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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资金来【源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是】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 :   ?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 】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   ?。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    《 (:五)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 ,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跟】踪审计监《督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审计机关联】系并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  :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 【 第八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委托机关—审定:。 】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分工:审,。。计   》  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管理项目】     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征!得审计机《关同:意后自行安排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其《结果:送审计机关复核【认可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 《。。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    《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   ?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金情》。况;   】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   (十》一)项目各项税【费计缴情况》。;  —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   ?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   《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审》计申报?制度符合审计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对不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审计;?在下达审《计通知书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实施期限】对建设单位》超过时限《未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建?设项目?。价款支付单位暂停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   ?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相关资料 — :   ?。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有关各方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对不能如实—、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的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十四条 【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选择 !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保留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的》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在审?计后结清《 , ?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 ?    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 ,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移送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限处!理机关对《违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讲诚信、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规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审!计机关应将》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二)隐蔽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  :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市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