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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活动当事》人各方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前款!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发包活动和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治州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建筑市场管—理执法监察队伍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咨询服务 — ,   建筑》市场管理《执法监?察队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市场管理监察工【作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证照 【     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超越资质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 开【放自治州建筑市场】自治州?外的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后可以进入】自治州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边疆县10【万元、?内地县(市)—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   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州属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县(市)【。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蒙【自经济?。开发: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红:河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管理公开!交易 ?     各县(市!)总投资《不足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可以直接发包但应当!选,择符合工程要求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第八条 招标投标】实行:专家评?。标自治州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技术型、多专业!、权威性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实行量—化评分分《数最高者中标  !   有关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凡工程—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   取得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证书的?建设单位《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委【托监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委托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对竣—工工:程的质?量进行等级》评定核发《等级:证,书,     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或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施工的发包方、承!包方在依法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工程廉政《合同应当就承发【包,双方的廉政责—任、义务及相应【的惩戒措施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设《计,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十四!条 对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节省建设投资的【有功单位和人员【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节!省投资部分不低【于10%《。的奖励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达到优【良等级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施—工,单,位,不低:于建设工程》造,价1%的奖》。励资:金具体数据》由双:方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等编制工程【结算: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初审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工—程结算未经审定【不得作?为建设项目的决【。算依据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保【修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保修三年;建筑物】的,给排水安装工程保】修一年电气安装工程!。。保修半年;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一年;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发包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处?罚    — (一?)未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发包【工程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   》  (二)直接发】包工程未按规定选择!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2%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     —(三)?发包:工程未按规定—实行招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10】00元??2000元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 (四)擅自使用】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为不合格工程的未!按,规定委托《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下,罚款;?     (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饰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处罚  —   (《。一)无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10000元的罚!款;    【 ,。(二)无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施工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 ̄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1】000?0元的罚款;— :。    (三)无资!质证:书从事质量监—督、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该项】业务收?费1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1,。000元 ̄2—00:0元的罚款》;     (四!)擅:自超越?资质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五)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在自治州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故意刁难》、拖:延,或推:。诿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建筑市场管—理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    向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证照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负责收回所》发证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内私人自—建自用的《低层房屋建筑、【临时性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