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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 孙兆林
二【○○: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科,学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 本办法所称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节约!用水与讲《究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执》法职责
【 城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负有【以下职责
》
《 (一)担负引水、!制水、供《水,工作为城区》和部分近郊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服务?;
(二!)负:责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三)负责总表!与阀门的安装、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及计量水《表,检定工作;》
》 (四)《承担主、支管道【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及—用户入网《的管理;《
:。 (五)承】接用:户室:内,外,给水工程的》安装:施工水表、阀门、管!道修:理和:一户一表改造;
】
(—六)担负《供水设?施的:续建、扩建》、技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的建设!任务
《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
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
—
?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河流、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组织投资》建设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供水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九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 ,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并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发?展节:水事业或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及本地城市!供水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供水单位调价申请!。审核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意见—合理拟定调价—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定期抄表》准确计量及时缴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应】当根:据排放量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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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理用水!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新增用户、要求】增加供水容量和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暂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规定时】。间和定额《标,。准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供水》单位:不予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
—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水,;
》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四】)拆除、伪造或开】启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 , (五)—改装、损毁、倒装供!。水计量装《置少:计量或不计》量,。用,水;
(!六):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
: (七)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
(八!)改:变用:水类别或转供公共供!水;
— (九《)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
《 (:十)商?场、酒店、浴池等公!共场:所的消防用》水,用作其他用途
【。
,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经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关责任》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可《。实行:协议制管《理供用双方自—愿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并自—觉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执行省规定的处罚!标准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第三十九条 经认定!为窃:水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供水用水执法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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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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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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