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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 3 !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特》色规划的管理突出】彝族建筑文化和【山水:。园林城市特》色传承历史、保【护文化、《形成地方特》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其!他需要作特》色规划控制》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特色是指以突出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地方—民族建筑特色等多】元文化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 ? ,   ?城乡特色规划—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为,保障民族、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历【史建筑文《脉和自然景》观在一定区域的有效!体,现而制定的专业规划! : ,。  : 彝族建筑文化是】指建筑规划布—局、建筑群落—、单体?建筑的外装饰体现】彝族建筑文化特征】 第四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一)规划先行】。的原则;《     (二】)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多民族建筑—文化并存的原则;】 :    (三)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以历史《。文脉为背景保护【为主、开发适度【的原则; 》    《 (五)彝族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和生】活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   (六)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特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 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特色规划工作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和管理工作【。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文化:。。。、旅游、卫生、环】保,、民族、宗》教、消防、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倡导、—鼓励研究机构、设计!单位:对彝族建筑文化的】表现形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广告经营、施工!方法等进《行,研究促进彝》族建筑文《化的创新发》展, :   ?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农村建《设中应当《结合特色规划合【。理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体?现民族?特色 第二章 】 规划《与审:批 ?第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划定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 《    核心控制】区域包括体现—彝族文化特色的广场!、站场、主街道、】景点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区?等     环】境协调?区域:包括与核心控制区域!相邻对核心》控制区域的风貌有】重,大影响以及与核【心区域通视的区【。域等: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城【市,特色的保《护、开发要求; 】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控制范【围; ?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四)整治》建(:构)筑物的界线、】范围; 》    (五)水】系(水面)、植【被的:保护:、开:发利:用要:求; 《。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控制要求;》    》 (七)建(构)】筑物的?美化、亮化》要求;    】。 (八)《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   ?(九)特色建筑【的,推,。荐方案 第十一条!。 其他区《域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特》色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范围】;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四,)整治的建(—构,)筑物?的范围和界线; !    《(五)水系(水面)!的保护要求; 【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要求;《。 :    (七)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第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注重城乡】特色地域、空—间的连续性》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控制《:     (一!)对属于独立的历史!建筑物、文物—。建筑、传《统民居院《落和: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公共广场、公共建筑!。群落等用地规模较小!的区域应当实行定点!控制;     !(二)对属于民【族,、地方特《色的:传统街巷、》有特色规划要求的】新建街巷《和以沿街立面特【色控制?为主的区《域实:行,。线路控制;  】   (《。三)对属于具有【明显文化《内涵、需《成片保护《。的,历史街区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成片新建区域实行成!。片控制 第十【三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对核】心控制区域的新【、改:、扩建项目标志性建!筑,物、雕塑和》环,境,协调区?域的建筑立》面、屋顶样》式,、门:窗样式、柱式—、檐:口、:主,色调、图《案、材料《质,感,等作出体现彝—族历史文《化内涵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控制!性要求  —   ?。核,心控制区域和环【境协调区域内新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墙面色彩】采,用淡雅、素净的【主色调并用地方、民!族特色构件和图案加!以点缀; — ,   (二)屋面采!用坡屋面采用青灰瓦!或已在建设行业推广!使用的现代仿制形】材,料,;     【(三)外立面—的装饰采《用天然石材》、木材或相》近质感的《装饰:材料:一般不允许使用玻】璃幕墙和复合金属板!必须使用《的,其,使用面积应当加以控!制;  》   (四》。。)商业性《。街道建筑在规—划设计中《。应当统一考虑广【告牌的悬挂》位置:并严格控《制广告牌的》竖向尺寸《;  《。   (五)核心】控制:区域内的广场和主】要街道的《人,行道铺砖《使用本地天然材料】和民族化《图案; 《  :  :。 ,(六:)各类标志牌、【广告牌、路灯、【书报亭、电话—亭、人行天》桥等公?共服务设施凸显彝】族文化特色; 】    《。(七)各《类公共?识别标牌应》当采用规范的汉【。、彝:文字共同标识同时可!以用相协调的彝【族图案装饰用文【字说明?的公共识别系统中汉!字与彝族文字—在标牌上所占面积宜!相等:;   》  (八《。)院:落的围合采》用通透、有地域特色!的彝族图案的围【栏处理围《栏的实?体部分不得高于相】邻道路1《米围栏的通透部【分不得小于》总面积的50%;】     (九)!绿,化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草坪点缀《。行道树和其》他绿化地采用本【土特色植物 第】十四:条 新规划》开发建设城》乡特色的区》域其用地面积—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城市不得】小于0.3》。公,顷其他?区域不得小于—0.:2公顷 《 第:。十五条 有保护价值!的地方民族特—色的:历史街?区应当按照自然【。街区确定保护范【围并对其相邻—的周边建筑立面【提出风格协调—的规划?控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编制特色】规划的区《域应当按规划设计】要求执?行未编?制或规?划未涉?及的:区域新建的多层、高!层建筑至历史文【化的建(构)—筑保护用地边缘间距!不得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倍且新建】建筑立面宜与历史】文化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 第十》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实行公》示、公告、公布【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特色规划由》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 ,。 ,  :。 (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    (三)乡镇!、村庄规《划区域和《其他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的修缮、维护】应当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护原有历史风貌 】  :   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采:取,整体保护对不适【宜的建?(构)筑物应作风】貌改造并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保护历!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  《   传统历史街区!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系尊重和保护传统!民族手?。工,业、生活《场景和生活习—俗,保持:生活环境与》建筑文化相协调 !第二十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满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乡规划设计条件】 , , ,   城乡特—色规:划设:计条件包括》  ? ,  (?一)建(构)筑物】的布置形式》;    — (二?)建(?构)筑物《的高度;    ! (三)建(构)筑!物墙面主色》调及:墙面上点缀的地方特!。色构件、图》案; 《    (四—)建筑屋顶部—的形式、材料、色】彩;    【 (五)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 【     (六)广!告牌悬挂的位置、】尺寸;  —  : (七)围合院落】的围:墙高度及《通透率;    ! (:八,)其他特色条件 】。 第:。二十一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加以科学地保【护和利用《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    》 古树、《名木四周应留有【不少于6《平,方米的生长》和观赏空间树干外2!米范围内不得做【。。硬质地面 》 ,第二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不得擅?。。自挖掘山体、破坏自!然山形?轮廓、?毁坏植被、填—平自然水面》。等一切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周边》自,然山形轮廓上—从,事无:法避让的铁》塔、天线《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取【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隐敝或艺—术,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穿越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主景观河流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 ,(一:)在满?足规划?区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不?改,变河流的自然走【向;:    》 (二?)河流的沿》河空间?为规划区公共共享】空间:;    — ,(三)穿《越县城、乡》镇规划区的主景【观河流的一定—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外《禁止一?切影响景观的建设活!动具体的控制—范围各?级,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中—确定 第四章 】。。 ,。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核心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城!乡,特色规划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