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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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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发〔20【0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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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散装!水泥管理和应用的】规,定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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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掺和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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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审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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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支持对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 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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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发放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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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5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
》。 前款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生产?总量占企业生产【水泥总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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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城区及《。前郭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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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城市城区先行组织】实施到?2010年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 》。
:。。 《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自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使用情况【。。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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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计》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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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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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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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 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预搅拌(商【品)混凝《土的预?算指导价《格建设项《目招标价《格编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招标工?程项目委托》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搅拌(商品—)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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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3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在》3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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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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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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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的》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背送散装—水泥流动罐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特许!通行证
】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额预】缴专项资金》未及时全《额缴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照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
《第二十一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的退】还全部?。预缴专?。项资:金;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上的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50%;【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下的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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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 :。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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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 :。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
》 (: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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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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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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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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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
《 (四)经—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及人员—。开支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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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可以并处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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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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