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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 】3 号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特色规划《的管理突出彝族建】。筑文化和山水园林】城市特?色传承历史、保【护,文化、形成地方特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其他:需要:作特:色,规划控制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特色是指—以,突,出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地方民族建筑特!色等多元文》化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     】城乡特色规划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为保】障民:族、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历史建筑文脉和自然!。景观在?一定区域的有效体】现而制定的专业规】划,  ?   ?彝族建筑文化是指建!筑规划布局、建【筑群:落、单体建筑的【外装饰体《现彝族?建筑文?化特征 第四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一)规划先行】的,原则;     !。(二)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多,民族建筑文化并存的!原则;  —   (三》)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 (四)以历史文脉!为背景保《护为主、开发适度的!原则;     !(五)彝族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和生活!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    (六)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特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特色规划工】作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和】管理工作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文化!。。、旅游、卫生、环】保、民族、》。宗教、消防、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倡导、—鼓励:研究:机构、设计单—位对:彝族:建,筑文化?的表现形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广告经营、施!工方法等进行研究】促进彝族建筑文化的!创新发展 —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农村建设《中应当结合特色【规划合理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体现!民族特色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 第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划定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     !核心控制区域包括】体现彝族文》化特色?的广场、站场、【主街道、景点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区等   ! , 环境协调》区域包括与核心控】制区域相邻对核心】控制区域的风貌【有重:大影响以及》与核心?区域通视的区域等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城市—特色的保护、开【发要求;《 , ,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控制】范围;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四)整治建(【构)筑物的界线【。、范:围,;     【(五:)水系(水面—)、植被的》保护、开发利用要求!;   》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控制要求—; ?    (》。七,)建(构)》筑物的美化、—亮化要求《。; :     (八)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 ,(九)?特色建筑的》。推荐方案 》 ,第十一条 》其他区域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色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 】  :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范!围;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  (四《)整:治的建(构)筑物】的范围和界线;【  ?   ?(五)水系(水面)!的保护?。。要,。求; 《   ?。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要求;】     (七)!。。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第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注?重城乡特色地—域、空间的连续性】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控制:? :    (一)对属!于独立的历史建筑】物、文物建筑、【传统民居院落和【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公共广】场、公?共建:筑群落等用》地规模较小的区域应!当实行?定点控制; 【。   ? (二)对》属于民族、地—方特色的传统街【巷,、有特色规划—要求的新建》街巷和以沿》街立面特色控—。制为主的区》域实行?线路控制; —。    《 ,(三)对属于具有】明显文化内涵—、需成片保护的【历史街区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成片新建区域实!。行,成片:控,制 : 第十三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对核心—控制区域的新、【改、扩?建项目?标志:。性,建筑:物、雕塑和》环境:。协调区域的建筑立】面、屋顶样式、【门窗:样式、柱式、檐【口,、主色调《、图:案、材料质感等【作出体现彝族历史文!。化内涵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控制性要求—     核心】控制:区域和环《境协调区域》内新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墙面色彩采用淡雅、!。素净:的主:。色调并用《。地方:、民族特色构件和图!案加:以点缀;《     —。。(二)屋面采—用坡:。屋面采用青灰瓦或】已在建设行业推广】使用的现《代仿制形材料—;   》  (三)外立面的!装饰采用《天然石材、木材【或相近质感》的装饰材料一般不允!许使用玻璃》幕墙和复合金—属板必须使用的【。其使:用面积应当加—以控制;    ! (四)商业性【街道:建筑在规划》设计中应当统一考虑!广告牌的《悬挂位置并严格控】制广告牌的竖向【尺寸;  —。   (《五)核心控制区域内!的广场和主要街道的!人行道铺砖使用【本地:天然材料和民族化】图案:;  《   (六)—。各类标志牌、广告牌!、路:灯、书报《亭,、电话亭、人行【天桥等公《共服务设施》凸显彝族《文化特色《;   》  :(,七,。),各类公?共识别标《牌应当采用规—。范的汉、《。彝文字共同标识【。同时可以《用相协调《的彝族图案》装饰用文字说明【的公共识别系统【中汉字与彝族—文字在标牌上所【占面积?宜相:等; 《  :  (八)院落【的围合采用通—透、:。有地域特色的彝【族图案的《围栏处理围栏的实】体部分?不得:。高于相邻道路1【米围:栏的通透部分不【得小于总面积的50!%;  》   (九)绿化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草坪点《缀,。行道:树和:。其他绿化地采—用本:土特色植物 【第十四条 新规【划开发建设城乡【特色的区域其用【地面:。积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城市不得!小于0?.3公顷《。其他区?域不得小于0.2】公顷 第十—五条 有保》护价值的地方—民族特色《的历史街区应当按照!自然街区确定—保,护范围并对其相【邻的周边建筑立【面,提出风格协调的【规划控?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编制特色】规划:的,区域应当《按规划设《计要:求执行未《编制或规划》未涉及的区域—新,建的多层、高—层建筑至历》史文化的建(构)】筑保护用地边缘【间距不得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倍且新建—建,筑立面宜与历史文化!。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 《。第十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实:行公示、公》告、公布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     (一)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特色规划由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 (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     (三【)乡镇、村庄—规划:区域和其他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的修!缮,、维护?应当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护原有历史风貌 !     》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采取整体保护对不适!宜,的建(构)筑物【应作风貌改造并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保护历!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 —   《  传统历史—街区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系尊重》和,保护传统《民族手?工业、生活场景【。和生活习俗》。保持生活《环境与建筑文—化相协调 第二十!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满—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乡:规划设计条》件     城乡!特色:规划设计条件包括】     (【一)建(构)—筑物的布《置形式;    ! (二)建(构)筑!物的高度;   !  (三《)建(构)筑—物墙面主《色调及墙面上点【缀的地?方特色构件、图案;!     (【四)建筑屋》顶部的形式、材料、!色彩;     !(五)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    》 (六)广告—牌悬挂的位》置、尺寸;》    》。 (七?)围合院落的—围墙:高度及?通透率; 》    《 (八)其》他特色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加以科学地保!护和利用《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 ?    古树、名木!四,。周应留有不》少于6平方米的生】长和观赏空间树干外!2米范围内不得【做,硬,质,地面 第二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不得擅》自挖掘?山体:、破坏?自然山形轮廓、毁】坏植:被、填平自然水面】等,一,切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周边自然《山形轮廓上从事【无法避让的铁—塔、天线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取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隐敝或艺术】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穿越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主景观河流!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     》(一)在满足规划】区,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不《改,变河流?的自然?走向;     !(二)河流的沿河空!间为:规划区?公共共享空》。间,。; ?    (三)【穿越县城、乡镇规划!区的主景观河流的】一定: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外禁止一切影—响,。景观的建设活动具体!的控制范围各—级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中确定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核心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城乡特色规划的】具体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