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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 —3 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特《色规:划的管理突出彝【族建筑文化和山【水园林城市特—色传承历史、保护】。文化、形成地—方特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其他需《要作特色规》划控制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特色是指以突出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地方民族》建筑特色等多元【文化: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 —    城乡特【。色规划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为保障民族、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历史【建筑文脉和自然景观!在,一定区域的有—效体现而制定的【专业规划    ! 彝族建筑》文化是指建筑规【。划布:局、:建筑群落、单—体建筑的外装饰【体现:彝族建筑文化—特征 第》四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一,)规划先行的—原则; 《     (二)】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多民!。族建筑文化》并,存的原则《;    — (:三,),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以历史文脉为!。背景保护为主、【开发:适度的原《则;   —  (五)》彝族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和生活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    (六—)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特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特色—规划工作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和管理工作 !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文化、旅游、卫生】、环保、民族、宗】教、消防、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倡导、!鼓励研?究机构、设计单【位对彝族建筑文化的!表现形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广:告经营、施工方法等!进行研究促进彝族】建筑文化的》。创,。新发展 《  :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农村】建设中应当结—合特色规划合理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体现》民族特色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 第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划定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   《  核心控制区域】包括体现彝族文化特!色的广场、站场、主!街道、景点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区等 【    环境—协调区域《。包括:与核:心控制区域相邻【对核心控《制区域的《风貌有重大》影响以及与核心区】域通视的区域等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城:。市特色的保护、开】发要:求;    【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控制范围; 】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   (四)—整治建(构)筑物】的,界线、范围; 【   ?  (五)》水系(水面》)、植被的》保护、?开发利用要求; 】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控制—要求;     !(七)?建(:构)筑物的美化、亮!化要求?;     【(,八)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  : (九)特色建【筑,的推荐?方案 第十一条】 其他区域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特色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  !  :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范围》;    —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   (四)整治的!建(构)筑物的范围!和界线;《     (五】)水系?(水面)《。的保:护要求;  【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要求;  !   (七》),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第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注》重城乡特色地—域,、空间的《连续性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控制:  【   (一)—对属于独立的历史】建筑物、文物建【。。筑、传?统民居院落和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公共广场、公—共建筑群落等用地】规模较小的区域应当!实行定点控制—;     (】二)对属于民族【。、地方特色》。的,传,。。统街巷、《有特色规《划,要求:的新建街巷和以【。。沿街立面特色—控制为?主的:区域实行线路—控制;     !(三)对属》于具有明显文化内】涵、需成片保护的历!史街:区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成片新建】区域:实行成片控》制 第十三—。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对核心控制【区,。域的新、改、—扩建项目《标志性建筑物、雕】塑和环境协调区【域的建筑立面—、屋顶样式》、门:窗样式、柱》式、檐口《。、主色调、》图案、材料质感等】作出体?现彝族历史文—化内:涵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控?制性要求    ! ,核心控?制区域和环境—协调区域内新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墙面色《彩采:用淡雅、《素净的?主色:调并用地方》、民:族特色构件》和图:。案加以点缀; 】  :  (?二)屋面采用坡屋面!采用青灰瓦或已【在建设行业推—广使用的《现代仿制形材料【。;     (三!)外立面的装饰采用!天然石?材、:木材或相近质感的装!饰材料一般不允【许使用玻璃幕—墙和复合金属板必】须使用的《其使用面积应当【加以控制;  】 ,  (四)》商业性街《道建筑在规划—设计中应当统一【考虑广?。告牌的悬挂位—置并严?格控制?。。。广告牌的竖向—尺寸; 《     (—五)核心控制区域】内的广?场和主要街道的人】行道:铺砖:使用本地天然材料和!民,族化图?案;     (!六,)各类标志牌、广告!牌、路灯、》书报亭、电话—亭、人行天桥—等公共服务设—施凸显彝族文化特】色;     】(七)各《类公共识别标牌应当!采用:规范的汉、彝文【字共同标识同—时可:以用相?协调的彝族图—案装饰用文字说明】的公共识《别系统中汉字—与彝族文字在标牌】上所占面积宜相等】; ?    (八—)院落的围》。合采用通透、有地】域特色的彝》族图案的围》栏处理围《栏的实体部分—不,得高于相《邻,道路1米围栏—的通透部分不—得小于总《面积的5《0%;     !(九)绿化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草坪点缀行道—树和其他绿化—地采:用本土特色植物 !第,十,四条 新规》划开发建设城—乡特色?的区域其《用地面积《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城市】不得:。小于0.3公—顷其他区域不得【小,于0:.2公?顷 第十五条【 有保护价值的【地方民族特色的历】史街区应当按—照自然街区确定保护!范围并对其相—邻的周边建筑立面提!出,风格协调的规划控】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编制特色规!划的区域应》当按规划设计—要求执行未编—制或规划未涉及的区!域新建?的,多层、高层建—筑至历史《。文化的建(构)筑】保护:用地边缘间距—不得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倍且—新建建筑立》面宜与历史文化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 第十】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实行:公,示、公告、》公布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    (一)【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特色!规划由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  :(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乡《镇、村庄规划区域】和其他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的修《缮、维护应当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护原有历—史风貌     !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采取整体保护对【不适宜的建(构)】筑物应作风貌改【造并: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保护》历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     传】统历史街区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系尊重和保护【传统民族手工—业、生活场》景和生活习俗保持】生活环境与建筑文】化,相协调 第二十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满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乡规》划设计条件  】   城乡》特色规划设》计条件?包括 《    (》一)建(构)筑物】的,布置形式;》     —(二)建(》。构):筑物的高《度,;  《   (三)建【(构)筑物墙面主色!调及:墙面:上点缀的地方特色构!件、图案;  】。   ?(四)建筑屋—。顶,部的:形式、材料》。、色彩;   】  (五)》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  》   (《六):广告牌悬挂的—位置、尺寸; 】   ? ,(七)围合院落【的围墙高度及—通透率?;   》  (?。八,)其他特色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加以科学地】保护和利用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  —   古《树、名木四周应留】。有不:少于6平方米的【。生长和观赏空间树干!外2米范围内不【得做硬质地面 】第二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不得擅自》挖掘山体、》。破坏自然山形—轮廓、毁坏植被、】填平自然《水面等一切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周,边自然山形轮廓上从!事无法避让的铁塔、!天线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取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隐敝或艺】术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穿越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主景观【河流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   ?  :(一)在《满足:规划区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不改:变河流的自然走向;!   《  (二)河流的】沿河空间为规—划区公共共享空【间; 《    (三)穿越!县城、乡镇规划区的!主景观?河流的一定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外》禁止一切影》响景观?的建:设活动?具体的控制范—围各级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中确【定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核心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城乡【特,色规划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