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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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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发〔2?00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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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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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散》。装水泥管理和—应用的规定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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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掺,和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和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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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审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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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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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支《持对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 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发放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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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5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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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生】。产总量占企业生产】水泥总量《的比例
!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城,区及前郭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城市城区先行—组,。织实:施到2?010年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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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自【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使用情况《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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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计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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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 【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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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 — ,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预搅拌(商》品)混凝土》的预算指导价—格,建设项目招标—价格编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招—。标工:程项目委托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搅拌(商!品)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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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3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在3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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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的!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背送?散装水泥流动罐【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特许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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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额预缴专项资金】未及时全《额缴: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照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第二十?条,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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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的退:还全部预缴专项资金!;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上的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50%;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下的《。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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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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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
《 (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
(】四)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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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 (六)代】征手续费; 【
》 (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 (二)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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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及【人员开支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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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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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可以并处【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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