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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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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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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和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职工
! 已离休、退休职工!。不,参加住?。房公积金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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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市,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有关》方面的专《家等组成《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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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 (二)—根据条例规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 《(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统一核算【”原则?负责:对全市7县1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对7县1区管理!部的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同:并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委》托贷款?户和增值收益户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经【审核后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
单—位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在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转移—、封存和《支付:。等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
? (?一)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以职!工本人当年1—月份工资应发数为缴!存基数
!(二:)非财政供养单位和!。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月平均工资》3倍高于3倍的【按,3倍: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5%?有,条件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高于15》%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 单位新【调入和录用的—职工从?。调,入和录用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如下
— (一)由财政负!担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和职工由当地—财政: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
(二)由!财政负?担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和职工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 (三)非财!政供养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中:央、省驻临》沧市的?单位和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四)缴存时间每月1!日至15《日由单?位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并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超—过15?日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置
?
第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中:列支
(!二)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按》财政核定的补助标准!由财政和单》位在预算和》费用中列支》
: (三—)非财政供养—。单,位在费用中列支
!。。 (四)【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数缓缴时间不—得超过1年,每3年!只能申请1次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按,年计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不得《提取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录用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在改?制方:案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征求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制度!为职工提供》。查询、对账服务每年!。与单位和职工个人】对账一次《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时间内向单—位发放对账单核对
!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下设:。。管理部?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2年的
】 (五)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
!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的!
,。
: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5】%的和被纳》入本市低保范围的职!工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其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账?户
第二十八条】 提取额度
】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以,签订购房合》同之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有关》批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财产【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原则?上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后年度所缴存住!房公积金只能—到法定退《休时连本带》息一次?性返还本人
—
(二)依!照第二十七》条(六)《款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累计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依照《第二十七条(七【)款规定房租超【过家庭?收入50%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支,。。付房租的《不得超过合同期内】实际已支付房租【总,额;被纳入低保范】围的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低保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总—额
— (四)依照第【二十七条(二)、(!三)、?。(四)?、(五)款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同《。时注销其账户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 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保贷款?。安全前提下应当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确!保正常支《付和贷款需要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购买国债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罚息收入【、罚款收入)
】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和上《交省财政厅》监,管费
第三十九】。条 增值收益的分配!按60?%,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按30%】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按6!%提取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按4%提】取上:交省财政厅监管费
!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财政】由财政拨付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业务收支预》决,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预决算及相应—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审?制度督促单位—按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 职工有权督促【所在: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对其】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公积【金,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
【 受托银行应】当按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四—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季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并上报住《房公积金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于每年?3月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有权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不得—拒绝
?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处理
】 ,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限期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逾期】拒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三)未给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
(!四)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归还本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记入其他收—入,
》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本办法规定每!年足额安排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预算不得—发生拖欠;如—果发:生拖欠且不能按【约定和协《议按时?归还的由市级—财政统一从》对有关县(区—)体制补助》或转移支付补—助中直接代》扣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挪:。用或:者是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且不能按—协议:。归还或不予纠—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
《 :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受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有,其他过错行为应当根!据依照委托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和金融法》律,、法规?的在全额收回违【规贷款本息的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且不及【时纠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
第:五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假情【况,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责】令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临沧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临署办发〔20【04〕?4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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