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称"水基办"指的是省、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细则中所称"防汛办公室"指的是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细则中所称"项目法人"指的是建设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为准。本细则由白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于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