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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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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发〔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 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散!装水泥?管理和应《用的规定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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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
—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掺和—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和物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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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审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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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支持对】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 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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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发,放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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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5《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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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生产总量《占企业生产水—泥总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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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城区及!前郭: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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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城市城区先行组织】实施到?201?。0年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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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
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自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使用情况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计量规定 !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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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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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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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预搅拌(】。商品)混凝土的【预,算指导?价格建设项目招标】价格编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招【标工程项《目委托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搅!拌(商品)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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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 (一)》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3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在3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 ?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
第十七【条 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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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的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背送散装水!泥,流动:罐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特许:通,。行证 ? ,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额预:。缴专项?资金:未及时?全额:缴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照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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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的》退还全部预缴专项资!金;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上的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50!%;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下的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 ?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 :。 (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 : (四)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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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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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代征手续!费;
】 (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 (二《。。)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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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 ? (四)《经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及人员开支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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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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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可以并处《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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