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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韩先聪 !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和省》政府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     县【(含县级市下同【)、安庆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 ,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六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 : :。。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 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设计程序《进行审查《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外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验?。证、登记 】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新建:液化气贮灌站、管道!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室)、净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要求其】。中液化气贮灌—站的:储量规模、配套【设施:还必须符合省、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点》、多家经营 — —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器材和设!备;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抢,修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 ,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从事管道《液化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其贮气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市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县,、郊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200立【方米 — 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 第十四条设立!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管许?可证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  《   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 ,。 ? 第十五—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在其供气区》域,内设立液化气—换气:点设立换气点—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     液化气】换气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配齐、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有合?格的计量器》。具;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六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需》设立换?气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气换【气点: 第!十七条?对送气上《。。门的送气员应当加强!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商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自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 :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燃,。气的气质《、,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     (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   (三)制【定用户?安全用气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定期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 !    (》四)燃气设备操作、!维修、?安装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 , (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操作规程》;,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     (七)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不得向【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和不合格的【钢瓶灌装燃气—不得:将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供应站和换气点【;     !(八)?禁止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禁》止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九)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两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 —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液化气其计量—。、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液—化气钢瓶残液钢【瓶充装?。液化:。气后应进行封口同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章》。燃气器具 第二!十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其】生,产或销售《。单位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的?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 ? 【。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的设备;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等,业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 第二十三条—。外市来?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护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性开展巡回检【。查 《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分级:审批制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动火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     (二!)堆放重物》或碾压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 , ,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 , :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   《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 ,   ?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或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   》  (二)拒绝、阻!碍,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 :第四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计量表具、—钢瓶、调压器等 】 《 第四十四条向!汽车供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加气站(点)其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宜政〔1【995〕1》5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