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供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工程建!设
第六条 !为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食品工业产品质量必!须保证城市》供水水源卫生
【
(一)】严禁在城市》供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的:水源:保护区域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物质;—在其沿?岸防:护范围内禁》止,堆放废渣不准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现有码头不】准扩建并做到无害】。作业
— (二)严—禁在:城,。市供水取水口半径1!00米水域内捕捞、!停靠:船筏、游《泳,、洗衣以及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它】活动
《 (三)严】禁在城市《。供水水源及生—产区外围《20米内设置生【活居住区《修建禽畜养殖—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有毒物品或!铺设排?污,管道
(!四):。严禁各自备水源【用户与城市供水【管道连通禁止锅炉用!水和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进水管直接连通!。城市供水管道—只能经?过储水设施间接【进水防止二次污染】
:第,七条 供水工—程的建设应》按我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分别由供—水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第九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凡】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能够提供用水的!单位不得《新,建、自建设施供【水;现有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或单位应当逐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