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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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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号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特色规划的—管理突出彝族建【筑文化和山水—园林城市特色—传承历史、保—护文化、形》成地方特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其他需【要作特色《规划控制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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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特,色是指?以,突出: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地方民—族建筑?特色等多元文化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
》 城乡特色】规划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为保障民族【、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历史建筑】文脉和自然》景,观在一定区域—的有效体现而—制定的专业规划
】
彝族建筑!文,化是指建筑规划布】局、建筑群》落、单体《建筑:的外装饰体》现彝族建《筑文化?特征
第四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 ,。 (一)规划【先行的原则;
【
(—二)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多民族建筑》。文化并?存的原则《。;
【(三)?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以历史文脉》为背景保护为主【、开发适度的—原则;
【 :(五)彝族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和!生,。活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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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特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特色规【划工作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和管理?工作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文化》、,。旅,游、卫生、环—保、民族、宗教、消!防、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倡导、》鼓励研究机构—、设计单《位对彝族建》筑文化的表现形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广告!经营:、,施工方?法等进行研究促进】彝族建筑文》。化,。的创新发展
】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农村】建设中应当结合特】色,规划合理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体现?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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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规划与审批
!第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划定】。。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
核心】控制区域包括—体现彝?族文化特色的广场、!站场、主街道、【景点: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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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协调!区域包括与》核心控制区域相邻】对核心控制区—域的风?。貌有重大影响以【及,与核心区域通—视的:区域等?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城市特色的保—护、:。开发要求;
【。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控制范围;
【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四)!整治建(构)—筑物的界线、范围】;
:
(—五)水系(水面【)、植被的》保护:、,开发利用要求;
】
?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控制要求;》
(七】)建(构)》筑物的美化、亮化】要求;
【 (八《)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九)特色建筑的推】。荐方案
》第十一条 其他【区域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特色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
《 , ,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范围;【
,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
: , (四)整治【的建(?构,)筑物?的范围和界线—;
:
: (五)水系(!水,面)的?保护要求;》
》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要:。求;
【 ,。(七)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第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注重城乡特色地域】、空间的连》续性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控制:
】 ?。 (一)对》属于:。。独立的历史建筑物】、文物建筑、传统】。。。民居院落和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公共广场—、,公共建筑群落等用地!规,模较小的《区域应?当实行定《。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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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属于民族】、地:方特色的传》统街巷、有特色规划!要求的新《建街巷和以沿街【立面特色控》制,为主的区域》实,行线路控制》;
—。 (三)对属于具】有明:显,文化内涵、需成片保!护,。的历史街区》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成:片新建区域》实行成片控制—
第十三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对核心【控制区域的新、改】、扩建项目标志性建!。筑物:、,雕塑和环境协调【区域:的建筑立面、屋顶】样式、门窗样—式、:柱式、檐口》、主色调、图案【、材料质《感等作出《体现彝族历史—文化内?涵,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控: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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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控制区!域,和环:境协调区域内新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墙—面色彩采用淡雅【、素净?的主色调并用—地方、民族》特色构件和图案加】以点缀;
— 《(二)屋面采用坡屋!。面采用青《灰瓦或已在建设【。行,业,推广使用的现代【仿制形材料;
】 : (三)》外立面的《装饰采用天然石材】、木:材或相近质感—的装饰?材料一般不允许使】用,。玻璃幕墙和复合金属!板必须使用的其使】用面:积应当加以》控制;
】 (四)商业—性街道建筑在规划设!。计中应当统一考【虑,。广告牌的悬挂位置】并严格?。控制广告牌的竖【向尺寸?。;
(五!)核心?控制区域内的广场】。和,主要:街,。道,的人:行道铺砖使用—本地天?。然材料和民族化图案!;
【(六)?各类标志牌、广【告牌、路灯、—书报亭、电话—亭、人行天桥—等公共服务》设施凸显彝》族,。文,化特色;《
》 (七)各类公共】识别标牌《应当:采用规范《的,汉、彝文字共同标识!同时可以用相—协调的彝《族图案装《饰用:。文字说明的公共识】别系统中汉》字,与彝族文字》在标牌上所占面【积宜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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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院落的围—合采:用通:透、有地《域特色的彝》族图案?。的围栏处理围—栏的实体《部分不?得,高于相邻道路1【米围栏的通透部分不!得小于总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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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绿化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草坪【点缀行道《树和其?他绿化地《采用本土《特色植?。物
第十四条【 新规划开发建设】。城乡特色的》。区域其用地面积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城市不得【小于0.《3公顷其他区域不】得小于?0.2公顷》
第十五条 有保!护价值的地方民【。。族特色?的,历,史街:区应当按照》自,然,街区确定保护范围】并对其相邻的周边】建筑立面提出风格协!调的规划控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编制特色规】划的:区,域应当按规划设【计要求执行未编制或!规划未?涉及的区域新建的】多层、高层》。建,筑至历史《文化的建《(构)筑《保护用地边缘间距不!得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倍且新?建建筑立面宜—与历史文化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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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实行—公示、公告、—公布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特色规划—由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 ,(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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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镇、村庄规划区】域和其他《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的》修缮:、维护应当》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护原有历史】风貌:
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采取整体保—护对:不适宜的建(—构)筑?物应:作风貌改造》并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保护】历,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
— 传统历【史街区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系尊重和保护】。传统民族《手工业、《生活场?景和生活《习俗保?持生:活环境与建筑—文化相协《调,
:第二十?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满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乡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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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特色》规划设计条件—包括
】(一)建(构—)筑物的布置形式;!。
》 (二?。)建(构)筑—物的高度;
】 (《三)建(构》。)筑物墙面主色【调及墙面上点缀【的地方特《色构件、图案;
】
(四)建!筑屋顶部的形—式、:材料、色彩;
!。 (五)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
(!六)广告《牌悬挂的位置—、尺寸;
【 (七)—围合院落的》围墙高度及通透率】;
(】八)其他特》色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加以《科学地保护和利用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
—古树、名木四—。周应留有《不少于6平方米的】生长和观赏空间树】干,外2米?范围内不得》。。做硬质地面
【第二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不得擅自挖掘!山,体、破坏自然—山形轮廓《、毁坏植被、填【平自然水面》等,一切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周边自《然山:形轮:。。廓,上从事无《法避:让,的铁塔、《天线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取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隐敝》或艺术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穿越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主《景观河流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一!。)在满足规划区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不改:变河流的自然走向】;,
—。(二:)河流的沿河空间为!。规划区公共共—享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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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穿!越县城、乡镇规【划区的主景观河【流的一?定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外禁》止一切?影,响景观的建设活动】具体的控制范围各】级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中确定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核心?。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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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城乡特色规划【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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