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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韩先聪 《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和省【政府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     —县(:含县级市下同)、安!庆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    —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 :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 》 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设!。计程序进行审—查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外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验证、登记 【 ,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新建液化气贮灌站】、管道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室)、—净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要求其中【液化气贮灌站—的储量?规模:、配套?设施:还必须符合》。省、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点、》多家经营《 《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器》材和设?备;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抢修》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从事管《道液化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其贮气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市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县、郊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200立!方,米 【 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 : 第十《四条:设立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管许可证《。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   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 第】十五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在:。其供气区域内设立】液化气?换气点设立换—气点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 ,。     液化气!换,气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配齐、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合格的【计量器具;》 ?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需》设立:换气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气《换气点 — 第十七条!对,。送气上门的》送,气员应当加强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商!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自,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的气质、【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    》 (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    (》三)制定用》户安全用气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定期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  【  : (四)燃气设备】操作、维修、安【装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    《 (:。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操作规程】;,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七)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不得!向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和不合格的钢瓶【灌装燃气不得将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供应站和换气点;! ?     (—八)禁?止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禁止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九)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两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 《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液化气!其计量、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液:化气钢瓶残液钢瓶】充装液化气》。后应进行封口同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章燃气器具 第!二十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其》生产或?销,。售单位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的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 ! 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的设备;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等业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 第》。二十三条外市—来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 ,。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护【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性开:展巡回检查 】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分级审批!制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动火: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 ? ,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    (二)【堆放重?物或碾压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 ,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 ?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 :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   》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  :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 《。 ?第三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或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    (》二)拒绝、》阻碍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计量表具、钢瓶、】调压器等 》 《 第四》十四条向汽》车供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加气站(点)其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宜政〔19》95〕15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