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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松政发〔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   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 第一条 》 ,为,规范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城《市燃气产品或提供燃!气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燃》气,。。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城市燃气》特,许经营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施!城市:燃气特许《经营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要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燃气!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从事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要—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下列程!序选择城市燃气项目!投资者或《经营者 》   (一)—提出城市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称?“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 ,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 【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特许经营权使】用金;  —  (七)安全管】。理;   — (八)履约担【。保; 《。   (九)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 ,  (十二》)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主管部门要履行下!列责:任  《  (一)》协助有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 (二)监》督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质量》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根据市政府授权】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收取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使用—金,;, ,    (》五,)受理公众》对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投诉》;,   《。 (:六)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七)?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城市燃】气特许经营项目; !    (八)【协议约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要履行下列!责,任 :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城市燃气产品—和,。服务;  —。。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五)【按照规定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 (六)加强对城市!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限《要根:据燃气?行业特点、项目【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二条《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要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要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后—。再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选择城市燃气【。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 第十七条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要依法终】止,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市燃】气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要在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在城市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 ,   ? ,对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 ,第二十四条 — 社会?公,众,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 市政府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五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要:取消其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参与松原—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竞标— ,。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或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