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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8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九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 2005年8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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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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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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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或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组!织或:。者咨询服务机构
! 第四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行业负《责各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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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造价—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者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项】目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的应—当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等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由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工程招标标底(【拦标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者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编制:具体由具备编制【造价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拦—标价)时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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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招标工程—的计价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计价规定《
《 州、县》(市)?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项目工程类】别、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的监督【
第十条 【 招标工程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中标价确定合同【价
招】。标,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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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 凡?国家投资县》(市)级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州级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工程:所在地?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各自的行业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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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中,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 , (?三)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前款?(一)、(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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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将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三?十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二】。十日、竣《工结算的审查不得超!。过六十日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期限延长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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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应当?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虚假的工程!签证不得《编制虚假的工—程,监理报告《由此造成工程造价的!不良结?果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应【当根据现行》财会制度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实】行下列资质、资格】管理
【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三,)州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本?州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需】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咨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托书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用其资质进行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接业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应当使《用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封面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者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专用章《
: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一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注明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既编制招标【标底(拦标》价):预算又编《。制,投标预算;不得在同!一个项目中为二【个(含二个)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投标预算!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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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不得有意《抬高:或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者降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或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中》有关计价失误的【责任:认定标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从业行】为准则?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 严禁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
第二十八条 !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价等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60日内】给予必要《的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在招投标》中有争议的》招标标底(拦—标价)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超标建设的业主由财!政部门停《拨建设工程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
第三十条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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