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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楚雄州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楚政通[》。200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9,。 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企业以【国家资产《投资或者通过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凡有国!家投资、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含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国家建—设项目州《。、县(市)审计【。机关都?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使用国》。家投入资金的企业】国家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 : 第五条 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计划】、财政、建设及【各项目?主管和实施单位【每年应?将工程投资项目安】排情:况,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㈠对建!设项目?的报建立项、—资金来源和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     》㈡根据?需,要对有关合同进行】审计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㈢,对债:务、:税,费计缴?、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 , ,  ㈣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检】查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   ㈤对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进行审计【检查其?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㈥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  【   ㈦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㈠!建,设项目必须先—审计后验收》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  — ,  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在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在30】日内安排审计; 】     》㈢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依照法律法》。规给予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罚;     ㈣!。有国家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时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留20%的尾】款其:他,。建,设项:目预:。留25?%的尾款待》审计工作结》束后清算违反—此规定多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社会中介组织提交虚!假审计报《告的追究其责任【追,回,审计查证费用—并取消?。被,委托资格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后,。或在:审查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审计结果后—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除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外按照核减】投资额的2》0%:由,。建设单位缴》入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资金专户专户资!金管理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另:行制定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责任《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