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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订《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城[2005]2】5号)凡在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 :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道、河?沟、堤防、》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 : :。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 :。 (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 《 (四)《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的: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
— 第九条《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或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市市容处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经?批准后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 (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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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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