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环境保护
11.0.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等。
11.0.2 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为:新建燃气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颗粒物—20mg/m3,SO2—50mg/m3,NOx—200mg/m3;在用燃气锅炉,10t/h以上蒸汽锅炉和7MW以上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10t/h以下蒸汽锅炉和7MW以下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颗粒物—30mg/m3,SO2—100mg/m3,NOx—400mg/m3。
11.0.3 联供工程的选址首先要尽量避免靠近噪声敏感功能区。噪声控制可采取控制噪声源、阻断噪声传播等综合治理措施,如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使用隔声罩、消声器、采用吸声建筑材料和隔声窗等。
11.0.4 联供工程的主要噪声源包括通风口、排烟烟囱、泄爆口、冷却设备等,总平面布置应合理规划布局,减少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构筑物、绿化物等对减弱噪声有一定作用,当环境敏感点噪声不能达标时,可设置隔声墙或采取其他措施。
11.0.5 联供工程噪声防治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建议在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尽量选择高效、低噪声、低排放、低振动、低维护的原动机。噪声控制措施可采用隔声罩、消声器等,必要时设置吸声墙面及隔声门窗。
11.0.6 原动机在工作时产生的噪声,通过进、排气口传播出去是污染周围环境的一种途径,在原动机空气进、排气系统中加装消声装置是降低机组噪声污染的措施之一。
11.0.7 联供工程通风系统布置应考虑减少噪声通过进、排风口对环境的影响。当不能满足环境噪声要求时,要在风道上安装消声器。
11.0.8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见表3。
表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注: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库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11.0.9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规定。
11.0.10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3.1.7条的规定。
11.0.11 联供工程的主要振动设备有发电机组、制冷机组、水泵、压缩机等,需要设置隔振基础以减少运行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1.0.12 管道是传播设备振动的途径之一,需要采取适当的隔振措施。通常在管道与原动机、水泵、风机、压缩机等设备连接处设置弹性接头。如安装弹性接头仍不能满足要求,还可设置弹性支吊架。
11.0.13 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规定,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见表4。
表4 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
11.0.14 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对烟囱高度的要求为: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1.0.15 联供工程废水、废油、废气、噪声等污染源情况及控制治理措施,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为最终的环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