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和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职】工     【已离休、退》休职工不《。参加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市》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有关方面的—专家等组成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任免 《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条例规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统一核?算”原则负》责对全?市7:县1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对7县1区管!理部的?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 】 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同并【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委托!贷款户和《增值收益《户 :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经?审核后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 单位?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在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转移?、封存和《支付等?情况 ? 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     (—一):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以职工本《人当年1月份工【资应发数为缴存基】数 :    《 (二)非财政供】养单位和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月平均!工资3倍高于—。3倍:。的按3倍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5—%有条件《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高于15%】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   ?  :单位新调入和录【用的:职工从调《入和录用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如,下     (】一,)由财政负担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和,职工由当地财政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 ,    (二)【由财政负担》。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和职工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三)非财政供—养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中央、?省驻临?沧市的单位和—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  : ,  (四)》缴存时间《每,月1日?至15日由单位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并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超过:15日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中列支》   《  (二)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按财政?。。核定的补助标准【由财政和《单位在预算和费【用中列支  【 ,  (三)》非财政供养单位【在费用中列支 【 ,    (四)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数缓缴时—间不:得超过?1年,每3年只【能申:请1:次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按年!计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不得提取!。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录用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在改制方案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征,求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制度为职工提供】查询、对《。。账,服务每年与单位和】职工个人对账一次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时间:内向单位《发放对账单核对 !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下设管【理部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四)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2年【的 :     (—。五,)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    》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5%的和【被纳入本市低保范】围的职?工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其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账户 【第二十八《条 提取额度 】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以签订】购房合同《之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有关批【。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财产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原则上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后年度所缴存—住房公积金只能【到法定退休时连【本带息?一次性返还本—。。人  《   (《二)依照《第二十?七条(六)款—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累计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    《 (:三)依照第二十七】条(七?)款规定房租超【过家庭收入50【%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支付房租的不得!超过合同期内实际】已支付房租总额;被!纳入低保范围—的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低保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总额?  ?   ?(四)依《。照,第二十七《条(二)、(三【)、(四)》、(五)款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同时注》销其账户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 ,。 ,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保贷款安《。全前提下应当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确?保正常支付》和贷款需要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购》买国债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罚息收入、罚款收!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和上?交省财政厅监管费 !。 第三十九条 【增值收益的分配按6!0%: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按30%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按6%》提取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按4%提取上交】省财政厅监管—费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财!政,由财政拨付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业务收支预决—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预决算?及相应情况说明书 !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审—制度督?。促单位按《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    职工—有权督促所在—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对其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公积金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  】   受托银行【应当按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 第四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季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并上》报住房公《积金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于每年3【月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有权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不得拒《。绝    —。。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处理】 ,    《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限》期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逾期拒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未给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 《    (四—)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归《还本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记入其》他收入    !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本办法规—定每年?足额安排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预算不得!发生拖欠;如果发生!拖欠且不能按约定和!协议按时归》还的由市级财政统】一从对有关县(【区)体制《补,助或转?移支付补助中—直接:。代扣:。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挪用或者】是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且不能】按,协议归还《或不予?纠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 ?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受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有其他》过错行?为应当根据依照【委托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和金融法律、!法规的在全额收【回违规贷款》本息的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且,不及时纠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第五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假情况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责!令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  :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临沧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临署!办发〔2《004〕43号文】),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