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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松政—发〔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    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散装水泥管理【和应用的规定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 ,  :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掺!和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和物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审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 第六条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支—持对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发放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 《。 :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5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     前款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生产总量】占企业生产水—泥总量的比》例 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城区!及前:郭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城市城区先行组】织实施到2》0,10:。年,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     !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自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使】用情:况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计量规定 !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 《 :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  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 》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预》搅拌:。(商品)《混凝土的《预算指?导价格建《。设项目招标》价格编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招标工程项目【委托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搅拌(《商品)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 ,  :  (?一,),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3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在3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 ,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 第十七—条 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的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背送散—装水:泥流动罐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特:许通行?证 —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额预缴专项资金【未,。及时:全额缴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照《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第二十条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的退还全—部预缴专项》资金;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上的: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5?0%;?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下的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 :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 ,     (四)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 , :    (六)代征!。手续费?; :    — (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 ,   (四》)经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及人:员开支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可—以并处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 : :第二十?九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