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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 (2005】年8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九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一)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或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组织或—者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行业】负责各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造价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者?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项—目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的应当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等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 第七条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由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条 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工】程招标标底(拦标】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者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编制具《体由:具备编制造价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拦标价)时】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 】 第九条 招】标工程的《计价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计价规定 】 ,   州、县(市】)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项目工程】类别、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的监督 ! 第十条《 , 招标工程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中《标价确定合》同价:   《  招标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  : ,。  凡国家投—资县(市)级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州级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工程!所在地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各自的行业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中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三):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前款【(,一)、(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将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 】 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三十》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二十?日、竣工结算的【。审查:不得超?过六十日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期:限,。延,长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应当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虚假?的工程签证》不得:。。。编制虚假的工程监理!报告由此造》成工程造价》。的不良结《果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 竣工?决算应当根据现行财!。会制度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实行下!列资:质、资格管理—   —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三:)州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本州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需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咨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托书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用其资质!进行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接业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 第二十一条 【 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应当使用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封【面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者?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一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注,明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既编制招标标底】(拦标价)》预算又编制投标预】算;不得在同一个】项目中为二个(【含,二个:)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投标预算【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不得有—意抬高或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者降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或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中有关!计价失误的》。责任认定标准—。予以:通报批?评 :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从业《行为准则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 ,    严禁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 《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价等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60日内】给予必要的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在招投标中有争【。议的招标标底(拦标!价):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超标建设的业【主由财政部》门,停拨建?设工:。程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