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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用水管理和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凡需—新装、改装、迁移】。供水设施或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接水场地【平面图或用水构筑物!平,面图、立面图、用水!量等有关资料由供水!企业:派人查勘、设计、预!算按规定交》清有关规费、办完开!挖手续、签订供水】合同后供水企业【要及时派员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水 第十八条 !凡基建用水》必,须在基建项目—开工前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基!。建用水?手续然后《由供:水企业派员安装【专用管道《和水表若未办理基建!用水手续而擅自装接!基建用水《者供水企业有权【。停,止其基建用水并按】建筑面积20m【3/m2《追收基建水费补办有!。关基建用水手续后方!可供水 第十【九条 凡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须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施:工对未经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供水企业【不予通水   】。  :对已建住宅》逐步推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本着用户自愿—原则以栋号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并缴纳有关》改造工料《。费后供水企业—应及时派员》施工:用户水表规格、型】。号的选择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常》用流:量接近水表额定流】量确定 《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有权《在,用户总表外的管道上!开,口,接水用?户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计量】器具、?材料和设施用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除责令其【办理有?关手续外《水费从改《变用水性质时起【按改变?后的用水性质的水】价3倍计《。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或者阻塞、切断【水源;? (二)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三)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四)损坏、】侵占、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五)!损坏水表、水—表铅封、防拆—盒及:表前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必须确保安全完】好对城?市供水专《用取水口《、水厂、泵》站、管道、闸门【、测压装置、井【盖、水表等城—市供水的重要—设施供水《企业:应加强维《修、养护确》保安全供《水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抢修 【 城市消防》栓由消防部》门和:。供,水企业?共同维护管理—费用由消防》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均以总水《表为界?总表以外(含总【表)的一切设施【不论单位或私人投资!均由供?水企业统一》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其费用?由用户?承担;总《表以内的管道、分】表等设施产》权属用户所有由用户!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消:防栓、环卫、—绿化用?水栓:的安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定点分别由消防!、环:卫,、园:林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办:理所:需费用分别由—消防、环卫》、园林部门》各,自承担城市消防栓】为火警专用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启用违者按管【径流:量(见附表一—)和时间《、最:高水价?追收水费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供】水企业同意用水户不!得,在供水主管》上,切口接水及》随,。意改变管线走向、改!变水表口径》。、,管,。径、:闸阀位置等用—户应做好水表—井的维护工作—保持清洁盖好井【盖保:障行:。人、:车辆安全非供水企业!。水表维修人员不得】拆,动水表 第—。二十七条《 用户停止》用水:。应先向供水企业申请!拆表办理停用、拆迁!手续交?清,水,费和拆表《。。费后由供水企业【派员拆除需过户和更!换户名的由交接【双,。方联名报告》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派员拆洗、校】。验、调换超过使【用年限、计量失【灵的:水表用户应》予配:合支持?并按规定《。交费(见附》表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二十】。九条:。 工程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对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供水!企业: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城市】供水设施应经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同意】和派:员施工所需工—料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在供水设施》施工、维修时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因突发事《故须:。紧急抢?修供水设施》而影响市政、—园林等公用》设施的可以先—行抢:修事后再《按规定补办》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