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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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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发〔200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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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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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散装水泥管理和!应用的规《定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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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掺和?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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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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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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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审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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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支持对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 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发放!。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5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 《前款: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生产总量占企!业生产水泥》总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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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城区及前郭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城?市城区先行》。组织实施到201】0年: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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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 》
? 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自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使用情】。况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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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计量—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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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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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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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预搅拌(【商品)混凝土的【预算指导价》格建设项目》招标价格编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招标工《程项目委托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搅拌(【商品)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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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3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在3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
第十七【条 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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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的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背送】散装水泥流动罐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特许》通行证 》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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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额预缴专—。。项资金未及时全额缴!。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照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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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
第二【十一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的退还全部预缴专项!资金;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上的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50%;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下》的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
》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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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
? , (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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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 (六》)代征手续费; 】
【(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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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 ?(四)经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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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及人员开支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可?以并处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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