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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 松政发〔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   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城市!燃,气产品或提》供燃气服务的制度 ! 第三条《 :。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燃?气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市政府授权—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城市燃—气特许经营》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施城市燃气特许经!营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要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   ?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燃气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从事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要具备下列【条件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  :。。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下列!程序选择《城市燃气项》目投资者或经—营者:    (—一):提出城?市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称“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第八条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   ?(六:)特许经营权使用】金,;   》 (七)安全—管理;    】(,八)履?约担保;  【  (九《。)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十)违约责!任;   —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   ? (:十二:)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它事项 》 第九条 》主管部?门要:。履行下?。列责任 》   (一)协助有!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    (三)对】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质量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   (《四)根?据市政府《授权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收取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使用金】;  《  (五)受理【公众对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投诉; 【   (六》),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   ? ,(七)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城市燃气《特许经营项目—;    (【八):协议约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要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城市燃气产!品和服务;   !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五)《按照规定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   (六)—加强对城市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限要根据燃气行】业特点、项目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二条!。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要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要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后再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选择城《市燃气?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十七》条,。。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要依法终【止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市燃《气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要在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在城市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   ?。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  对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 ,    市政—府,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要】取消:其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参与松原—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竞】标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或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