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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 二《○一○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 ,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资:金来源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是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  》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     【。(五)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跟踪】。审计监督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审:计机关联系并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  :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 !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委托《机关审?定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分工!审计    【 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管理项目】 :    《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征!得审计机《关同意?后自行安排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其结?果送:审计机关复核认【可 —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  :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 , ,   ?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金情况; !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    — (十一)项—目各:项税费?计缴情况《; 《。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 : , 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审计申报】制,度符合审计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对不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审计【;在下达《审计:通知书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实施期》限对建设单位超过时!限未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建《设,。项目价款支付单【位暂停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 ,。 ,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相关资料 !  《。  :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有关各《方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对!不,能如实?、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的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选择 】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保:留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的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在审《计后结清 【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   ?  :。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 ?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 ?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移送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限处理机关对违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讲诚信!、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规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审计机关应将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审计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    (二)隐】蔽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市:。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