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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松政】发〔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 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散装水泥管理和】应用的?规定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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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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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 ,
》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掺和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和》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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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审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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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
第六条【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支持对!。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发放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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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5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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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生产《总量占企业》生,产水:泥,总量的比例 【
《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城区及前—。郭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 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城市城!区先:行组:织实施到2》010年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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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
!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自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使,。用情况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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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计量规定 —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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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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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预搅《拌(商?品)混凝土》的,预算:。。指导价格建设项目招!。标价格编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招标工程!项,目委托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搅拌(商】品)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 ,
(【一)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3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在3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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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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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的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背送散装!。。水泥流动罐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特许【通行证 《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额预缴《专项资金《未及时全额缴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照《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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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的退还全部】预缴专项资金;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上的【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50【。%;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下的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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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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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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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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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 (四)【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 (六)代征!手续费; 》
【(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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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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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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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及人员开支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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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可!以并处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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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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