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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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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孙?兆林
二○○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科学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 本办法《所称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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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节约用水与讲究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执《法职责
!城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负】有以下职《责
(】一)担负引水—、制水、供》水工作为城》区和部?分近郊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服务;!
《 (二)负责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负《责总表与阀门的安】装、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及计量水表【检定工作;
—
《 (四)承担—主、支管道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及用户入网》的管理;
! ,(五)承接用户【室内外给水工程的】安装施工水表、阀门!、管道?修理和一户》一表改造;》
? , , (六)担负供水设!施的:续建、扩建、技【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的建设任务
—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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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河流、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组织【投资建设
】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供水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九,。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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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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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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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并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发【展节水事《业或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及本《地城市供水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供水单位调价申【。请审核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意见合》理拟定调价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定期抄表准确计】量及时缴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应当根据排!放量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 合理用水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新:增用户、要求增加供!水容量和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暂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规定时间和定【额标准?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
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供水单?位不予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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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
—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水;
》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
?。 (四)拆除、伪!。造,或开启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 , (五)改装【、损毁、倒装供水】计量装置少计—。量或不计量用水【;
《 (六》)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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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
【 (《八)改变用水类别】或转供公共供水【;
(九!)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 , ?(十)?商,场、酒店、》浴池等?公共:场所的?消防用水《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经】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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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可实行协【议制管?理供用双方》自愿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并自》觉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执行省规定的处罚!标准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九条 经认】定为窃水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条》 在城市《供水用?水执法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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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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