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现将!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为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保管、利—用和管理
—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中—心各有关单位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工作】网络凡形成城建档】案的部门或》单位均?须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统》一与安全确保城建】。档案的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
第:二章 城《建档案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连山、龙港(市】区)、?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所在—地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城,建档案
《 : :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地区城建—档案:连山区、龙》港区负责收》集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城【建档案
远!离市区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均应建立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地区—城建档案不能建立】城建档案馆(室)】。的可委托市、县级城!建档案馆(室)代】为收集和保管—本地区城建档案
】。
,。第七条 市、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起草、制定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制度;
》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发展》城建档案工作的长远!目标和?近期计划;
— ? (三)对基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
》 , (四)参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的主要职责》
: ?。(一)接《收、收集需长期和】。永久保管的》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
《 : (二)对所保【存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鉴定、统【计,、安全保管和提供利!用;
? (三)根据!本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服】务;
? ? (四)《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组织城建档案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九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城建【。专业、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城?建,档案编?制与:报送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先到城建档案馆(】室)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应,签,订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要,作为规划管理审批】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办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核验!材料之一《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与建设单位】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后应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档案!。监理:和技术服务派专业技!术人员?督促、协助》其档案人《员按施工进》度编制工程档—案确保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规定和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厂区和各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2、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区域】或小:区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5、—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6!、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 :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8、!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
第:。十三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城:建档案和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做】到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并应是原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和高程实测数】据(比例尺为—五百分之一)加【盖竣工图章同时【。要有完?备的:签字手续利用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必须使用图面清晰!的新蓝图;
】 (三《)档案材料的整理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按照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范与标准;】
, , (四)—在编制成片建设的居!。住小区、住宅和成】片工业、公用建筑的!地,上、地下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基础上《建设或?开发:。单位还应当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编【。制包括地上、地下】管线在内《。。的总平面竣工图;】。
》(五)?工程照片和实—况录像等资料—应反映工《程,立项到竣《工的全部过程—
第?十四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竣《工技术档案初验合】格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竣工技术档案初【验合格?。证,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竣工技《术档案初《。验合格证《如不能?出具竣工技术档案】初,验合格证不予办理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不予发放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并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第十八》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本:办,法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接收进馆》(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 , :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城?建档案管《。理与利用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安全!保,管,城建档案必须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水、防火、防强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库房面!积,。。应当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建,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城建档案—管,理应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或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坏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室)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利,用服务?工作: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主动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持有?合法证明并不得损】坏、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或销毁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7,条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的;
【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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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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