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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资金?来源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是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 】。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   【  (五)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跟踪【审计监督工作—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审?。计机关联系》并,。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 : 第八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  ?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委托机关审定 ! , 第【九,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分】工审:计    — 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管理!项目    【 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征得审计机—关同意后自行—安,排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其结果送《审计机关复》。核认可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   ?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  :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金情况;【  》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    》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    《(十一)项目各【项,税费计缴情况;【 ? ,。。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 :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 ,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 , ,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 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审计申报《制度符合审计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对不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审】计;在下达审—计通知?书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实》施期限?对建设单位超—过时:限未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建设项】目价款支付单位【暂停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   》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相关资料【 《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有关各方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对不能如实、】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的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选—择 》。 ,。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保留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的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在!审计后结清 !。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 , 第十七条 】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     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移送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限处理机关对违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对不》讲诚信、《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规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审计机关】应将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二》)隐:蔽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市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