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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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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活动《当事人?各方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前款【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发包活《动和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治州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建筑市—。场管理执法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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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咨询服务
【 建《筑市场管理执法【监察:队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市场管【理监:察,工作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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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证照
! 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超越资【质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 开放自治州!建,筑市场自治州外的】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后可以进入自】治州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边疆县10!万元、内地县—(市)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州属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县(】市,。)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蒙自经》济,开发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红】河,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管》理,。公开交?易
各县!(市)总投资不足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可以直接发》包但应当选》择符合工程要求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第八条 】招标投标《实行专家评标自治州!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技术型、多专业、】权威性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实行量化评】分分数最高者中标】
《 有关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凡工程《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取【得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证书》的建设单位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委托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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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委托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对竣工工程】的质量进行等—级评定核发》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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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或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施工的发包方】、承包方在依法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工程!廉政:合,同,应当就承发》包双方?的廉政责《任、义务及相—应的惩?戒,措施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设计》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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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节省建设投资的【有功:单位和人员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节省投资部分不【低于10%的—奖励: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达到优良等【级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施:工单:位不低于建》。设工程造价》1%的?奖,励资:金具体数据由双方】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等编制工程结算【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初审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工程结》算未:经审定不《得作为建设项目【的决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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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保修?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保修三年;—建筑物的给排水【安装工程保》。修一年?。电气安?装,工程保修半年;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一年;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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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发包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处罚
— ?(一)未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发—包工程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
《 (二)直接】发包:工程未按规定选择】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2%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
】 (三—)发包工《。程未按规定》实行招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100?0元?20》00元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四)!。擅,自使用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为】不合:格工程的未按—规定委托《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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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饰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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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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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施工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 ̄【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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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资质证书从事!质量监督《、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该项业务收费—1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10》00元 ̄2000元!的罚款;
! (四)擅自超【越资质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五)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在自治】州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故意刁难、拖延或!推,诿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建!筑市场管理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 向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证:照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负—责收回所发》证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内【私人自建《自用的低层》房屋建筑、临时【性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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