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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第 3 —号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特色规划的管理突】出彝族建筑文化和】山,水园林城市》特色传承历史、保护!文化、形成地—。。方特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其【他需:要作:。特色规划控制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特色是指以突出【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地?。方民族建《筑特色等《多元文化《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     !城乡特色规划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为保障】民族、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历史建筑文脉和自】。然景观在一》定区:域的有效体现而制】定的专业规划 】    彝族—建筑文化是指建筑】规划:布局、?建筑群落、单体建筑!的外装饰体》现彝族建筑文化特】征 第四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的原则; —    《(二)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多民族建筑!文化并存的原则; !     (—三)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以历史文脉为背景】保护:为主、开发》适度的原则;  !   (《五)彝族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和生—活,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    《(六)?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特—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特》色规划工作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和管理工作!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文化】、旅游、卫生、环保!、民族?、宗教、消防、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倡导?、鼓励研究机构、设!计单位对彝族建筑】。文,化的表?现形:。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广告经营、施】工方法等进行—研究促?进彝族?建筑文化的创—新发展  —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农村建设—中应当结合特色【规划合理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体现民族特色【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 第—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划—定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  《  : 核心?控制区域包括—体现彝族文化特色的!广场、?站,场、主街道、—景,点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区等!。     环境协!。调区域包括与核心】控制区?。域相邻对核》心控制区域》的风貌有重大—影响以及与核心区域!通视:的,区域等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城市特】色,的保:护、:。开发要求;》 :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控制范围【;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四)!。。整治建(构》)筑物的界线、【范,。围;     (!五,)水系(《。水面)、植被的保】护、开发《利用要求;  】 ,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控制要求;   !  (七)建—。。。(构:。),筑物的美化》、亮化?要求; 《。 ,    (八)【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九】。)特色建筑的推荐方!案, 第?十一条 其他区域】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特》色,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范围; 》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 (四)整治—的建(构)》筑物的范围和界【线;     】(,。五)水系《(水面)的保—护,要求;    】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要求;    ! (七)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第!。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注【重城乡?特色地域、》空间:的连:续性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控制: 】     (—一)对属于独立的】历史建筑物、文物建!筑、传统《民居院落和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公共广》场、公共建》筑群落等用地规【模,较小的区域应当【实,行定点控制》;     【(二)对属于民族】、地:。方特色?的,传统街巷、有—特色规划要求的新】建街:。巷和以沿《街立面特色》控制为主的区—域实行线路控制【。;     【(三)对《属于具有明显文化内!。涵、需成片保护的】历史街?区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成片新建区域实!。行成片控制 第】十三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对核心?控制区域的》。新、改、扩建项目】标志性建筑》物、雕塑和》环境协调区域—的建筑立面、—屋顶样式、》门窗样式、柱式【、檐口、主色调、】图案、材料质感【等作出体现彝族历】。史文化内涵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控制性要《求     核】心控制区《域和环境协调区【域内:新,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墙》面色彩采用淡雅【、素净的《主色调并用地方【、民族特色构—件和图案加以—点缀;     !(二)屋《面采用坡屋面采【用青:灰瓦或已《。在建设行业推广使】用的现代《仿制:。形材料; 》     (三【)外立面的装饰【。采用天然石》材、木?材或相近质》感的装饰材料—一般不?允许使用《玻,璃幕墙和复合金【属板必须使用的【其使用面积应—当加以?控制; 《   ?  (四)商—业性街道建筑在规划!。设计中?。应当:统一考?虑广告牌的悬挂位置!。并严格控制广—告牌的竖向尺—寸;     (!五)核心控制区【域内的?广场和主要街道【的人行道铺》砖使用?本地天然材料—和民族?化图案?; :    《 ,(,六)各类标志牌、】广告牌?、路:灯、书报《亭、:电话亭、人行—天,桥等公共服务设施】。凸显彝族文化—特,色; 《 ,   (七)—各类公共识》别标牌应当》采用规范《。的汉、彝《文字共同标识—同时可以用相协调的!彝族图案装饰—用文字说明的—。公共识别《系,统中汉字《与彝族文字在标牌上!。所,占,面积:宜相等;  【   (八)院落的!围合采用通》透、有地域特—。色的彝族图案的围】栏处理围栏的—实体部分《不得高于相》邻道路1米围栏的】通透部分不得小于总!。面,积的:50%;《     —(,九)绿化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草】坪,点缀行道树和其他绿!化地采用本》土,特,色植物 第十【四,。。条 :新,规划开发建设城乡】特色的区域其用地】面积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城!市不得小于0.【3,。公顷其他区域不得小!于0.2《公顷 第》十五条 《。有,。保护价值的地方【民族特色的》历史街区应当按照】自然:街区确定保护范【围并对其相邻的【周边建筑立面提出】风,格协:调的规划控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编制特色【规划的区《域应当按规划设计】要求执行未编制或】规划未涉及的区域】新建的多层、—高,层建筑?。至,历史文化的》建(:构)筑保护》用地边?缘间距不得》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倍且新【建建筑立面宜与历史!文化建筑《风,格相协调《 ,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 —第十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实?行公示、公告—。、公布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特【。色规划由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  (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  (三)乡镇、村!庄规:划区域和其他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的修】缮,、维护应当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护原:有历史风貌 —     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采《取整体保护对—不适宜的建(—构)筑物应作风【貌改造?并,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保护历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  《   ?传统历史街》区,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系【尊重和保护传统民】族手:工业、生活》场景和?生活习俗保持—生活环境与建筑文化!相协调 《 ,第二十?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满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乡!规划设计《条件     】。城乡特色规划—设计条件包》括   》  (一)建(构)!筑,物的布置形》式;: :  :  (二)》。建(构)筑》物的高度;  】   ?(三)建(构)筑物!墙面:主色调及墙》面上点缀《的地方特色构件、图!。案;   —  (四)建筑屋顶!部的:形,式,、材料、色彩; 】     (—五)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 , ,   ? (六)广》告,牌悬:挂的位置、尺寸【;    — ,(,七)围合院落的【围墙:高度及通透率; !    (八)其】他特:色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加《以科学地保》护和利用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   】  :古树、名木四周应留!有不少于6平方【米的生长和》。观赏空?间树干外2米范围】内不:得做硬?质地:面 第二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不得擅!自挖:掘山体、破坏自然】山形轮?廓、毁坏《。植被、?填平自然水面等一】切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周边—自然山形轮》廓上从事无法避【让的铁塔、》天线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取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隐敝或艺术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穿越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主景观】河流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  (一)在满足】规划:区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不改变?河流的自然走向【;  《   (二)河流的!沿河空间为规—划区公共共享空间】;    — (三?)穿越?县城、乡镇》规,。划区的?主景观河流的一定】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外禁止一切】影响景观的建—设活:动,具体的?控制范围各级—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中【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核心】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城乡特色规》划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