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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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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九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一)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 (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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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或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组织或者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行:业负责各《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造价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者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项目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的应】当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等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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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由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条 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工程招标】标底(拦标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者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编—制,具体由具备编制造】。价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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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拦标价)时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
第九!条 招《标工程的计价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计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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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项】目工:程类:别、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的!监督
》第十条? 招?标工程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中标价确】。定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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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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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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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国【家投资县(市—)级: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州级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工程所在地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各自—的行业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中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 (三)》。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前款(一)!、,(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将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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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三十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二十日、《竣工:结算的审查不得超】过六十日《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期限:延长: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
: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应当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虚《假的:工,程签证?不得编制《虚假的工《程监理报告由此造】成工程造价的不良结!果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 竣工决算应当根】据现行财《。会制度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实行下《列资质、资格—管理
》 ,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 (三—)州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本,州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需】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咨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托书【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用?其资质?进行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接业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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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应当?使用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封面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者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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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一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注明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既编制招标标!底(拦标《价)预算又》编制投标预》算;不得在同一个项!目中为二个(含二个!)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投:标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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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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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不得有意抬高【或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者降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或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中—有关:计价失?。误的责任认定—标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从《业行为准则》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 , 严禁》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价—等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60日内给予【必要的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在招投!标中有?争议的招标标底【(拦标价)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超标建设的业—主由财政《部门停?。拨建设工程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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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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