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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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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孙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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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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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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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科?学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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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节约!用水与讲究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执法职《责
》 城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负有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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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负引?水,、制水、供水工作】。为城区和部分近【郊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服务;
【 , , (二)负》责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负责总表—与阀门的安装、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及:计量水表检》定工作;
】 , (:四,)承担主、》支管道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及》用户入网的管理;】
(五)!承接用户室》内,。外给水?工程:的安装施工水—表、阀门、管道修】理和一户一表改造;!
《 (六)》担负供水设施的续建!、,。。。扩建、技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的?建设任务
—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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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
【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河流】、,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组织《投资建?设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供水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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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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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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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
: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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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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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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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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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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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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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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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并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发展节水事—业或: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及本地城】市供:水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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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供水单位调【。价申:请审核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意见合理拟定调价】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定期抄表—准确计量及》时缴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应《当根据排放》。量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 合理用—水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新增用?户、:要求增加供》水容量和《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暂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规定时间》和定额标《准,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供水:单位不予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
,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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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
】 ,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水;
》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 , (《四):拆除、伪造或开【。启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
》(五)?改装:、损毁、倒装—供水计量装置少计量!或不计量用水;【
(【六,),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 (七—),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
—
, , (八)改变】用,水,类别或转供公共【供水;
】 (九)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 (:十)商场、》酒店、浴《池等公共场所的消】防用水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经营业务
】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关》责任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可实行协—议制:管理供用双方自【。愿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并自觉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执行省—规定的处罚标准
】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九条 经认【。定为窃水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供水用水执法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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