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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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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号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特色规划《的管理突出彝族建筑!文化和?山水:园林城市特》。色传承历史、保【护,文化、形成地—方,特,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其,他需要作特色—。规划控制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特色是指以》突出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地方民族】建筑特色等多元文化!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
?。 城乡—特色规划《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为保障民族、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历史建筑!文脉和自《然景观在一定区域】的有效体现而制定】的专业规划
】。。 彝族建筑【文化是?指建筑规划布—局、建筑群落、单】体建筑的外装饰【体现彝族建筑文化特!征
第《。四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的,原则;
— (二)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多民族建】筑文化并存的—原则;?
: (》三):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以历史文脉为背】景,。保护为主、开发适】度的原则;
】 , (?五,)彝族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和?生活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六:)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特《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特色规划工作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文化【。、旅:游、:卫,生、环保、民族【、宗教、消防、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倡导、鼓—励研究机构、设【计单位对《彝族建筑文化—的表现形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广告经营、【施工方法等进行【研究促进彝族建【筑文化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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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农村建?设中应当结合—特色规划合理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体现民!族特色
第二章 ! 规?划与审批
第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划定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
— 《核心控制《区域包?括,体现彝族文化特【色的广场、》站场、主《街道、景点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区《。。等
环】境协调区域包括【与核心控制》区域:相邻对核心控制区】域的风貌有重大影响!以,及与核心《区域通视的区域等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特色的】保护、开发要求;】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控制范围;
!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 (四)—整治建(构)筑【物的界线、范围【;
》。 (五)水—。系(水面)、—植被的保《护、开发利》用要求;
】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控制要求;—
》 (七)建(构【)筑物的美化、【亮化要?求;
】(八)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
》(九)特色》建筑:的,推荐方?案,
第?十一条 《其他区域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特色: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
—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范围;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 (四)整治】。的,建(构)《筑物的范围》和界线;
【。 , (五)水系(】水面:)的保护要求;【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要】求;
— (七)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
第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注重《城乡特色地域、空】间的连续性》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控,制:
【 (一)对》属于独立《的历史建筑》物、文物建筑、传】统民居?院落和?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公共广场、公—共建筑群落等用地规!模较:小的区域应当实【行定点?控制;
》 , (二)对属于!民,族、:地,。方特:色的传统《街巷、有特色—规划要求的》。新建街巷和以沿【街立:面特色控制为主的】区域实行线》路控制;
【 (三)对属于!具有明?显文化内涵、—需成片保护的—历史街?区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成片新建区域—实行:成片控制
第【十三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对—核心控制《区域的新、改、扩建!。项目标志性建—筑物、雕塑和环境】协,调区:。域的建筑立》面,、屋顶样式、门【窗样式、柱式、檐口!、主色调、图案、】材料质感等作—出,体现彝族历史—文化内涵《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控!。制性要求
】。 核心控制区【域和:环境协调区域内新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墙】面色彩采《用淡雅、素净的主色!调并用地方、—民族:特,色构件?和图:案加:以点缀;
】 (二)屋面采】用坡屋面采用青灰】瓦或已在建设行业】推,广使用的现代—仿,制,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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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立面的装饰采用【天,然石材、木材或相近!质感的装饰材料【一般不允许使用玻】璃幕墙?和复合金《属板必须使》用的其使用面积【应当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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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商业性街—道建筑在规》划设计中《应当统一《考虑广告牌的悬挂】位置并严《格控制?广告牌的竖向尺寸;!
(五】)核心控制区—。域,内的广场和主要【街道的人《行道铺砖使用—。本地天?。然,。材料和民族化图【案;
《 , (六)各类】标志牌、广告牌、路!灯、书报亭、—电话亭、人行天桥】等公共服务》设施凸显彝》族文化特色;
【
(—七)各类公共识【别标牌应当》采用规范的汉、【彝文字共同标识同时!可以用相协》调的彝族图案装【饰,用文字说明》的,公共识别《系统:中,汉,字与彝族文字在【标牌:上所占面积宜相【。。等;
— (八)院—落,的围合采用通透、有!地域:特色的彝族图—案的:围栏处?理围栏的实体—部分不得《高,于相邻道路1—米围栏的通透部分】不得小于《。总面积的50%;
!
? (九)》绿化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草》。坪点:缀行:道树和其《。他绿化地采用—本土特色植》物
?。。第十四条 新规【划开发建设城乡特】色的区域其用地【面积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城市不得》小于0.3公顷【其他区?域,不得小于0.2【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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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保护?价值的地方》民族特色的历—史街区应当按照【自,然街:区确定保《护范围并对其—相邻的周边建筑立】面提出风格》。协调的?规划控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编制特色规!划的区域应》当,按规划设计要求执】行未编?制或规划未》涉及的区域新建【的多层?、高层建筑至历史】文化的?建(构)筑》保护用地边缘间距不!得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倍且新建建筑】立面宜与历史文化】建筑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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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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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实行公示、!公告、公布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特》色规划由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 (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 (?三)乡镇、村—庄规划区《。域和其他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的修缮、维护应!当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护【原有历史风》。貌
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采取整体保—护,对不:适宜的建(构)筑】物应作?风貌改?造,并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保护历》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
】 传?统历:史街区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系【。尊重和保护》传统民族手工—业、生活场景和【生活习俗保持生活】环境与建筑文—化相协调《
第二《。十,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满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乡规划设计条【件
? 城乡特色规!划设计条件包—括,
—(一)建(》构)筑?物的:布置形式;
—
? (二)建(【构)筑物的高度;】
(三】)建(构)筑物【墙面主色调》及墙面上点缀的【地方特色构件、【图案;
— ?(四)建筑屋顶部】的形式、材》料、色彩;
! , ,(五)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
:
? :(六)广告牌悬挂】的位置、尺寸—;,
(七)!。围合院落的围墙【高度及?通透率;《。
: 《(八)?其他特色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加以【科学地保护和利用】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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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四?周应留有不》。少于6平方米的【生长和观赏空间树干!外2米范围内—不得做硬质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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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不,。得,擅自挖掘山体、破】坏自然山《形,轮廓:、毁坏植被、填平自!然水面等一切—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周边自然】山形轮廓上从—事无法避让的—铁塔、天线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取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隐》敝或艺术《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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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穿越《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主景观河流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一)!。在满足?规划区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不改变河流的自】然,走向;
】。 ,(二)河《流的沿河《空间:为规划区公共共享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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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穿越县城、》乡镇:规划区的主景观河】。流的一定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外禁止—一切影响景观—的建设活动具—。体,的控制范围各级【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中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核心: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城乡特色规划—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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