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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护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监测》、预警和防御等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连山区、龙港!区及南票《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雷电灾害防御【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提高雷—电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雷电灾害所需【要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三)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6.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7.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第十条  【防雷工程规》定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施工规定】承担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准—确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第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十七条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十九条—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条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二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