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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 (2》0,05年8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九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     》(一)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或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组织或者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行业负责【各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造价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者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项目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的应当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等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第七条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由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条 《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工程:招标标?底(拦标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者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编制具体—由具:备编制造价》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 ,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拦标价)时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 第九条 】 招标工程的计价】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计价规定【    》 州、县(》市):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项目工程【类别、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的监:督 第十条 】 招:标工程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中标价确定合【。同价 《    招标—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   凡国》家投资?县(:市,)级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州级《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工程所在地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各自!的行业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  :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中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 ,   (三)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前款(一)【、(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将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三十》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二,十日、竣工结算的】审查不得超过六【十,日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期限延!长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应当?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虚假的工程签!证不得?编制虚假《的工程监理》报告由此《造成工程造价的【不良:结,果,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应当根据现行财】会制度?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实行下列》资质、资格管理【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三—),州,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本!。州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需【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咨,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托!书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用?其,资质进?行业务活动 — 第二十条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接业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应当使用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封面【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者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一—。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注:明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既编制招标【标底(?拦标价)预算—又编制投标预算【。;不得在同一—个项目中《为二个(《含二个)《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投标预算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不得?有意抬高或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者降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或》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中有关计》价失误的责任—认定:标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从业行为准则!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 ,    严》禁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价等《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6?0日内?给予必要的》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在招投标中有争】议,的招:标标:底(拦标价)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 第二十九—。。条 : 对擅自超标建设的!业主由财政部—门停拨?建设工程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