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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8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九【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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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一)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 :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 :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或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组织或》者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行业负责—各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造价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者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项目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的应【当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等】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 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由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工】程招:标标底(拦》标,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者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编【制具体由具备编制造!价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拦标价《)时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
【第九条 招标【。工程的计价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计》价规定
》 ? 州、?县(市?)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项目工?程类别、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的监督
【。第十条 》招标工程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中标价确定合【同价
— 招标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 凡国家投—资县(市)级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州级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工程所在地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 第十二条 —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各自的【行业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中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三)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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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前款(一)、(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将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三十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二十日、】。竣工结算的审查【不得超过六十日【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期限延长】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应当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虚假的工程签证【不得编制虚假的工】。程监理报告由此【造成工?程造价的不良结【果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应当根据现行财会!制度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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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实—行下列资质、资格】管理
】 ,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 ,(三)州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本州!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需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咨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托书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用其资质—进行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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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接业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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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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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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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应当使用】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封面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者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一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注明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既编制招》标标:底(拦标价)预算又!编制投?标预算;不得在【。同一个项目》中为:二个(含二个)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投标!。预算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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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不得—有意抬高《或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者降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或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中有关计价失误】的责任认定标准【予以通报批评
】 第二十七条 【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从业行为准则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 严《禁,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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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价等【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60日—内给予必要的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在招投标中有争】议的:招标标底(拦—标价)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超《。标,建设的业主》由财政部门停拨建设!工,程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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