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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松?政发〔20》08〕41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 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散装水泥《管理和应用的规【定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掺和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和物 》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审】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 第六条《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支持:对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 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发放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 》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5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    前款—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生产总量《占,。企业生产水泥总【量的比例 【 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城》区及:前郭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  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城市城区《。。先行组织实施到【。2010年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 】     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自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使用情况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计量《。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 】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预搅拌(》商,品)混凝土的预【算指导价《格,建设项?目招标价格编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招标工程项目】委托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搅拌(商品】)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 , :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3《。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在3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 第十七条 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的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背送散?装水泥流动罐—。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特许—通行证 —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    》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额预缴专!。项,资金未及时全额缴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照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第二十条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 《第二十一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的退还全《部预缴专项资—金;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上》的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50%;】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下:。的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    《(,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     》(四)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   (六)代征手!续,费; —    (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   (四)—经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 ,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及》人员开支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可以并处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