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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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
?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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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 1)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入侵?。的区域;
】。
》。 2)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
《 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 : 4:)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
,6.7.《2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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