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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活动当事!人各方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前款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发包活动和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 第三条 自治州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建《筑,市场管理执》法监察队伍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咨询》服务:     建筑】市场管理执法监察队!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市场管理》监察工作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证照 《    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超越资质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 开:。放自治州建筑市场自!治州外的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后可》以进入?自治州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边疆县10万元、】内地县(市)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     》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州属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县(!市,)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蒙自—经济:开发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红河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管理公开!交易  》   各《县(市)总投资不】足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  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可以直接发包】但应当?选择符合工程要求】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 第八?条, 招:标投:。。标实:行专:。家评:标自治州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技】术型、多专》业、权威性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实行!量化评分《分数最高《。者中:标,    》。 有关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凡工程》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取得: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证书》的建设?单位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委托监理 !。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委托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对竣—工工程的质量—进行:等级评?定核发等级证书 !    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或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施!工的发包方、承【包方在依法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   工程》廉政:合同应当就》。承,。发包:双方的廉政责任、】义务及相应的—惩戒措施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设计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十四:条 对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节省《。建设:投资的有功》单位和人《员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节省投资!部分不低于10%】的奖励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达到!优良等级《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施工单?位不低于建设—工程造价1%的奖】励资金?具体:数据由双《方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等编制《。工,程结算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初】审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工程结算《未经审定不得—作为建?设项:目的决算依》。据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保修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保?修三年;建筑物的】给排水?安装工程《保修一?年电气安装》工程保?修半年;《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一!年;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发包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发包【工程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  !   (二)直接】。发包工程未按规【定,选择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2%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 】    (三)发】包工程?未按规定实行—招,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1—000元?》2,000元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四)擅自《使用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为?。不合格工程的未按规!定委托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下】罚款;?     (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饰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处【。。罚,     —(一)?无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1—0000元的罚款】; :  : ,  (二)》无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施?。工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 ̄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10000元的!罚款;?     (三】)无资质证书从【事质量监《督、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该:项业务?收费1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100?0元 ̄2000元】的罚款;《 : ,   (四)擅【自超越?。资质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五?),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在自》治州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故意:刁难:、,拖延或推诿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建筑市场管理【。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向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证照【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负,责收回所《发证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内私人自建自!用的低?层房屋建筑、—临,时性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