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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市长韩先聪 】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和省政府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   县(》。。含县级市下同)【。、安庆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 《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设】计程:序进行审查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 外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验】证、登?记 —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新建液《化,。气贮灌站、》管道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室)、净—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要求!其中:液化气贮灌》站的储量规》模、配套《设施还必须符合省、!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点!、多家?。经营: 》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器材和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抢修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从事管道液化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其:贮气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市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县、郊】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200立》方米 》 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 第十四条—设立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管许—可证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 , 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 — ,。第十五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在其供《气区域内设立液化】气换:气点设立换气点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   液化气换气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   (三)消防器!材配齐、有效; !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合格!的计量?。器,具;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需设立换》气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气换气?点 : : 第—十七条对《送气上门的送气员】应当加强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商: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自?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燃气的!气质、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     (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   ?(,三)制定《用户安全用气—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定期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    【 (四)燃气设备】操作:、维:。修、:安装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     (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操作规【程;:    【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 (:七)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不得向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和不合格的钢瓶灌!装燃气不得将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供应?站和换气点; ! ,  :  (八《)禁止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禁【止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九)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两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 《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液化气《其计量、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液化气钢—瓶,残液钢瓶充》装液化气后应—进行封?口同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燃气器《具 第二十【。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其【生产或销售》单,位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的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的设备; —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等业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 第二【十三条外《市来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护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性开展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分级审批制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动火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 ?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堆放》重,物或碾压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 》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   ?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  :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 , : 《第三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 :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或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    》 (二)拒》绝、:阻碍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第四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计量表具、钢瓶、调!压器等 — ? 第四《十四条向《汽车供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加气站(点)!其,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宜政—〔1995〕15】号)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