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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 3 号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特色规划的管理突出!。彝族建筑文化和山】水园林城市》特,色传承历史、保护文!化、形成《地方特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其》他需要作特色规【划控制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特色是?指以突出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地【。方民族建筑特—色等多?元,文化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     城【乡,特色规划《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为保】障民族、《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历—。史建筑文《。。脉和自然景观在一】定区域?的有效体现而制定的!专业规划    ! 彝族建筑文—化是指建筑规划布】局,、建筑群落》、单体建筑的外装】饰体现彝族建—筑文化特征 第】四,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 ,(,一)规划《先行:的原则; 》    《 (二)《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多,民族建筑文化并存】的,原则;   【  (?三,。),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四《)以历史《文脉为背景保护【为主、开发》适度的原则;—。。 :   ? (五)彝》族,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和《生活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六)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特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特色规划工作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和管【理工作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文化!、旅游、卫生、环】保、民族、宗教、消!。防,、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倡【导、:鼓励研究机构、设计!单位:对彝:族建筑文化的表现形!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广告经营】、施工?方法等进行研究【促,进彝:。族建筑文化的—。创新发展 —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农村建设中】应当:结合:特色规划合理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体现民族特色—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 第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划【定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     —核心控制区域包括】体现彝族文》化,特色的广场、站【场、主街道》、景点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区等  !   ?环,境协调区域包括【与,核心控制区域相邻】对,核心控制区域的风貌!有重大影响以及与核!心区:。域通视的区域等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城市—特色的保护》、开发要求》;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控制范围;》 : ,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  (四)整治建(!构)筑物的界线【、范围;   】  (五)水—系(水面)》、植被的保》护、开发利用要【求,;  《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控制要》求; ?     (七)】建(构)筑物的美】化、亮化要求;【  ?   (八)—。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    (九)【特色建?。筑的推荐方案 【 第:十一条 其他区域】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特色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 !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范围?;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四)整?治的建(构》)筑物?的范围和界线; !    (五)水】系(水?面)的保护要求;】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要?求;    【 (七)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 第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注重城乡特色—地域、空间的连续性!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控制: —     (一)对!属于:独立的历《史建筑物《、文:物建筑、《传,统民居院落和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公,共广场、公共建筑】群落等用地规模较】小的区?域应当实行定—点控制;    ! ,。(二)对属于民【族、:地,方特色的传统—街巷、?有特色规划要求的新!建街巷和以沿街立面!特色控?制为主?的,区域实?行,线路控?制;     】(三)对属于具有明!显文化?内涵、需成片保护】。的历史街《区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成片新】建区域实行》成片控制 第十三!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对?核心控制区》域的新、改》、扩建项目》标,志性建筑物、雕塑】和环境协调区—域的建筑《立面、屋顶样式、门!。窗样:式、柱式、》檐口:、主色调、图案、】材料质感等》作出体现彝》族历史文化内涵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控制!性要求 》    《核心控制《区域和?环境协调区域内新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墙面色彩》采用淡雅、素净的】主色调并用地—方、:民族特色构件和图】。案加以?点缀;?     (二】)屋:面采:用坡屋面采用青【灰瓦或已在建—设行业?推广使用的现代仿】制形材料; —     (三【)外立面的》装饰:采用天然石材、木材!或相近质感的装饰材!料一般不允许—使用玻璃幕墙和复】合金属板必须—使用的?其使用?面积应当加以控制】; :     》。(四)商业性—街道:建,筑在规划设计中应】当统一?考,虑广告牌的悬—挂位置?并严格控《制广告牌的竖向尺】寸,;,。     (【五)核心控制—区域内的广场和主】要街道的人行道铺】。砖使用本地》天然:材料和民族化图【案;     (!六)各类《标志牌、广》告牌、路灯、书【报亭、电话亭、人行!天桥等公共服务设施!凸显彝族文化特色;!     (七】)各类公《共,识,别标牌应当采用【规范的汉、彝文【字共同标识同—。时可以用相》协调的彝族图案装】饰用文字说明的公共!识别系统中汉—。字与彝族《文,字在标?牌上所占面积宜【相等;   【  (八)》。。院落的围合》采用通透、》有地域特色的彝族】图案的围栏处理【围栏的?实体部?分不得高于相—邻道路1米围栏的】通透部分不》。得小于总《面,积的50%;—   《。  (九)绿—。化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草坪:。。点缀行道树和其他】绿,化地:采用本土特色植物】。 第十四条 新】规划开发建设城乡特!色的区?域其用地面积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城!市不得?小于0.3公顷其】他区域?不得小于《0.2公《顷 ?第十五条 有保护价!值,。的地方民族特色【的历史街区》应当按照自》然街区确《定保护范围并对其相!。邻的周边建筑立【面提出风格协—调的规划《控,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编?制特:色规划的区》域应当按规划设【计要求执行未编制】或,。规划未涉及的区域】新建的多层、高层】建筑至历史文化【的,建,(构:)筑保护用地—边,缘,间距:不得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倍且!新建建筑立面宜与历!史,文化建筑风》格相:协调 ?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 第十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实?行公示、公告—、公布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     》(一)?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特色规划【由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 (三)乡镇、村庄!规划区?。。域和其他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的修缮、维!。护应当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护原有历史风】貌   》  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采取整体【保护对不适宜的建(!构)筑物《应作风貌改造并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保护历【。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 !     传统】历史街区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系尊《重和保护传统民族手!工业、生《活场景和《生活:习俗:保持生活环境与建筑!文化相?协调 第二—十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满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乡规!划设计条件 【 ,。   城乡特色【规划:设计条件包括 】    (一)【建,(构:)筑物的布置形式】;     【(二)建(构)筑】物的:高,度; 《 ,  : (:三)建(构)筑【物墙面主色》调及墙面上点—缀的地?方特:色构件、图案—;    — (四)《建筑:屋顶部的《形式、材料、—色彩;?     (五】)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     (六!。)广告?牌悬挂的位置、尺】寸;     】(七)围合院—落的围墙高》度及:通透:率;:   《  (八)》。其,他特色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加以科—学地保?护和利用《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   《  古树、名木四周!应留有不少于6平方!米的生长《和,观赏:。。空间树?干外2?米范围内不》得,做硬质?地面 《第,二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不得—擅自:挖掘山体、破坏自】然山形轮廓、毁坏植!被、填平自》然水:面等:一切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周《边自然山形轮廓上】从事无法避让的铁】塔、天线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取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隐敝或艺术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穿越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主景观【河流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  :  (一)在满足规!划区: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不改变河流的自【然走向?;     (二!)河流的沿河空【间为规划区公共【共,。享空间; —    《(三)穿越县—城、乡镇规划区的】主景观河流》的一定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外禁—止一切影响景观的】建设活?动,具体的控制范围各】级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中确定》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核心—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城?乡特色规划》。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