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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科学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 本办法【所称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节约用水与—讲究: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执法职】责
:
, 城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负有以下职责
!。 (一)【担负引水、制水、供!。水工作为城》区和部分近郊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服务;
! (二)负责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三)负责【总表:与阀:门的安装、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及计量水表检定工!作;
《 《(,四)承担主、—支管道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及用户入》网的管理;》
—(,。五)承接用户—室内:外给水工《程的安装施》工水表、阀门、管】道修理?和一户一表改造;】
—(六)担《负供水设施的—续建、扩建、技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的建设任务
】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
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河流、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组—织投资建设
—
?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供水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 : ,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
,第九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
: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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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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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并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发展节水事》业或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及】本,地城市供水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供:水单:位调价申请》。审核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意见合理】拟定调价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定期抄表—准确计量及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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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应当根据排放量】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 —合理用水《。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新增用户、要求!增加供水容量和【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暂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规定》时间和定额标—准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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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供水单位不予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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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
【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水;—
,。
: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四)拆除、伪造或!开启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五)改装、损—毁、:。倒装:供水计量《装置:少计量或不计量【用,。水;
— (六)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 (七—),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
【(八:)改变用水类别【或转供公共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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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十)商场、酒—店、浴池等》公,。。共场所的消防用【水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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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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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关责任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可实行协议制管】理,供用双方自愿—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并自觉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执行!省规定的《。处罚标准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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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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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九条 经认定为】窃水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供水用水执】。。法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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