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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8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九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20?05:年8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一):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或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组!织或者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行业》负责各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造价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者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项目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的应当?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等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 第七条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由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条 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工程招》标标底?。(拦标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者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编制具体由具备】编制造价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拦标!价)时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 : :第九条 》招,标工程的计价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计价】规定 ?   ?  州、《县(市)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项目工程类!别、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的监《督 第十条 !。招标工?程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中【标价确定合同价【 :   ? 招标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    凡国家【投资县(市)级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州级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工程所在地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各自的行业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中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三)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前款(?一)、(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将《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三十?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二十!日,、,竣工结算的审查不】得超过?六十日?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期《限,延长: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应当!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虚假的—工程签证不得编制】虚假的?工程监理报告由此造!成工程造价的—。不良结果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应》当根据现《行财会制度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 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实行下列—资质、资格管理【 , ,。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  :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三)州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本州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需—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咨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托书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用【。。其资质进《行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接业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应当使用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封面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者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专用章 》。 第二十二条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一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注《明,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既编《制招:标标底(《拦标价)预》算又编制投标预【。算;不得在》同一个?项,目,中为二个(含二【个)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投—标预算? ?第二十四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 第二十《六条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不得有《意抬高或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者】降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或【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中有关—计价失误的责任认定!标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从业行为准则】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   严禁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价等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60日内给予】必要的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在招投标中有】争,议的招标标底—(拦标价)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 对擅自超标建【。设的业主《由财政部门停拨建设!工程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