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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护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监测、预警】和防御等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连《山区、龙《港区及南票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雷电—。灾害防御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提高雷?电,。。。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雷电灾害所需—要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三)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6.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7【.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第十条  防!雷工程规定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施工规定承】担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准确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十七【条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十九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条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二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