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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第 《。3 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特色规?划的管理突出彝族】建筑文?化和山水园林城【市特色传承历史、】保护:文化、?形成地方特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其他需要作特色【。规划控?制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特:色是指以突出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地方民族建!筑特:色等多元文化—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 :   ? 城乡特色规划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为保障民【族、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历史建筑》文脉和自然景观在一!定区域的有效体现】而制:定,的专业?规,划 :     》彝族建筑文》化是指建《筑规划布局、—建筑:群落、单体》。建筑的外装饰体现】彝族建筑文化—特征 第四—。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一)规划先!行的原则;   !  (二《)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多民族建筑文化并!存的:原则;    】 (三)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以历史文脉—为,背景保护为主、开】发适度的原则—;     【。(五)彝族》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和生》活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六)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特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 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特色规划工!作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和管理工作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文】化、旅游、卫生、】环保、民族、宗教、!消防、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倡》导、鼓励研究机构】、设计单位对彝族】建筑文化的表现【。形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广告经营、施—工方法等进行—。研,究促进彝族建—筑,。文化:的创新发展  】。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农村建设中应】当结合特色规划【合,理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体现民族特》色 第二章 【 规?划与审?批 第《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划定》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    【 核心控制区域【包括体现彝族文化】特色:的,广场、站场、主街道!、景点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区等    ! 环境协调区域包括!与核心控制区域相】邻,对核心控制》区域的风貌有重大】影响以及与》核心区域通视—的区域等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城市特色—的保护、开发要求】;   》 ,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控】制范:围;  》。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 ,  :  (四)》整治建(《构)筑?物,。的界线、范》围; ?     (—五):水系(?水面)、植被的保】护、:开发利用要求—。;    —。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控制要求; —     (七【)建(构)筑物的】美化、亮化》要,求;    【 (八?)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九)特色》建筑的推荐方案 !第十一条 》其他区域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色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   》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范围;  】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    (四)【整治的建(构—)筑物的范围和界】线;     (!五)水?系(:水面)的《保护要求《;, :。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要!求; 《    (七)【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 第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注【重城乡特色地域、】空间的?。连续性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控!制:  》   ?(一)对《属于独立的历—史,建筑物、文物—。建筑、传统民居【院落和?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公!共,广场、公共建筑群】。落等用地《规模较小的区域【应当实?行定点控《制;    【 (二)对》属于民族、地方特色!的传统街巷、—有特色?规划要求的新—建街巷和以沿街【立面特?色控制为主的区域实!行线路控制; 】    (三)对】属于:具有明显文化内涵】、需:成,片保:护的历史街区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成片新建区域实行】成片:控制 第十三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对?核心控制区域的新】、改、扩建项目标志!性建筑物、雕—塑和环?境协调区域的建筑】立面、?屋,。顶样式、门》窗样式、柱式、檐口!、主色调、图—案、材料质感等作出!体现彝族历史文化内!涵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控制性要求 【    核心控制区!域和环境协调区域】内新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墙面色彩采》。用淡雅?、,素净的主色调并【用地方、民》族特色构件》和图案加以点—缀;: :    (》二)屋面采用坡【屋,。面,采用青灰瓦》或已在建设行业【推广:使用:的现代?仿制形材《料; ?。 ,    (三)外】立面的装饰采—。用天然石材》、木材或相近质【感的装饰材料一【般不允?。许使用?玻璃幕墙和》复合金属板必须【使用的其使用面【积应当加以控制; !     (四)商!业性:。街道建筑《。在规划设计中—应当统一考虑—广告牌的《。悬挂位置并严格【控制广告牌的竖【向尺寸;《     —(,五)核心控制区【域内的广场》和主要?街道的人行》道铺:。砖使:用本地?。天然材料《和民族化图案; !    (六)各】类标志牌、》广告牌、路灯、书报!亭、电话《亭、人?行天桥等公》共服:务设施凸《显彝族文化》特色;    】。 (:七)各类公共识别标!牌应当采《用规范的汉、—彝文字?共同标识同时—可以用相协调的【彝族图案装饰用文】字说:明,。的公共识别系—统中汉字与》彝族文字在》标牌上所占面积宜相!等;     (!八)院落的》围合采用通透、【有地域特色的彝【族图案的围栏—处,理围栏的实》体部分不《得,高,于相邻道路1米【。围栏的通透部分【不得:小于总面《积的50%;  !。   ?(九)绿化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草坪》点缀行道树和—其他绿化地》采用本土特》色植:物, 第十四条 新】规划开发建设城乡】特色的区域其用地】面积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城市《不得小于0》.3公顷其他区【域不得小于0.【2公顷 第十五】条, 有保护价值的地】方民族特色的—历史街区《应当按?照自然街区》确定保护范围—并对其相邻的—。周边建筑立面—提出风格协调的规】划,控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编制特色规划的【区域:应当按规划》设计要求执行未编制!或规划未涉及的区域!。新,。建的多层、高层建筑!至历史文《化的建(构)—筑保护?用地边?缘间距?不,得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倍且—新建:建筑:立,面宜与历史文化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 第十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实—行公示、公》告、公布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     (一)】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特【色,规划由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   (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 , (三)乡镇、村庄!。规划:区域和其他》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的?修缮、维护应当【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护原有【历史风貌《     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采取:整体保护对不—适宜的建(构)筑物!应作风貌《改造并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保护历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 》 ,     传统【历史街区《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系尊重和!保护:传统民?族手:工业:、生活场景和生活习!俗保:持,生活环?。境与:建筑文化相协调 】 第二十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满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乡规划设计条件 】    《 城乡特色规划设计!条件包括   】。  (?一)建(《构)筑?物的布置形式—; :    《 (:二)建(构》)筑物?的高度; 》     (三)建!(构)?筑物墙面主色调【及墙面上点缀的地方!特色构件、图—案;    【 (四?),建筑屋顶部的形式】、材料?、色彩; —    (五)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   《。  (六)广告牌】悬挂的位《置,、尺寸; 》    《 (七?)围合院《落,的围墙高度及通透率!;   》  (八)其他特色!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加】以科学地保护和利用!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 》   ?。  古树、》名木四周《应留有不《少于6平方米的【。生长:和观:赏空间树干》外2米范围内不【得做硬?质地面 第二【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不得擅】自挖掘山体、—。破,坏自然山形轮廓、】毁坏植被、填平【。自,然水面?等一切?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周:边,自然:。山,形轮:廓上从事无法避让的!铁塔、天线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取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隐敝或艺术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穿越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主景观河》流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    (一)在满!足规:。划区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不改变河流的—自然走向; 【    (二)河】流的沿?河空间为规划—区,公共共享空间;【。  ?   (三)穿越】县城、乡镇规划区】的主景观河》流的:一定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外禁》止一切影响景观的】建设:活,动具体?的控:制范围各级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中!确,定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核心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城乡!特色规划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