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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 二○《。一○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资金来源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是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
【。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 (—五,)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 ,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跟踪审计监督工!作 ?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审—计机关联系并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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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
!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委托机关【审定 ?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分工审计】
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管理项目《
,
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征得?。审计机关《同意后?自,行安排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其结:果送审计《机关复核认》可
—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 ,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金情况;
! :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
—。(十一)项目各项税!费计缴情况;—
— ,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
: ,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 ,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
》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审—计申报制度符合【审计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对不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审计;在下达审计!通知书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实—施,期限对建设单—位超过时限未—。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建:设项目价款支付单】位暂停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相关!资料 《
,
《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有关—各方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对不能如实、】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的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选择 】
: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保留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的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在审《计,后,结清 《
第十六条】 ,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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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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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 , ,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移送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限处理】机关:。对违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讲】诚信、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规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审,计机关应将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审计!。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 (二—),。隐,蔽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
,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市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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