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8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九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2005年—8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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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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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一)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 ,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 (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或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组织或者《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行业负责各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造价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者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项目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的应当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等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由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条 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工程【招标标?。。底(拦?标,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者》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编制具体《由具备编制造价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拦标价?)时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
》第九条 招标工】程的计价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计?价规:定
州】。、县(?。市):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项目工程类别、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的监督
【 第十?条 : 招标工程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中】标价确定合》同价
】招标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
》凡国家投资县—(市)级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州级—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工程所在地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各自的行业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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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中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 (三)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前款(一)】、(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将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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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三十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二十日、竣工结!。算的审查不得超【过六十日《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期限延】长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应当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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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虚假的工程【签证不得编》制,虚假的?工,程监理报告》由此造成工程造价的!不良结果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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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应当根据现行财!会,制,度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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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实行《下列:资质、资格管—理
【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三)州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本州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需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咨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托书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用其资《质进行?。。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接业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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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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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应当使用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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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者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一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注?明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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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既《编制:招标标底(拦标【价)预?算又编制《投标预算《;不:得在:同一个项目中为【二个(含二个)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投标预算
【第二十?四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不得有意抬高或【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者降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或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中有关计—价失误的责任认定标!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从业行为准【则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 严禁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价等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60:日,内给予必要的—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在?招投标?中,有争议的招标—标底(拦标》价,)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超!标建:。。设的业主由》财政部门停拨建设工!程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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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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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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