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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 3】 ,号
》。。。。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特色规划的管理突!出彝族?建筑文化和山水【园林:城市特色传承历【史、保护文化、形成!地方特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其他需要作特色规!。划控制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特色是指以突【出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地方民族建筑】特色等多元文化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
!城乡特色规划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为保?障民:。族、: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历,史建:筑文脉和自然景观】在一:。定区域?的有效体现而制定的!专业规划
【 ?彝族建筑文化—是指:建筑规划布局、建】筑群落、《单体建筑的外装饰体!现彝族建筑文化特征!
:第四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一)规划先【行的原则;
—
: (二)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多民族建筑【文化并存的原则【。;
(三!。)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 (四)【以历史文脉为背景】保护为?主、开发适度的【原则:;
》 (?五)彝族《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和生》活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 , (六)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特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特:色规:划工作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和管理工作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文化、!旅游、卫《生,、环保、民族、【宗教、?。消防、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倡导》、鼓:励研究机构、设【计单位对彝族建【筑文化的表现—形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广告经营、【施工方法等进—行研:究促进彝族建筑文化!的创:新发:展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农—村,建设中应当结合【特色规划合理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体现民族特色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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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划定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
— 核心控制区域】包括体现彝族文化】特色的广《场,。。、站场、主》街道、景点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区等—
? , 环境协》调区域包括与核【心控制?区域相?邻对核心控制区【域的风貌有重大【影,响以及与核心区域】通视:的区域等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城市【特色的?保护、?开发要求;》
《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控制范围;
】。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四!),整治建(构)—筑物:的界线?、范围;
》
(五【)水:系(水?面):、植被的保护、开】发利用?要求;
【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控制要?。求;
—。 (七)建(【构,)筑物?的美化、亮化要求】;
(】。八):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 (九)特色【建,筑的推荐方案
【
第十一条 其他区!域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色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
: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范围;
— ,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 (《四)整治的建—(构)筑物的—。范围和界《线;
《 (五)水系!(水面)的》保护要求;
—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要求【;
》 (七)》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第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注重【城乡特色《地域、空间的连续性!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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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属于独立》的历史建筑物、文】物建筑、传统—民居:院落和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公共广场、—公共:建筑:。群落等用《地规模较小的区域】。应当实行定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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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属:于民族、地方特色的!传,统街巷、《有特色?规划要求的新—建街:巷和以沿街立—。面特色控制为—主的:区域实行线路—控制;
!。(三)对属于具【有明显?文化内?涵、:需成片保护》的历史街《区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成片!新建区域实行—成片控制
》
第十?三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对核】心控:制区域的《。新,、改、扩建项目标志!性建筑?物、雕塑和环境协】调区域的建》筑立面、屋顶样【式,、门窗?样式、柱式、檐口】、主:色调:、图案、材料质感等!作出体现彝族历史文!化内涵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控制性要求
【 ? ,核心控制区》域和环境协调—区,域内:新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墙面色—彩采用淡雅、素净】的主色调并用地方】、民:族,特色构件《。和图案加以点—缀;
(!二)屋面采用坡屋】面采用青灰瓦—。或,已在建设行》业推:广使用的现代仿【制形材料《;
(三!。)外立面《的装饰采用天然石】材、木材或》相,近质感的装饰材料一!般不:允许使用玻》璃幕墙和复》合金属板必须使【。用的:其使用?面积应当加以控制】;
《。 , (四《)商业性《街道建筑在规—划设计中应当统一】考,。虑广告牌的悬挂【。位置并严格控制广告!牌的竖向尺寸—。;
《。 (五)核心】控制区域《内,的广:场和主要街道的人】行道铺?砖使用本《地,天然材料和民—族化图案;
】 (六)各类标!志牌、广告牌—、路灯、书报亭、电!话亭、?人行天桥等公—共服务设施凸显【彝族文化特》色;
【 (七)各类—公,共识别?标牌应当采用规范】的汉、?彝文字共同标识【同,时可以用相协调的】彝族图?案,装饰用文《字,说明:的公:。共识别系《统中汉字与彝族文】字在标牌上》。。。。所占面积宜相—。等;
【 (八)院》落的围合采用—通,透,、有地域特色的【彝,族图案?的围栏处《理围栏的实体部分不!得高于相《邻道:路1米围栏的—。通,透部分?。不得小于总面积的5!。0%;?
(【九)绿化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草坪点【缀行道树和》其他绿化《地采用本《。土特色植物
【第十四条《 新规划开发—建设城乡特》色的区域《其用地?面,积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城市不—得小于0.》3公顷其他区域不得!。小于0.2公顷【
第?十五条 有保护价】值的地方民族特色】的历史街区应当按】照自然街区确定保】护范围并《对其相邻的周—边建筑立面提出风格!协,。调的:规划控?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编制特色规划的区!域应当按规》划设计要求执—行未编?制,或规划未涉及—。的区:域新建的多层、高】层建筑至历史文【化的建?(构)筑保护用地】边缘:间距:。不得: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倍且—新建建筑立面宜与】历史文?化建筑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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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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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实行公示、公!。告,、公布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 (一)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特色规划由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 (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 (三)乡【镇、村庄规》划区域和其》他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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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的—修缮、?维护应当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护—原有历史风貌
! : 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采取—整体保护对不适宜的!建(构)筑》物应作?风貌改造并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保护历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
》 传统《历史:街区:。。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系尊?。重和保护《传统民族手工业【、生活场景和生活习!。俗保:持生活环境与—建,筑文化?相协调
第二十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满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乡规划!设计条件
》
城乡【特色规划设计条【件包:括
:。
》(,一)建(《构,)筑物的布置形式;!
,
, ,。。 (二)—建(:构):筑物:的高度?;
【(三)?建,(构)?筑物:墙面主色调及—墙面上点缀的地【方特色构件、图【案;
》 (四)建筑屋!顶部的形《式、材料、色彩【;,
(五)!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
《 (六)广告牌悬!挂的位置《、,尺,。寸;
《 (七)围】合院落的围墙高度】及通:透率;?
(八)!其他特色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加以科【学地保?护和利用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
】 古树《、名木四周应留有不!少,于6平方米》的生长?。和,观赏空间《树干外2米范围内】不得做?硬质地面
第【二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不得擅自挖》掘山体?、破坏自然山—形轮廓、《毁坏植被《、填平?自然水?面等一切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周边自然山形】轮廓上从事》无法:避让:的铁塔、天》线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取》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隐敝或艺术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穿越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主景观河流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一)!在,满足规划《区,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不改变河流的自然!走向;
《
》。(二)河《流的沿河空间—为规划?区公共?共享:空间;
》 《(三)穿越县城、乡!镇,规划:区,的主:景观河流的一定【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外禁止一切影响【景观的建设活动具体!的控制范围各—级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中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核心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城乡!特色规划的具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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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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