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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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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发〔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 《 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散装水泥管!理和应用《的规定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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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
《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掺和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和!物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审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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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支持】对,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发放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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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5【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 前款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生产总量占企业!生产水?泥总量的《比,例 :
》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城区《及前郭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城市》城区先行组织实施到!2010《年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 》
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自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使用情况—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计量规定 !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 》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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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
》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预搅?拌(:商品)混凝土的预】算指导价格》建设项目招标—价格编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招标工程项目委托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搅》拌(:商品)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3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在3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
《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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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的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背送—散装水?泥流动罐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特许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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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额预缴专项资!金未及时全》额缴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照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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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
第二十一】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的,退还全部《。预缴:专项资?金;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上的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50%】;,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下的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
》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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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 :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 (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
《。 (四》)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
(六】)代征手续费; 】
(】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 (二)—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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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
: (四)经【。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
《。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及人员》开支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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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可以并《处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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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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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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