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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和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职工 —。    已离休、退!休,职,工不参加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市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有关!方面的专家等组【成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任免《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二)根据条例—规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  :(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统一【核算”原《则负责对全市7县1!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对7【县1区管理部的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同《并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委托贷款户和增值收!益户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经审核后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在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转移【、封存?和支:付等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    (一)【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以职【工本人当年》1月份工资应发数为!缴存基?数     (】二,),非,财政供养单位和【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月平均工资3倍【高于:3倍的按3倍基数计!算 : 第十?六条 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5%有条件】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高于15%【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    单位新调入!。和录用的《职工从调入》和录用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如下  !   (一)由财政!负担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和职工由当!地财:政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 ,(二:)由财政负担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和职工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     (—三)非财政供养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中央、【省驻临沧市的—单位和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  (四)缴—存时间?每月:1,日至15《日由单位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并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超过1》。5日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置 】 第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中列支   【  (?二)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按财政核定—的补助标准由—财政和?单位在预算》和费用中《列支: ,     (三)】非财政?供养单位在费用中列!。支 :     》(四)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数缓缴《时间不得超过1年】,每3年只能申【请1次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按年计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不得提】取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录用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转移手续 》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在改制方案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征求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制:度为职工提供查询、!对账服务每年与单】位和职工个人对账一!。。次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时间内向单位】发放对?账单核?对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下?设管:理部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四)?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2年的 【。   ?  (五《。),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  ?。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的 —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5?%的和被《纳入本市低保范围的!职工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其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账户《 第二十八条【 提取额度 【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以签订购房合同之!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有关—批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财产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原则上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后》年度所缴存住房公】积金只能到法定【退休时连本》带息一次性返还本人! ,     (二)】。依照第二十七条(】六):款,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累计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     (—三)依照第二十七条!(七)款规定房租超!过家庭收入5—0%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支】付房租的《不得超过合同期内】实际已支付房—租总:。额;被纳《。入低保范围的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低保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总额  》  : (四?)依照?第二十七条(二)】、(三)、》(四)、(》五):款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同时注销《其账:户,。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 , ,  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保贷款—安全前提下应当【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确保正!常支付和贷款需要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罚息收入、罚款!收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和上》交,。省财政厅监管费 】 第三十《九条 增《值,收益的分配按60%!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按》30:%,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按6%提取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按4%提取【上,交省:财政厅?监管费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财政由财政拨—付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业务收支预决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预决算】及相应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审制度督促单—位按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   职《工有权督促所—在,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对其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公【积,。金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 【    受托银行应!当按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 第四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季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并上报住房【公积金?。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于!每年3月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有】。权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不得拒绝 !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处理】 :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限期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逾期拒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未》给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     (】四)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归还本?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记入其他《收入: ?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本》办法规定《每年足额安排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预算不?得发生拖欠;如【果发生拖《欠且不?能按约定和协议按】时归:还,的由市?级财政?统一从对有关—县(区)体制补助或!转移支付补助中直接!代扣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挪用或者是!。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且不能按》协议归还或不予【纠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    !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受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有其他过错行—为,应,当根据依照委—托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和金?融,法律、法规的在【全,额收回违规贷款本】息的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且不及时!纠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第五》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假情况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责令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临沧: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临署】办,。发,〔2004〕4【3号文)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