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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处】置管理 — ,第七条 》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订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城[200—5,]25号)》。凡在: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 ,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道,、河沟、堤防、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 :  :。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    (四)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的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 !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或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条 ?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市市容处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经批准后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 第十【二条 ? 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   (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   《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