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松政发〔2008〕!41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 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散】。装水泥管理》和应用的规定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 ,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掺和《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和物 !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审,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
,
第六?条,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支持对【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发放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5,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
前款【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生产总量—占企业生产水泥总】量的比?例
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城区及【前郭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城市城区先【行组织?实施到2010【年,。。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
【 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自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使用情?况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计量?规,定 ?
,
,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
—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预搅拌(商品)】混凝土的预算指导价!格建设项目》招,标,价格编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招标工程】项目委托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搅拌?(商品)《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 (一)—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3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在3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
第十七条 【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的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背送散装水!泥流动罐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特许通行证
!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额预:缴,专,项资金未及时全额】缴,。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照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
第二十一【。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的退还全部预缴专】项,。。资金;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上的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50%;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下:的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
?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 (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 : :(四)?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
《 (六)代征】手续费;
【
? (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 ? (二)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
—(四)经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
,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及人员开支【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可以并?处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