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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和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职工    【 已离休、退休职工!不参加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市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有关?方面的专家等组成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任免!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  (?。二)根据条例规【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 ,  :  (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统一核》算”原?则,负责对全市7—县1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对7县1区管理【部的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同:并,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委托贷款《户和增?值收益户《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经,审核后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  单位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在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转】移、封存和支付等】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一)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以职工本人当!年1月份《工资应发数为缴存基!数  《   ?(,二)非?财政供养单位和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月平均工》。资3倍高于3倍的按!。3倍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5%有【条件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高于1【5%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    单位—新调入和录用的【职工从调入和录用】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如下   】 , (一)由财政负】担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和职》工由:当地财政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二)!由,财政负担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和职工》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  :  (三)非财【政供养?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中央、省驻临沧【市的单位和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四)缴《存时:间每:月1日至15—日由单位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并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超过】15日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  :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中列支《     (二】)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按财政核定】的补助标准由财【政和单位在》预算和费用中列【支,   《  (三)非财政供!养单位在费用中列支!。     —(四)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数缓—缴时间不得》超过1年《,每3年只能申请】1次 ?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按《年计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不【得提取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录用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在改】制方案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征求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制度为?职工提?。供查询、《对账服务每年与【单,位和职工个》。人对账一《次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时间内向单位!。发放对账单核—对,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下《设管理?部,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 ,  :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2年的 —    《。。 (五)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   《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的   》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5%的—和被纳入本市低【保范围?的职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其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账,户 第二十—。八条: 提取额《度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以!签,订购房?合同之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有】关批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财产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原则上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后年度所缴存住房】公积金?只能:到法定退休时连本】带息一?次,性返还本人 —  :   (二)依照】第二十七条》。(六:)款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累计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  :。 ,  (三)依—照第二?十七条(《七)款规定房租超】过家庭收入50%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支付房租的】不得超过合》同期内实际已支付】。房租总额;被纳【入低保范围的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低》。保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总额 》 , ,  (四)》依照第二十七条(】二):、(三)、(四)、!(五)款《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同时注销其账户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   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保贷款安全前提下应!当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 —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确保正常】支付和?贷款:需要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购—买国债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罚息收入、罚款收!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和上交】省财政厅《监管费 第三十】九条 增值收益【的分配按60%【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按30《%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按】6%提取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按4》%,提取上交《省财:政厅监管费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财政由】财,政拨付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业务收支预—决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预决】算及相?应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审制度督促!单位按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  :职工:有权督促所在—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对其?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有?关部门举报 —。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公—积金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    ! 受托银行应当【按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四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季!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并—。上报住房《公积金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于每年3月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有】权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不得拒绝    !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罚? ,则 : 第四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处】理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未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限期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逾期拒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未给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  ?   ?(四)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归还本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记入其他收入 【  ?  :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本办法规定每年!足额安排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预算不得发!生拖欠;如果—发生拖欠《且,不能按约定和协议按!时归还?的由市?级财政?统一从?对有关县(区)体】制补:助或转移支付补【助中:。直接代扣《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挪用【或者是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且不能按协议!归还或不《予纠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   】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受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有】其他过错《行为应当根据依照委!托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和金融法律、法!规的在全额收回违规!贷款本息《的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且不及时纠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 第:五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假:情,况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责令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临沧—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临署办!发〔2004〕43!号文)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