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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韩先聪
!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和省》政府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 县【(含县级市下同【)、安庆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 ,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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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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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 :
:。。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
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设计程序《进行审查《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外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验?。证、登记
】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新建:液化气贮灌站、管道!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室)、净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要求其】。中液化气贮灌—站的:储量规模、配套【设施:还必须符合省、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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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点》、多家经营
—
—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器材和设!备;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抢,修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
,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从事管道《液化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其贮气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市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县,、郊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200立【方米
—
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
第十四条设立!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管许?可证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
《 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
,。
?
第十五—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在其供气区》域,内设立液化气—换气:点设立换气点—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 液化气】换气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配齐、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有合?格的计量器》。具;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六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需》设立换?气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气换【气点:
第!十七条?对送气上《。。门的送气员应当加强!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商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自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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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燃,。气的气质《、,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 (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 (三)制【定用户?安全用气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定期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
! (》四)燃气设备操作、!维修、?安装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 , (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操作规程》;,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 (七)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不得向【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和不合格的【钢瓶灌装燃气—不得:将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供应站和换气点【;
!(八)?禁止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禁》止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九)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两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
—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液化气其计量—。、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液—化气钢瓶残液钢【瓶充装?。液化:。气后应进行封口同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章》。燃气器具
第二!十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其】生,产或销售《。单位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的?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
?
【。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的设备;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等,业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 第二十三条—。外市来?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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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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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护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性开展巡回检【。查
《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分级:审批制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动火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
(二!)堆放重物》或碾压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 , ,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 ,
: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 《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 , ?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或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
》 (二)拒绝、阻!碍,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 :第四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计量表具、—钢瓶、调压器等
】
《
第四十四条向!汽车供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加气站(点)其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宜政〔1【995〕1》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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