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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8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九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一)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或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组织《或者咨询服务机构 ! 第四《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行,业负责各《。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造《价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者】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项目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的应—当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等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由: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工程招?标标底(拦标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者: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编制具】体,由具备编制造—价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 ,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拦标价)时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 !第九条 招—标,。工程的计《。价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计价规定!     州、县!。(市)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项目工程类】别、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的监!督 《第十:条, , 招标?工程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中标价《确定合同《价     【招标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     凡国家投!。资县(市)级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州》级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工《程所在地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 第十二条 【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各】自的:行业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中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   (《三)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前款(一)、(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将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三十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二十日》、竣工结算》的审查不得超—过,六十:日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期限延长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应当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虚假》的工程签证不得编制!虚假的工程监理【报告由?此造成工《程造价的不良—结,果,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应当根据现行】。财会制度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实行下列资—质、:资格管理 【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    (三)州】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本【州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需: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咨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托?书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用】其资质进行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接业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应当使用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封》面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者【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专用章 《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一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注明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既编制招【标标底?。(拦标价)预算又编!制投标预算》;不:得,在同一个项》目中为二个(—含,二个)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投《标预算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不得】有意抬高《或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者降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或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中有关计价失【误,的责任认定标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从业行为准】则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 严禁?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 ? 第二十《八条:。。 ,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价等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60日【内给:。予,必要的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在招投—标中有争议的招【标标底(拦》标价)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超标建设的业主!由财政部门》停拨建设工程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