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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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护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监:测、预警和防—御等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连山区!。、,龙,港区及南票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雷电【灾害防御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提高雷电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雷电灾?害所:需要: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三:)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6.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7.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第十条】 防雷工程—规定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施工规【定承担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准确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第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十七【条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八条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十九!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条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二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