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
6》.7.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 ,。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
《 :1)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入侵的区域;!
《
: : 2)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
? , 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
【4,)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6】.7.2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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