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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 (20—。05:年8:。。。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九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20?。05年8《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  (?一,)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或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组织或者!咨询服务机构 】 第四?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行业负【。责各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造!价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者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项目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的】应,。当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 《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等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 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由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工程:招标标?底,(拦标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者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编制!具体:由具备编《制造价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拦标价)时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 》 第九条 招标工!程的计价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计价规—。定   》  州、县(市【)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项目工程类—别、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的监》督 《第十条 招标工程!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中标价确定合同价】。   《  招标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 凡国家投资县(市!)级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州【级,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工】程所在?地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各:自的行业《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中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    (三)【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前—款(一)、(—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将—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三十—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二十》日、竣?工结算的审查不得】超,过六十日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期限》延长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应当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 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虚假的工程签证】不得编?制虚假的工程监理报!告由此造成工程造】价,的不:良结果?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应当—根据现行财》会制度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实行《下,列资质、资格管理 !。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     (三)州!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本州: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需!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咨?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托书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用其《资质进?行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接业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 :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应当使用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封面:  ?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者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专:。用章 ?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一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注?明,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既编制》招标标底(拦标价)!预算又编制投标【预,算;不得在同一【个项目中为二个【(含二个)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投,标预算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不得有》意抬高或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者降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或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中有关计《价失误的责》任认定标《准予以通报批评 !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从【业行:为,准,则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    严》。禁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价等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60日内给予必!要的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在招投标中有争议的!招标标底(拦标【价)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 对擅自《超标建设的业—主由财政《部门停拨建设工程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