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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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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九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一)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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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或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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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组】织或者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行业负责【各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造价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者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项目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的应【当,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等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由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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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工程招标标底【(拦标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者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编制具体由具备!编制造价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拦,标价:。)时:。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
第九】条 招标工—程的计价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计—价,规定
州!、县(市)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项—目工程类别、—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的监督
】第十条 招—标工程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中标:价确定合同价
! ,。 招标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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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国家投《资县:(市:)级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州级【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工程所在地—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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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各自的行—业,。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中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三)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前款(一)、—。(,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将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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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三!十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二十日、竣工结!算的审查《不得超?过六十日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期限】。延长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应当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虚假的工程签证不得!编制虚假的工—程监:理报告?由此造成工》程造价的不》良,结,果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应当根据现行—财会制度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实【行下:列资质、资格管【理
》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三)【。州,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本!州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需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咨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托书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用其资?质进行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接业》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应当《使用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封面?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者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一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注明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既编制招标标底!(拦标?价)预算《又编制投标预算【;不得在《同一个项目中为二个!(含二个)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投标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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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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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不得有意抬高【或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者降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或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中【有关计价《失误的责《任认定标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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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从业行—为准则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严禁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价:等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60日内给予必要的!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在?招投标中有争议【。的招:标标:底(拦标价)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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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超标建设的》业主由财政》。部,门,停拨建设《工程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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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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