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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市长韩先聪 !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和省政府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 县(含县级市下】同)、安庆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六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 【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设计程》序,进行审查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 ,     外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验证、【登,记 ? 《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新建液】化气贮灌站、管道】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室)、净!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要求其》。中液化气《贮灌站的储》量规模、配套设施】还必须符合省—、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 :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点、多家经营 】 《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器材和设《备;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抢修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从事管道—液化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其贮气?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市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县、郊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2:00立方米》 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 第【十四条设立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管许可证!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  ?  : 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 第【。十五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在—其供:气区域内《设立液?化气换气点设—立换气点《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     —液化气换气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 (三)消防器【材配齐?、有:效;: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有合格!的计:量器具?;,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需设立换!气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气换气?点 【 :第十七条对》。送,气上门的送》气员应当加》强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商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自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的气质、】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    — (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   《  (三)制定【用户安全用气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定期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  【   ?(四:),燃,气设备?操作、维《修、安装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 :     (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操】作规:程,; 《   ?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  (七)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不得向【。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和不合格的】。钢瓶灌装燃气不【得,将,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供应站和》换气:点,;    】 (八)禁》止,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禁止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 (九)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两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 ,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液化气】其计量、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液化气《钢瓶:残液钢瓶充装—液化:气后应进行封口同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燃气器具— , ,。 第二十《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其生》产或销售单位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的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 【 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的设备;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 第二十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等】业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 第二十】三条外?市来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护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性?开展巡回检》查 ?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分级审》批制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动火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 ,   《  (二)堆—放重物或《。。碾压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   《。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 ?。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  :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    —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或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  (二《)拒:绝、阻碍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第四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 ,  :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计量?表具、钢瓶、调【。压,器等 — 第四十四】条向汽车供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加,气站(点)其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 —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宜政〔1【。995〕1》5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