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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 孙兆林《
二?○○: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科学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 本《办法所称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节:约用水与讲究效益】统一的原则
—
第五条 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执法职责
—
: 城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负有以下《职责
?
(—一)担负引水、制水!、供水工作为城区和!。。部分近郊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服务【;
? , (二)—负责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三)负】责总表与阀门的【安装、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及计量水》表检定工作》。;
:
(四)】承担主、支管道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及用:户,入网的?管理;
【 (五)承—接用户?室内外给水》工,程的:安装施工水》表、阀门、管—道修理和一户一表】改造;
】 (六)担负—供水设施的续建、扩!建、技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的建【设,任务
?
,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
,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河!流、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组织投》资建设
】。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供水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九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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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并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发—展节水事业》或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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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及】本地:城市供水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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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供水单位调价!申请审?。核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意见合理!拟,定调:。价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定期抄表准确计量及!。时缴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应当根据排—。放量: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 合理用水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新增用户、】要求增加供》水容量和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暂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规定时!间和定额标准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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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供水—单位不予《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水;
【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 (四?)拆除、伪造或开】启,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五)?改装、损毁、倒装供!水计:量装置少计》。量或不计量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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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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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
!(八)?改变用水类别或【转供公共供》水;
【。 (九)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 (十)商场!、酒店、《浴,池等公共《场所的消防》用水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经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关责任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可!实行协议制管理【供用:。双方自愿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并自觉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执行省规—定的处罚标准
】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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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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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经认定为《窃水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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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城》市,供水:用水执法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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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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