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楚雄市城市!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楚雄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
—。 楚:雄市城市管理—办法:已经楚雄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城区(含【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事《业管理局和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
第六条 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七条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经核实的市—人民政府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组织】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共同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察、法—制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
第十四条 按照】。建设具有浓郁民族】风情的?现代化中等生—态城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楚雄!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
第十八条 —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动环境【卫生产?业的发展
》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划定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管理的?工作
《 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一) 包卫生【负责划定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做到地面无》。烟蒂、?纸屑、瓜《果皮核、《污水、污《物、杂草、废弃物】;墙面、门窗—、招牌、橱》窗、:陈列样品《、广告标《志、灯饰、雨蓬【、阳台等无》积尘杂物、无—乱挂乱?贴,、乱刻乱画、残【缺破损;炊》烟污水?不得向街面排放和】。泼洒:;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劝:阻和举报
— (二) —包绿化负责划定责】任区内?的绿化管理负—责本:单位所属花草—树木的?养护在责任区—内不得占用或损【毁责:任区内的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在行》道树上晾晒》衣物、吊挂物品;不!得,在行道树和绿地周围!倾,倒污水污《物、焚烧废弃—物对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
—(三) 包》秩序负责《。划定责任区内的【秩序维护临街门【店不得出店经营不得!堆放:、吊挂、设置、搭建!有,碍市容的物》品、牌匾《和设施不得在临街面!摆放灶台不得—在门前擅自摆—摊设点?、停放各种车辆维护!。市政、公用》、环卫设施的完好】和整洁发现有—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或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和举报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责任《单位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专业作业部门【履行
第二—十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
(《一)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当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
(二—)“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和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部门主?。管,城,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事业行!政,部门应与城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 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年度:与,辖区内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责任书签—。订后报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门前三包”—管理和奖惩
—。
(一)—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城区乡(镇】)人民?政府 “门前三包”!。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
: (二?)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社区《“门前三《包”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 (三)各社区【应加强对“门前三】包”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门前三【包”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按照标准《要求对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实行动态巡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竞?赛评比、考核—奖惩等?对,拒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可以建议《年终不?得参与?文明单位评》比,和其他先进评选;已!被评定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
第四章 城市容貌!
,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 (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 (六)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装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九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道路】路面和人行道平整】街沿石、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人行天桥》整洁:、完好;《
(三—)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箱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经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
!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
第三!十,。四条 未经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
: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节 临街建筑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安全、整洁【、,美观有围挡设—施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道路平整、畅通、无!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
(【三)垃圾及时处【理不乱?堆乱倒;
》
(《四):建筑施工尽量—安排在白天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小噪声;】
(五)【。符合卫生《标准;
— ,(,六)作业人员—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
(《七,)作业人员临—。时,宿舍牢固宿舍—内整洁通《风不得设通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
(《八)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工地》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二:)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 (:。三)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按—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醒目的!标牌:包括施工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责任牌、!。安全纪?律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技术措施!牌、防火责任牌、文!明施工措施牌、现场!。总平面图《
《建筑施工《现场:的,沟、槽;坑土石【方工:程的开挖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施?工
》禁止:搭设竹木脚手—架,搭设超高层钢管脚手!架、挑?架、整体提升—架,、挂架?等应当?有技术方案和防【坠落、防倾》斜安全装置
第】四节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单:位或居民个人利用建!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设置、悬挂》、绘制、张贴—以及:散发的商业性、非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第四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
(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第四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规《范设:置
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和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
第:五节 标《语和:宣传品
第四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
(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拆除
【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街道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广—告
《 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夜景照明
—。
第四十六条 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
第四十七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第四十八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
第五《章 环境卫生
【
第:一节 ?清扫保洁
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
第》五,十一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五十二条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
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五十四—条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设】置沉淀池《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
第:五十:五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五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市区内!和公:共场所放养家禽【、家畜
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本市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公共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
第五十九条— ,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采取妥【。善解:决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
第六十一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按规定?处,置
:
第六?十二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的槽帮应当牢固【、无破损挡》板严密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流体货物《应当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
第【六十三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房和【垃圾桶
第六【十四条 《厕所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六!。十五条 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泔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收集、《。清运:集中处理
泔!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运!输泔水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
? 鼓励?自建泔?水处理?设施实现泔水的【综合利用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建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公共厕所!的建设和改造—提倡建设高标准【。的环保型公共—厕所
第六十八】条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六十九条!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七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
第七章 城—市绿化管理
—
第七十《一条 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保【持,城市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在当!天清理?完毕
城市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按前款《。规,定负责维护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
,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
,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七十五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八章? 罚 则《
第七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未更换或维修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第,。二款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违反临》街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根,据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根据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根据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施工》企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第四—款规:定的:根据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情:。节,严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未按批准的要求【、期:限设置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标语和宣》传品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并处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或恢复原】。状没:收散发、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清扫保洁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或》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四条 【违反垃圾《等废弃物《收集、?清运和处理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六十一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盗窃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六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项的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四、五项的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的】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七条 拒绝!、阻碍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九条 城市公共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楚雄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