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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处置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订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城[2005]!25号)凡在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 ?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道、河沟、堤【防、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 (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 ? ,(四)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的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九条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或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 《 ,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市【。市容处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经批准后《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
第十二条 ! 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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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 (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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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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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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