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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市城市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楚雄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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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
楚】雄市城市《管理办法已经楚【雄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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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城《。区(含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事业!管理局和《。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七条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经核实《的市人民政府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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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组织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共同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察、法制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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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 违反前《。款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按照建设具有浓郁!民族风情的现—代化中等生态城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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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楚雄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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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
,第十八条 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动环境卫生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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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划定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管!。理的:工作
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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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 (一) 包卫生负!。责划定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做到地面》无,烟,蒂、纸?屑、:瓜果皮核、》污水、?污物、?杂草、?废,弃物;墙面、门【窗、招牌、橱窗【、陈列?样品、广告标志、灯!饰、雨蓬、阳—。台,等无积尘《杂物、无乱挂—乱贴:、乱刻乱画、残缺破!损;炊烟污水—不得向?街面:排放和泼洒;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劝阻和举报
! :(二:) 包绿化》负责划定责任—区内的绿化管—理负责?本单位所属花草树】木的养护在责—任区内不得》占用或损《毁,责任区内的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在行!道树上晾晒衣—物、吊挂物品;【不得在?行道树和《。绿地周围倾倒污【水污物、焚》烧,废,。弃物对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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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包秩序负责划【定,责,任,区内的?秩序维护临街门店】不得出店经》营,不得堆放、吊—挂、设?置、:搭,建有碍市容》的物品、牌匾和设施!不,。得在临?街面摆放灶》台不得在门前—擅自:。摆摊设点、停放【。各种车辆维护市政】、,公用:、环卫设施的—。完好和整《洁发现有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或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和举报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责任单》。。位,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专业作业—部门履行
第二十!。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 (一)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当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
(二)“】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和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部门主管城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事业行政部【门应与城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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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年度与!。辖区内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责任书签订》后报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门:前三包”管》理和奖惩
》
?(一:。)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城区乡?(镇)人民政府【 “门前三》。包”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
?。(二)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社区“门《前三包”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 (三)各社区【应加强对“门前三包!”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门前》三包”?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按照标】准要求对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实行动态巡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竞赛?评比、考《。核奖惩等对》拒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可以?建议年终不得参与文!明单位?评比和?其他先进评选;已】被评定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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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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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 (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六)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装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九!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
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和人行道平】整街沿石、无障【碍设施完好;
【。
, (二)人—行天桥整洁》、完好;
】(三)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箱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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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
》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
第三《十四条? 未经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
?。
:。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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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临—街建筑?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整洁】、美观有围挡—设施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 , (二)道路—平整、畅《通、:无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
》 , (:三)垃?圾及时处理不—乱堆乱倒;
—。
(四)建【筑施工尽量》安排:在,白天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小:噪声;
《。
?(,五,)符合卫生标准;
!
?。(六:。。)作业人《员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七):作业人?员临时宿舍》牢固宿舍内整洁【通风不得设通—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八)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工地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 (二)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 (三)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按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醒目的标牌包括施!工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责任牌—、安全?纪律: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技术》措施牌、防》火责任?牌、文明施工措施牌!、现场?总平面图
】建筑施工现场的沟、!槽;坑土石方工程的!开,挖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施!工
禁止【。搭设竹木脚手—架搭设超高层—钢管脚手架、挑【架、整体提升架、挂!架等应当有技术【方案和防坠落—、防倾斜《。安全装?置,
第四节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单位】或居:民个人利《用建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设【置、悬挂《、绘制、张贴以【及散发的商业性、非!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第四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
(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第四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规范设置
》
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和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五】节 标?语和宣?传品
第》四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
(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拆除—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街道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广告
【 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夜景照》明
第四十六【条 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第四】十八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一》节 清扫《保洁
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
第五十一】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五十二条【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
!。
, 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五十四?条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设置沉淀池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
第五十五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
第:五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 ,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市区内《和公共场所放养【家禽、家畜
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
本市》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公共【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五十》九条 ?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采:取妥善解决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第六《。十一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按规定处置
—
第六?十二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的槽》帮应当牢固、无破】损挡板严密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流《体货物?应,。当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
第六—十三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房和垃圾《桶
第《。六十:四条 厕所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
第:六十五?条, 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泔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收集、清运》集中处理
】泔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运输泔水《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
》 鼓励自建—泔水处理设施实现】泔水的综合利—用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
建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 , 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公共厕所》的建设和《改造提倡《建设高标《准的环保《型公共厕所
—
第六十《八条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六,十九条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七—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七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七十一条 】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保】持城市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在当天《清理完毕
【 城:市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按前款!规定负责维护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 ,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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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七!十五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八章》 罚 则《
第七《。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未更换或—维修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二款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违反临街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根据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根据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根》据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施工企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第四—款规:定的:根据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情节严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未按—批准的要求、期【限设置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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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违反标语《和宣传品《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并《处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或?恢复原状没收散【发、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清《扫保:洁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罚】款
?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或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垃圾等?废弃物?收集:。、清运和处》理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六十一—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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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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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盗窃: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项的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第四、五项—的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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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本办法》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拒绝:、阻碍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九条 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楚雄【。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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