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用【水管:理,和供:水设施管理 【 第十七条 【。凡需新装、改装、】迁移:供,水设施或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接水场地平面图!或用水构筑物—平面图、立面图、用!水,量等有?关资料由供水企业派!人查勘、设计—、预算按规定交清有!关规:费、办完开挖手【续、签订供水合同】后供水企业要及【时派员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水 第十八—条 凡基建用水必】须在基建项目开【工前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基建用【水手续然后由—供水企业派》员安装专用管—道,和水表若未办理【基建用水手》续,而擅自装接基建用】水者供水企》业有权停《止其:基建用?水并按建筑面积2】0m3/m2—追收基?建水费补办有—关基:建用水?手续后方可供水【 第十九》条 :。凡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须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施工!对未经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供水:企,业不:予通水   【  对已建住宅逐】步推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本着用户自!愿原则以栋》号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并缴纳—有关改?造工料费后》供水企?业应及时派员施工用!户水表规格、型【。号的选择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常》用流量接《近水表额定流量【确定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有权在》用户总表外》的管道上开口—接水用户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计》量器具、《。材料和设施用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除责!令其办理有关手【续外水?费从改变用》水性质时起按改变】后的用水性质的水价!3,。倍计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或者阻塞、切断水!源; (二)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三)—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四:。),损坏、侵占、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五)】损坏水表、水—表铅:封、防拆盒及表前】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必须—确保:安全完好对城市供水!专用取水口、水厂】、泵站、管道、闸】门、测压装置—。、井:盖、水表《等,城市:供水的重要》设施供水企业应加强!维修、养护确保【安全供?。水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抢》修 城市消防【栓由消防部》门和供水《企业共同维》护管理?费用由消防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均以《总水表为界总表以外!(含总表《)的一切设》施不论单《位或私人投资均由】供水企业统一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其费!。用由用户承担;总】表以内的管》道、分表等设施产】权属用户所有—由,用户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消—防栓、环卫》、绿化?用水栓的安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定》点分:别由消防、环卫、园!林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办理《。所需费?用,分别由消防、环卫】、园林部门各自承担!。城市消防《栓为火警《专用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启用—违者按管径流量【(见附表一)—和时间、最高水价追!收水费并处以罚【款 : 第:。二十六条 未经【。供水企?业同意用水户—不得在供水主管【上切口接水及—随意改变《管线走向《、改变水表口—径、管径、闸阀【位置等用户应做好】水表井的维护工【作保持清《洁盖好井盖保障【。行人、车辆安全【非供水企业》水表维修人员不得】拆,动水表 第二十】七条 用《户停止?用水:应先向供水》企业申请《拆表办理停用—。、拆迁手续交清【水费和拆表费—后由供水企业派【员拆除需过户和【更换:户名的由交接双方联!名报告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派员拆洗、》校验、调换超—过使用年限、计【量失灵的水表—用户应予配合支持】并按规定交》费(见附表》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二【十九条 工程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对,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供—水企业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城市供水》设施应经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同意和派员【施工所需工》。料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在供水!设施施?工、维修时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因,突发事故须紧急抢修!供水设施而影—响市政?、园林等公用设施】的,可以先行《抢修事?后再按规定补办【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