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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8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九?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一)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 :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或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组织或》者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行业【负责各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造:价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者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项目: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的应当】。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等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由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 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工程招》标,标底(拦《标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者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编制具《体由具备《编,制造价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拦标【价)时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 ? 第?。九条 ? 招标工程的计价】。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计价规—定     【州、县(《市,)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项目工程类别、!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的监督 》 第十条 招【标工:程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中标!价确定合同价— ,   ? , 招标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  凡国家》投资县(市)级【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州级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工程所在!地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各自】。的行业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中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  :。 (三)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前【。。。款(一)、(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将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三十】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二十日、《竣工结算的审查【不得超过六十日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期限延长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应当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虚假的工程签证【不得编制虚假的工程!监理报告由此—。造成:工,。程造价的不良—结果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应当—根据现?行财会制《度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实行下列!资质、资格管理 】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三)—州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本州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需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咨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托书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用其【资质进行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接业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 第二十一条 ! 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应当使用【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封面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者】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一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注明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既编制招标》标底(拦标价)【预,算又编制投标预算】;不得在《。同一个项目中—为二个(含二个)】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投标》预算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不【得有意抬高或—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者降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或】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中有关计价失误】的责:任认定标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从,业行为准则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严禁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价!等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60日内给予必要的!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在招投标中!有争议的招标标【底(拦标价)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超标建设的业主由财!政,部,门停拨?建,设,工,程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