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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资金来源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是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  :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  —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 :     (五!。)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 第四条 !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 ,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跟踪审计监督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审计【机关联系并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 : ,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 ,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委?托机关审定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分工审计    ! 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管理【项目     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征得审计】机关同?意后自?行安排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其结果送《审计机关《复核认?。可,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   》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 :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  :  :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   ?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金情况》; :  《。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 : ,    (十—。一,)项目各项税—费计缴情况; !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  《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  :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 :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 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审计申—报制度符合审计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对不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审》计;:在下达审计通知书】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实施期限对建设!单位超过时限未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建设项目价!。款支付单位暂停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相:。。关资料   !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有关各方《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对—不能如实、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的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选【择 》 第十五》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保留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的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在审—计后结清 》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 ,   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 :。 :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 ! , ?第二十三条 —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移送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限处】理机关对违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讲诚信、》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规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审】计机关应将》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审—计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二)隐蔽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市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