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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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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九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2005年8—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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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一)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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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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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或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组织或者—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行业《负责各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造价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者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项目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的应当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等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 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由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条 —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工,程招标标底(拦标】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者》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编制具体由!具备编制造价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拦标价)时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
第九条! :招标工程的计—价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计【价规定
】 州、县(市—)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项,目工程类别、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的监督—
?第,十条 招》标工程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中标价确定—合同价
【 招标《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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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 凡国—家投资县(市)级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州级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工程【所在:。地,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各自的】行业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中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 (三)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前?款,(一)、(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将】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三!十,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二十日、!竣,工结算?的审查?不,得超过六十日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期限》延长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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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 ,第十六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应当【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虚假!的工程签证不得编制!虚假的?工程监理报告—。由此造成工程造价的!不,良结果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应当根据【现行:财,会,制度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实行下列资质、资!格管理
【 :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三)》州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本州【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需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咨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托书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用其资质进行业!务活动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接业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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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应当【。使用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封面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者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一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注】明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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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既编制招—标标底(《。拦标价)预》算又编制投标预算;!不得在同一》个项目中《为,二个(含二个)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投标预!算
第二十【。四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不得【有意:抬高:或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者!降,。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或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中有关计价—失误的责《任认定标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从业】行为准?则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 严《禁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
: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价【等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60日内给予必要的!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在招投标【中有争议的》招标标底《(拦标价)》。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超标建设》的业主由财政部【门停拨建设》工程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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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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