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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活动—当事:人,各方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前款【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发!包活动?和,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治州?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建筑市场【。管理执法监察—队,伍,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咨询—服务
【 建筑市《场管理执法》。监察队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市场管理监察工】作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证照】
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超越资质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 】开放自治州建筑【市场自治《州外的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后可以进入自治】州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边疆县1—。0万元?、内地县(市)【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 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州属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县(市)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蒙自】。经,济开发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红河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管!理公:开交易
》 , ?。各县(市)》总,投资:不足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可以直接】发包但应《当选择符合工程要】求,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第八条》 招标投《标实行专家评标自】治州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技,术型、多专》业、权威性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实行量《。化评分分数最高【者中标
【。 有关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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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凡工【程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 , 取得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证书的建设!单位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委:托监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委托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对竣工工程的质!量进行?等级评定核发—等级证书
】 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或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施工《的发包方、》承包方在依》法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工程:廉,政,合同:应当:就承发包双方的廉】政责任、义务及【。相应的惩戒》措施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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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设》计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十四条— 对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节省》建设投资《的有功单位和—人员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节】省投资部分》不低于?。10%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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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达到》。优良等级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施工单位】不,低于建设工程造【价1:%的奖励资金—具体数据由双方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等编制工!程结算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初《审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工程结算未经审定不!得作为建设项目【的决算依据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保修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保《修三:年;:建筑:物,的给排水安装工程保!修一年电气安装【工程保修半年;【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一年;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发包?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处罚
— (一《)未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发包工程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
(!。。。二):直接发包工》程未按规定选择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2%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
》。 (三)发》包工程未《按规定实行》招,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100?0元?200—0元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 (四》)擅自使用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为不!。合,格工程的未按规定委!托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下罚款;
】 (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饰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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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10【000元《的罚款?;
(二!)无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施工【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 ̄【。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10》000?元的罚款;
【 : (三)无—资质证书从》事质量监督、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该,项业:。务收费1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1000!元 ̄2000元【的罚款;
【 (四)—擅自超越《资质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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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在:自治州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故意刁难、拖【延或推诿《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建筑市场》管理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 向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证照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负—责收回所发证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内私人自建自用【的低层房屋建筑【、临时性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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