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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松政发〔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  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散装水!。泥管理和应》。用的规?定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 ,。 ,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掺《和,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和物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审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 第六《条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支】持对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发放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5—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   ? 前款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生产总《量占企业生产水泥】总量的比例》。 ? 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城—区及前郭《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   ?  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城市城—区先行组织实施【。到2010》年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 【     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自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使—。用情况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计!量规定 】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 —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预《。搅拌(商品)混凝】土的预算指导价【格建设项《目招标价格编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招标【工程项目委托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搅拌(【商品)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 《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   (一》)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3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在3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第十七?条 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 《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的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背送!散装水泥《流动罐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特许通行【证 ?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额预缴专项资金【未及时?全额缴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照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第二十条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的退【还全部预缴专项资金!;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上的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50【%,;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下的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 :   ?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     (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    《 (四)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 ,   (《二)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    (》四):经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及:人员开支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可以并处》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