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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 (:2005年》8,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九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2005年8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一)?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 ,   《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或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组织】或者:。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 ?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行】业负:责各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造价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者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项目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的应:当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等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由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工:程招:标标底(拦标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者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编制】具体由具备编—制造价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拦标价)时—。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 第》九条 招标工程】的计价?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计价规定》 :    州》、县:(市)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项目工程!类,别、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的监督 【 第十条 招标!工程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中标价确定合同价! :    《招标: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  : ,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凡国家!投资县(市》)级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州》级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工程所在—地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各:自,的行业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中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三)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前?款(一)、(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将?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三—。十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二十:日、竣工结算—的审查?。不得超过六十日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期限延长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应当!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虚假的工程签!证不得编《制,虚,。假的工程监理报告由!此造:成工程?造价的不良结果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 竣工决算应—当根据现行财会制】度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实行下列】资质、?资格管理 【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 (:三)州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本—州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需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咨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托书: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用其资质进!行业务活动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接业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应,当,使用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封面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者!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专用章 !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一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注明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既编】制招标?标底:(拦标价)预—算又编制投标—预算:;不得?在同:一个项目《中为二个(含二个)!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投标预算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不得有意抬高!或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 《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者降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或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中—有关计价失误的【责任认定标准予【以通报批评》 ,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从业行为准则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   严《。禁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 第】二十八条 》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价等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60日!内给予必要的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在招:投标中有争》议的招标标》底(拦标价)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超标建》设的业?主由财政《部门停拨建》。设工程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 第三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