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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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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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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资金来源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是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 ?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
》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 —。 (五)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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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跟【踪审计监《督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审:计机关联系并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
》第,六条 ?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 ,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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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
: :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委托机关!审定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分,工审计?
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管理项】目,
—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征得审计机!关同意后自》行安排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其结《。果,送审计机关复—核认可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
》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
?。 ,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 ,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
《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金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 (十一《)项:目各项税费计—缴情况;《
》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
《。 ,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
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审计申报—制度符合审计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对不《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审计;在】。。下,。。达审计通知书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实施期限《对建设?。单位超过时限—未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建设—项,目价款支付单位【暂停: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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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相:关资料 《
? ?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有:关各方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对不?能如实、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的—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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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选择
【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保留?。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的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在审】计后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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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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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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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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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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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移送》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限处理机关对违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对不?讲诚信、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规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审!。计机关?应将: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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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二)—隐蔽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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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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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市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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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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