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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 孙兆林 二【○,○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科学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  本办法所称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节约用水与讲【。究,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执法职责  !   城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负有以下职》责     (】。一)担负引》水、制水、供水【工作为城区和部分】近郊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服?务;:     (【二)负责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三)?负责总表与阀门的】安装、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及计】量水表检定工作【。;     (四!)承担主、支管道】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及用户入网的管理】。;     【(五)承接》用户室内《外给水?工程的安装施工水表!。、阀:门、管?道修理和《一户一表《改造;?     (六)!担负供水设施的续】建、扩建、技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的建设【任,务 :   ?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河流、》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组织投!资建设?   《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供水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 第九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规定标准 — 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并《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发!。展节水事《业或技术改造 【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及本地城市》供水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 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供水单《。。位调价申请审—核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意见合理》。拟定:。调,价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定期抄表准确计量】及时缴?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应当《根据排放量》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 合理用水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新增用户、要求增】加供水容量和—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暂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规定时间和定额!标,准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供水单】位不予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 】。。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 —  :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水; 》  :。。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  (四)拆除、伪!造或开启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五)改《装、损毁、倒—装供:水计量装置少计量或!不计量用水; 【 ,    (六—)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  (七)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 !    (》八)改变用水类别】或转供公共供水; !   ?  (九《)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   (十)商场、!酒店、浴池》等公共场所的消【防用水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经营:业务 ?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关责任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可,实行协?议制管?理供用双方自愿【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并自觉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执行省规定!的处罚标《准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第三十九《。条 :经认定为窃水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供水用》水,执法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