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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护【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监》测、预警和防—御等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连山区、龙港区!及南:票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雷电—灾害防御《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提高:雷电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雷《。。电,灾害所需要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三)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6.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7.!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第十条《  防?雷工程?规定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施工规定【。承担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准确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十七条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十九》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二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