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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处置:管理: : 第七条 —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订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城[《2005]》2,5号)凡在》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 ,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道、河】。沟,、堤:。防、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 :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    (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  :(四)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的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或《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 , ,。第十条 》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 【 第十一条》 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市市?容处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经批准后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 第十二条 ! 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   (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    (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