
》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等《业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 :
《第二:十,三条外市来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护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性开展巡回检查【
《。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分级审—批制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动火?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
》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
(二!)堆放?重物或碾《压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 ?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 ?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 ,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 ?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
《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 ?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 《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 , 第三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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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或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 》(二)拒绝、阻【碍,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 第:四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 ?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计量表具、】钢瓶、调压器等
!
第四】十,四,条向汽车供》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加:气站(点《)其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 ,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宜政〔1《995?〕1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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